故意“碰瓷”成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骗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涉嫌什么犯罪?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主经常购买的一种车险,但有人就打起了这个保险的主意:故意“碰瓷”,成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然后骗取这个保险的保险金。这种行为涉嫌什么犯罪呢?
首先,虽然“碰瓷”的人利用了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和相应的保险制度,而且具有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财物故意,骗取的也是保险金,看起来似乎成立保险诈骗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有限定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才能成立保险诈骗罪,而“碰瓷”的人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的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就是承担这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投保人一般为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为汽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险危险是被保险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能够通过这个险种获得赔偿的第三人,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所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受害人的第三人,就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身份要件,不能成立保险诈骗罪。而且,这个第三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又不存在共谋,也就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当然这种行为并不是就无罪了。故意“碰瓷”让自己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上属于虚构了本不存在的交通事故,或者说故意伪装出交通事故,这显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一欺骗行为又使得保险人误以为真的发生了需要理赔的情况,交付了保险金,这属于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这就完全符合了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边吃饭边学法##故意成为交通事故被害人骗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 https://t.cn/RtNYp8V
首先,虽然“碰瓷”的人利用了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和相应的保险制度,而且具有制造保险事故骗取财物故意,骗取的也是保险金,看起来似乎成立保险诈骗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有限定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就是只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才能成立保险诈骗罪,而“碰瓷”的人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的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就是承担这种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投保人一般为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为汽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保险危险是被保险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能够通过这个险种获得赔偿的第三人,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所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受害人的第三人,就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身份要件,不能成立保险诈骗罪。而且,这个第三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又不存在共谋,也就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当然这种行为并不是就无罪了。故意“碰瓷”让自己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实际上属于虚构了本不存在的交通事故,或者说故意伪装出交通事故,这显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一欺骗行为又使得保险人误以为真的发生了需要理赔的情况,交付了保险金,这属于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这就完全符合了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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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20闯红灯撞车后被指见死不救,被撞司机溺亡,律师谈谁来担责?
#微博公开课# #周兆成律师[超话]#
#120闯红灯撞车后被指见死不救# 近日“武汉120救护车闯红灯撞人致溺亡”的事件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对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事故中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积极救援?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也就是说救护车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并且要拉响警报、标志灯具,同时要“确保安全”才能闯红灯。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争议焦点会归结为:救护车通过路口时,是否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的,如果救护车是在执行急救任务,拉响了警报,通过路口时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是可以闯红灯通过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死者自担责任。
但如果救护车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导致被害者车辆来不及躲避而发生事故,救护车对于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被害者同样存在责任,要进行责任比例划分。救车担责的情况下,因为救护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救护车所属的单位要求赔偿。
有的网友也提出了,在该事件中,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积极救援的问题。那么在本案情形发生了,救护人员是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履行救护职责,需要将车上的病人及时送医,另一方面救护人员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规则,也有救助的义务。像本案事故导致被害人落水,这意味着被害人面临急迫的生命危险,救护人员在自己无法直接救治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向周边或者报警求助,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而对于救护车上的病人,也应当全力争取时间送医院救治。也就是,救护人员在继续送病人医治的同时,对于自己无力打捞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应第一时间询寻求周围人或者110、消防部门的救治。否则,可能涉及未积极救治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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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闯红灯撞车后被指见死不救# 近日“武汉120救护车闯红灯撞人致溺亡”的事件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对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事故中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积极救援?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也就是说救护车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并且要拉响警报、标志灯具,同时要“确保安全”才能闯红灯。对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争议焦点会归结为:救护车通过路口时,是否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的,如果救护车是在执行急救任务,拉响了警报,通过路口时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是可以闯红灯通过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死者自担责任。
