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网综述# 截至今日20:00 ,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畅通,无拥堵路段。https://t.cn/A66uSSJq
一、通行保障情况
1. 应对冬季降雪,保障快速通行,我们时刻准备。公司139个作业组、2807名除雪作业人员、1652台除雪机械、1.6万吨融雪材料全部处于战时状态,以众志成城之心全力为广大司乘朋友通行高速公路保驾护航。
2. 为提高道路服务水平,公司每天投入71台联合巡查车辆,213人的队伍,对全省高速公路进行全覆盖巡查,及时发现、报告、临时处置异常事件,为有需要帮助的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服务。
3. 为对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实施快速救援,公司在沈阳、锦州、盘锦、沈抚地区设置自主救援服务队伍12个,配备人员136名,喷涂“辽宁高速”字样救援车辆47台,全力为用路人提供安全、规范、高效的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4. 我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出口除支持现金、ETC卡进行交费外,还支持银行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高速通付款码等移动支付方式,方便您的快捷通行。
5. 公司通过设置绿色通道、优先检测、及时救援等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保障运输煤炭、天然气、疫情防控物资等重点车辆通行。
6. 了解详细路况,请关注辽宁高速通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抖音号、微信视频号、头条号、喜马拉雅等新媒体。
7. 敬请关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标志发布的各类通行提示信息。
8. 咨询服务请拨打024-96199,我们会24小时为您提供服务。
更多管制、施工及ETC内容,建议您关注“辽宁高速通”微信公众号或搜索下载“辽宁高速通”手机APP,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及时向您发布最新信息。
一、通行保障情况
1. 应对冬季降雪,保障快速通行,我们时刻准备。公司139个作业组、2807名除雪作业人员、1652台除雪机械、1.6万吨融雪材料全部处于战时状态,以众志成城之心全力为广大司乘朋友通行高速公路保驾护航。
2. 为提高道路服务水平,公司每天投入71台联合巡查车辆,213人的队伍,对全省高速公路进行全覆盖巡查,及时发现、报告、临时处置异常事件,为有需要帮助的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服务。
3. 为对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实施快速救援,公司在沈阳、锦州、盘锦、沈抚地区设置自主救援服务队伍12个,配备人员136名,喷涂“辽宁高速”字样救援车辆47台,全力为用路人提供安全、规范、高效的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4. 我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出口除支持现金、ETC卡进行交费外,还支持银行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高速通付款码等移动支付方式,方便您的快捷通行。
5. 公司通过设置绿色通道、优先检测、及时救援等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保障运输煤炭、天然气、疫情防控物资等重点车辆通行。
6. 了解详细路况,请关注辽宁高速通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抖音号、微信视频号、头条号、喜马拉雅等新媒体。
7. 敬请关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标志发布的各类通行提示信息。
8. 咨询服务请拨打024-96199,我们会24小时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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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ovingVibe:Tomorrowland Friendship Mix with Hardwell】
前世界排名第一的DJ、制作人和厂牌老板Hardwell将来到One World Radio,为您提供一个特别的Friendship Mix
Robbert van de Corput AKA Hardwell 是荷兰的DJ、制作人、混音师、厂牌老板和电影制片人,在电子音乐界声望十足。2018年秋天,在开展了十多年的世界巡回演出之后,Hardwell宣布他将从巡回演出中抽身,给自己休假,花更多时间与朋友和家人在一起。
3月28日星期一,哈德威尔正式宣布他将开展新的世界巡演 "Rebels Never Die ",以及发行一张同名专辑,宣布自己的强势回归。该这位传奇人物将再次在主舞台上表演。
现在是国王再次登上王位的时候了!
#GroovingVibe# #Tomorrowland[超话]# #eletronicmusic# #电音节[超话]#
前世界排名第一的DJ、制作人和厂牌老板Hardwell将来到One World Radio,为您提供一个特别的Friendship Mix
Robbert van de Corput AKA Hardwell 是荷兰的DJ、制作人、混音师、厂牌老板和电影制片人,在电子音乐界声望十足。2018年秋天,在开展了十多年的世界巡回演出之后,Hardwell宣布他将从巡回演出中抽身,给自己休假,花更多时间与朋友和家人在一起。
3月28日星期一,哈德威尔正式宣布他将开展新的世界巡演 "Rebels Never Die ",以及发行一张同名专辑,宣布自己的强势回归。该这位传奇人物将再次在主舞台上表演。
现在是国王再次登上王位的时候了!
#GroovingVibe# #Tomorrowland[超话]# #eletronicmusic# #电音节[超话]#
朱金娣求助上海市长亲自来解决我的事。
尊敬的上海市长龚您好!
今天给您写封信向您反应在2002年我们家居住地块旧区改造开发商只给了二十二万左右,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9日被强拆。2004年4月26日在新区和洋泾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已经化解的动迁矛盾,被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各别人参与制造出来了矛盾,本人朱金娣特向市领导市长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回避。
我们动迁发生地是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已经对我家的动拆矛盾化解决了。跟沪东新村街道毫无关系,沪东街道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而且还参与制造出了矛盾。2022年11月24日我又收到了一张传票案由是我的安置房要付给别人租金65万元。12月26日在浦东外高桥第二法庭,沪东新村街道为原告派了旁听人员沪东新村街道一名工作人员为助威。本人朱金娣申请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在我的这件事上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回避。因产权证一事儿子被迫害精神失常,最近儿子情绪一点不稳定,给我的生活金济造成了很多困难
望龚正市长您收到我的信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来亲自解决我的事,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本人朱金娣我一直居住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屋里。其是2002年旧区改造,政府改善我们居民的居住环境动拆迁,当时动迁公司只给我们家三代人二十二万四仟左右因动拆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2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与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有关部门协调下化解了动迁矛盾。将我被安置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时交了所有的一切费用,房屋也进行了装修,装修好我就一直居住在东波路5865弄11号101室安置房里。我已经不去上访了,当时安置房没有大产权证,我等一年到了2005年可以做产权证了。后在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因法律上关于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只要房屋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即属于“实际占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及房屋钥匙等证据,即可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而无论该房屋是否存在属于在建工程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所谓“烂尾楼”)等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一纸判决,突然中止了我正在正常办理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我作为安置对象一直居住的房屋,既没有拿到房屋产权,反而判给朱金红,为此,我一直上访至今。因合法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我被四次刑事拘留,被关黑监狱。平时喜欢练武术的儿子,在2015年1月8日下午我儿子背着武术工具出门练武术时顺便出门在我居住的小区门口的小店买香烟,就因店主给了我儿子一包假香烟发生了口角。
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警察抓走。
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因不构成犯罪与2015年2月27日获释。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天就将我儿子送往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迫强制医疗。到处寻找打听才知道儿子被关在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精神病。儿子被关押在强制医疗所期间都不让我们父母探望。等到2015年4月17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后,我们第一个星期四才见到儿子。儿子被迫关押在强制医疗受到伤害,用皮铐铐在着坐在凳子上不许动近一个月左右。我儿子关押强制医疗所里连自己买的汗点心也不让吃,我探望时儿子跟我说他在强制医疗所受到的这些遭遇,我找里面警察问情况?警察说我儿子有脂肪肝饼干不可以吃。
2016年6月15日通过我们浦东新区领导们与街道领导们的本人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了由我们父母亲来照顾监护,我儿子每个月的医疗费用也没有法报消,只有用我唯一的退休养老钱买药吃。这一切都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卢贤风故意枉法判决,制造虚假诉讼造成了我生活困难。
我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唯一产权人理由再说明如下:
一、房屋: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被规划为旧城区改造,计划拆迁,按当时政策,本基地有百分之七十的动迁居民可以回搬,按人头每人11万。
二、权利来源
1.朱金娣是被拆房屋的安置对象之一
2004年4月26日朱金娣、朱金发作为乙方,与上海中房拆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住房调配单载明,原住房屋(三荣西路11号)的安置对象为:朱长友,王兰英,女儿,朱金发,朱金娣,安置房屋三套,其中:
租赁户名为朱长友,家庭成员为王兰英,新配房屋是: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配房人口为2人。
租赁户名为朱金娣,家庭成员为女儿,新配房屋是: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明确配房人口是2人。
即,系争房屋是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并非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
2.朱金娣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而不是其他两套被安置房屋,也是家庭成员协商的结果。
2004年4月26日,在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见证的情况下,动迁公司确认,将我家进行分户,并协商如下:被拆房屋将分配到以下三套房屋,同时确认了每套房屋的产权人:
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 产权人:朱长发
莱阳路880弄54号201室 产权人:朱金发
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产权人:朱金娣
三位产权人均在每一处房屋后确认签字,共同合理分配了新配的三套房屋,按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一人一份,大家无异议。该分配方案是经区调解部门与当事人充分协商,反映了分配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遵从。这样的分配方式既考虑了平等、公平、合理,也考虑了拆迁补偿是共有的法律关系。
该申请分户表系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依法有效。而且动迁部门认定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朱金娣。