但如果救护车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导致被害者车辆来不及躲避而发生事故,救护车对于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被害者同样存在责任,要进行责任比例划分。救车担责的情况下,因为救护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救护车所属的单位要求赔偿。
有的网友也提出了,在该事件中,120救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积极救援的问题。那么在本案情形发生了,救护人员是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履行救护职责,需要将车上的病人及时送医,另一方面救护人员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规则,也有救助的义务。像本案事故导致被害人落水,这意味着被害人面临急迫的生命危险,救护人员在自己无法直接救治的情形,应当第一时间向周边或者报警求助,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而对于救护车上的病人,也应当全力争取时间送医院救治。也就是,救护人员在继续送病人医治的同时,对于自己无力打捞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应第一时间询寻求周围人或者110、消防部门的救治。否则,可能涉及未积极救治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的。
湖北武汉,沈先生反映,自己60岁的父亲驾驶车辆正常通过红绿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救护车撞击落水。令人气愤的是,车上救护人员两分钟下车后,并没有对沈先生的父亲开展救助,而是站在河边观看。
直到消防人员半个小时到达现场,将沈先生的父亲从车上带出来后,但沈先生的父亲已经溺水身亡。据现场检测,事发水域水深不到一米,如果救护车人员及时开展施救,沈先生的父亲还有生还的余地。
从沈先生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事发中午1时许,一辆汽车正常通过十字路口,在绿灯还有十秒时,这辆汽车突然失控冲向左前方并落入水中。后向行车记录仪显示,120救护车与落水汽车发生碰撞,救护车车身上写着“东西湖区急救中心”。
事后,救护车所属单位称,他们的工作人员也下水施救了,但没有说施救时间。不过表示他们属于单位,肯定不会逃避,会对事故负责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救护车司机及其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里需要注意,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确实可以闯红灯,但是其闯红灯的前提是确保安全行驶。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救护车是否执行紧急任务,需要和120与所属单位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其闯红灯发生交通肇事,对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从刑事上来说,刑法规定,违法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以上责任的,属于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案,根据沈先生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沈先生的父亲正常行驶,而救护车属于闯红灯,救护车没有注意安全规定,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造成沈先生的父亲不幸身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虽然事发后,救护车司机待在现场,没有逃离,但是他并没有及时抢救沈先生的父亲,导致沈先生的父亲因抢救不及时溺水身亡,其行为也属于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指的是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但实质上肇事逃逸处罚的是嫌疑人发生肇事后不及时救助伤者,导致伤者死亡。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从民事上来说,本案肇事司机驾驶的是救护车,不论是是否属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执行的都是公务,对于公务后果自然由相关单位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沈先生除了可以要求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向其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行车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宁等一分,不闯一秒,千万别等发生了交通肇事,就后悔莫及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直到消防人员半个小时到达现场,将沈先生的父亲从车上带出来后,但沈先生的父亲已经溺水身亡。据现场检测,事发水域水深不到一米,如果救护车人员及时开展施救,沈先生的父亲还有生还的余地。
从沈先生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事发中午1时许,一辆汽车正常通过十字路口,在绿灯还有十秒时,这辆汽车突然失控冲向左前方并落入水中。后向行车记录仪显示,120救护车与落水汽车发生碰撞,救护车车身上写着“东西湖区急救中心”。
事后,救护车所属单位称,他们的工作人员也下水施救了,但没有说施救时间。不过表示他们属于单位,肯定不会逃避,会对事故负责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救护车司机及其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里需要注意,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确实可以闯红灯,但是其闯红灯的前提是确保安全行驶。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救护车是否执行紧急任务,需要和120与所属单位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其闯红灯发生交通肇事,对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从刑事上来说,刑法规定,违法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以上责任的,属于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案,根据沈先生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沈先生的父亲正常行驶,而救护车属于闯红灯,救护车没有注意安全规定,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造成沈先生的父亲不幸身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虽然事发后,救护车司机待在现场,没有逃离,但是他并没有及时抢救沈先生的父亲,导致沈先生的父亲因抢救不及时溺水身亡,其行为也属于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指的是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但实质上肇事逃逸处罚的是嫌疑人发生肇事后不及时救助伤者,导致伤者死亡。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刑法规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从民事上来说,本案肇事司机驾驶的是救护车,不论是是否属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其执行的都是公务,对于公务后果自然由相关单位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沈先生除了可以要求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向其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行车上路一定要注意安全,宁等一分,不闯一秒,千万别等发生了交通肇事,就后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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