3.动迁居民清册也确认朱金娣现安置房屋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当时动迁协议书编号176号。
三、2004年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权利人缴纳了只有权利人才缴纳的各项费用
在房屋依法分配后,2004年4月30日起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建筑面积78.75平方米)的权利人,向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全额缴纳了2039.62元维修基金。基金账号为:051018203181.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向朱金娣出具了购房人专用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款凭证。
2009年10月16日浦东新区伟锦小区业主大会证明了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缴纳了全额维修基金的情况。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唯一的权利人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有线网络,缴纳了240元和180元。
同时,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唯一的权利人安装了分时电表,向上海市电力公司缴纳100元装置费。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业主向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129.9元物业管理费。
朱金娣在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防盗门花费360元,缴纳垃圾运费196.9元(按照2.5元每平方米,共78.75平方米)。
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伟业金锦苑04年7月22日向朱金娣出具收据收取了产证等资料费。
基于权利人身份,朱金娣缴纳了各种费用,承担了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
综上,朱金娣是基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而获得受配房屋,并非法院所说的赠与等等。且,申请分户表,住房调配单中内容均能反映,各安置对象明确同意系争房屋的产权归朱金娣所有;另,朱金娣和其他产权人一样,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新受配的三套房屋,各产权人分别签订了三份《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其中的一套,是拆迁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及其承诺的义务分配。朱金娣享有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并已经实际履行了作为权利人的各项义务,其权利却被人随意处分,被侵犯,被践踏。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装修好一直住在安直房屋里,
但至今,作为被安置对象的朱金娣,履行了产权人各项义务,按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正常在办理产权相关证照手续时,却因为法院在不充分了解实情,一纸判决,突然中止我正在办理的正常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没有拿到房屋产权,不能享有权利,这不仅与当时动迁部门给予安置对象的真实意图有误,也与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材料合格后,已正常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相背,更是与当今的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请求纠正冤假错案,事结案了。让我过正常老年人生活。
此致 .
上海市市长龚正
写信人:朱金娣
2022年 12月日
尊敬的上海市长龚您好!
今天给您写封信向您反应在2002年我们家居住地块旧区改造开发商只给了二十二万左右,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2002年12月19日被强拆。2004年4月26日在新区和洋泾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已经化解的动迁矛盾,被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各别人参与制造出来了矛盾,本人朱金娣特向市领导市长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回避。
我们动迁发生地是浦东新区洋泾街道已经对我家的动拆矛盾化解决了。跟沪东新村街道毫无关系,沪东街道不但没有化解矛盾而且还参与制造出了矛盾。2022年11月24日我又收到了一张传票案由是我的安置房要付给别人租金65万元。12月26日在浦东外高桥第二法庭,沪东新村街道为原告派了旁听人员沪东新村街道一名工作人员为助威。本人朱金娣申请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在我的这件事上申请沪东新村街道回避。因产权证一事儿子被迫害精神失常,最近儿子情绪一点不稳定,给我的生活金济造成了很多困难
望龚正市长您收到我的信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来亲自解决我的事,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本人朱金娣我一直居住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屋里。其是2002年旧区改造,政府改善我们居民的居住环境动拆迁,当时动迁公司只给我们家三代人二十二万四仟左右因动拆未迖成协议在2002年12月19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于2004年4月26日在浦东新区政府与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有关部门协调下化解了动迁矛盾。将我被安置在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时交了所有的一切费用,房屋也进行了装修,装修好我就一直居住在东波路5865弄11号101室安置房里。我已经不去上访了,当时安置房没有大产权证,我等一年到了2005年可以做产权证了。后在我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因法律上关于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并非限定于实际使用,只要房屋处于权利人实际管控之中即属于“实际占有”。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准住通知单及房屋钥匙等证据,即可证明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而无论该房屋是否存在属于在建工程且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所谓“烂尾楼”)等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一纸判决,突然中止了我正在正常办理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我作为安置对象一直居住的房屋,既没有拿到房屋产权,反而判给朱金红,为此,我一直上访至今。因合法正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打击报复。我被四次刑事拘留,被关黑监狱。平时喜欢练武术的儿子,在2015年1月8日下午我儿子背着武术工具出门练武术时顺便出门在我居住的小区门口的小店买香烟,就因店主给了我儿子一包假香烟发生了口角。
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警察抓走。
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因不构成犯罪与2015年2月27日获释。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天就将我儿子送往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迫强制医疗。到处寻找打听才知道儿子被关在上海市殷高路2号强制医疗所被精神病。儿子被关押在强制医疗所期间都不让我们父母探望。等到2015年4月17日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后,我们第一个星期四才见到儿子。儿子被迫关押在强制医疗受到伤害,用皮铐铐在着坐在凳子上不许动近一个月左右。我儿子关押强制医疗所里连自己买的汗点心也不让吃,我探望时儿子跟我说他在强制医疗所受到的这些遭遇,我找里面警察问情况?警察说我儿子有脂肪肝饼干不可以吃。
2016年6月15日通过我们浦东新区领导们与街道领导们的本人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了由我们父母亲来照顾监护,我儿子每个月的医疗费用也没有法报消,只有用我唯一的退休养老钱买药吃。这一切都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卢贤风故意枉法判决,制造虚假诉讼造成了我生活困难。
我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唯一产权人理由再说明如下:
一、房屋:被拆房屋)所在地块被规划为旧城区改造,计划拆迁,按当时政策,本基地有百分之七十的动迁居民可以回搬,按人头每人11万。
二、权利来源
1.朱金娣是被拆房屋的安置对象之一
2004年4月26日朱金娣、朱金发作为乙方,与上海中房拆迁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住房调配单载明,原住房屋(三荣西路11号)的安置对象为:朱长友,王兰英,女儿,朱金发,朱金娣,安置房屋三套,其中:
租赁户名为朱长友,家庭成员为王兰英,新配房屋是: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配房人口为2人。
租赁户名为朱金娣,家庭成员为女儿,新配房屋是: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明确配房人口是2人。
即,系争房屋是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并非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
2.朱金娣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而不是其他两套被安置房屋,也是家庭成员协商的结果。
2004年4月26日,在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见证的情况下,动迁公司确认,将我家进行分户,并协商如下:被拆房屋将分配到以下三套房屋,同时确认了每套房屋的产权人:
莱阳路880弄64号201室 产权人:朱长发
莱阳路880弄54号201室 产权人:朱金发
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产权人:朱金娣
三位产权人均在每一处房屋后确认签字,共同合理分配了新配的三套房屋,按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一人一份,大家无异议。该分配方案是经区调解部门与当事人充分协商,反映了分配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遵从。这样的分配方式既考虑了平等、公平、合理,也考虑了拆迁补偿是共有的法律关系。
该申请分户表系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签,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依法有效。而且动迁部门认定系争房屋产权人为朱金娣。
3.动迁居民清册也确认朱金娣现安置房屋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当时动迁协议书编号176号。
三、2004年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权利人缴纳了只有权利人才缴纳的各项费用
在房屋依法分配后,2004年4月30日起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建筑面积78.75平方米)的权利人,向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全额缴纳了2039.62元维修基金。基金账号为:051018203181.浦东新区房产管理局向朱金娣出具了购房人专用的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款凭证。
2009年10月16日浦东新区伟锦小区业主大会证明了朱金娣作为唯一的购房人缴纳了全额维修基金的情况。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唯一的权利人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有线网络,缴纳了240元和180元。
同时,朱金娣作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唯一的权利人安装了分时电表,向上海市电力公司缴纳100元装置费。
2004年4月30日朱金娣作为业主向上海兴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129.9元物业管理费。
朱金娣在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房安装了防盗门花费360元,缴纳垃圾运费196.9元(按照2.5元每平方米,共78.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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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利人身份,朱金娣缴纳了各种费用,承担了权利人应承担的义务。
综上,朱金娣是基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而获得受配房屋,并非法院所说的赠与等等。且,申请分户表,住房调配单中内容均能反映,各安置对象明确同意系争房屋的产权归朱金娣所有;另,朱金娣和其他产权人一样,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新受配的三套房屋,各产权人分别签订了三份《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金娣作为被安置对象,取得其中的一套,是拆迁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及其承诺的义务分配。朱金娣享有其中一套房屋产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并已经实际履行了作为权利人的各项义务,其权利却被人随意处分,被侵犯,被践踏。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安置房我进户装修好一直住在安直房屋里,
但至今,作为被安置对象的朱金娣,履行了产权人各项义务,按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正常在办理产权相关证照手续时,却因为法院在不充分了解实情,一纸判决,突然中止我正在办理的正常的行政确权登记行为,导致没有拿到房屋产权,不能享有权利,这不仅与当时动迁部门给予安置对象的真实意图有误,也与上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材料合格后,已正常办理确权登记手续相背,更是与当今的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请求纠正冤假错案,事结案了。让我过正常老年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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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长龚正
写信人:朱金娣
2022年 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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