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印直达】《论法律》是阿奎那对法之教导价值的伟大辩护,他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着力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点融为一体。阿奎那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而是积极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力图构筑法的宏伟大厦。https://t.cn/A64SITNC
吴琼:哥白尼革命的陷阱
拉康看来,伦理学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欲望与法的关系,但由于人的欲望总是他者的欲望,故而欲望之满足带来的不是主体性的实现,而恰恰是主体性的陷落,拉康称这是西方伦理学自始就面临的一个危机。
为解决这个危机,古典伦理学一一不论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还是基督教的伦理学 — 设定了一个他者之他者作为最高的存在来保障欲望和法的一致性,在那一设定中,幸福和至善被视作是存在之基础,亦是主体所欲望的目标,道德法则是最高存在之本质的一部分,故 而,对道德法则的遵从与人的自我实现是并行不悖的。
及至启蒙时期,随着最髙的存在被移出中心的位置 — 这自然是哥白尼到牛顿的科学革命引发的一个伦理后果 — 启蒙主体自身成为立法者,成为法的代表,“善”不再是存在之基础,而仅仅是道德法则的效果,是 边 沁 意 义 上 的“虚构”,曾经的唯一的 “ 至善 ” ( G o o d ) 现 在 变 成了复数 的“善”,更确切地说,变成了“商品”的计算。现代性的伦理危机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 ,“自由”和“理性’’作为启蒙的两面旗帜在伦理实践中恰好构成了一个悖论性的纽结:自由的道德法则如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又不至沦落为唯意志论的牺牲品。
康德伦理学就致力于解决这个悖论(康德的二律背反,同样也适用于官僚的医(精神分析师—大他者)患(官僚阶层的玩世不恭的信仰者)的代理关系,它们既是行动者又是保守主义者。我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是因为我的道德意志,而是为了依附之而享有自由,失去自主权的奴隶自由。禁忌与僭越的混合体。)
康德强调,他 的 “ 批判哲学 ” 有双重含义:既是对既有知识的否定性批判,也是对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的建构性批判。这一点在他的三大批判中都有充分体现,对此哲学史家们已经说了一遍又一遍,我就不再赘述了,但有一点还是要强调一下: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对人类知识范围的考察最终为“理论理性”的运用划定了一个界限,即它只适用于现象世界的理论知识,而不能用于把握理念世界的“物自体”,如心灵、自由、上帝等。——吴琼
拉康看来,伦理学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欲望与法的关系,但由于人的欲望总是他者的欲望,故而欲望之满足带来的不是主体性的实现,而恰恰是主体性的陷落,拉康称这是西方伦理学自始就面临的一个危机。
为解决这个危机,古典伦理学一一不论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还是基督教的伦理学 — 设定了一个他者之他者作为最高的存在来保障欲望和法的一致性,在那一设定中,幸福和至善被视作是存在之基础,亦是主体所欲望的目标,道德法则是最高存在之本质的一部分,故 而,对道德法则的遵从与人的自我实现是并行不悖的。
及至启蒙时期,随着最髙的存在被移出中心的位置 — 这自然是哥白尼到牛顿的科学革命引发的一个伦理后果 — 启蒙主体自身成为立法者,成为法的代表,“善”不再是存在之基础,而仅仅是道德法则的效果,是 边 沁 意 义 上 的“虚构”,曾经的唯一的 “ 至善 ” ( G o o d ) 现 在 变 成了复数 的“善”,更确切地说,变成了“商品”的计算。现代性的伦理危机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 ,“自由”和“理性’’作为启蒙的两面旗帜在伦理实践中恰好构成了一个悖论性的纽结:自由的道德法则如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又不至沦落为唯意志论的牺牲品。
康德伦理学就致力于解决这个悖论(康德的二律背反,同样也适用于官僚的医(精神分析师—大他者)患(官僚阶层的玩世不恭的信仰者)的代理关系,它们既是行动者又是保守主义者。我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是因为我的道德意志,而是为了依附之而享有自由,失去自主权的奴隶自由。禁忌与僭越的混合体。)
康德强调,他 的 “ 批判哲学 ” 有双重含义:既是对既有知识的否定性批判,也是对科学知识得以可能的前提的建构性批判。这一点在他的三大批判中都有充分体现,对此哲学史家们已经说了一遍又一遍,我就不再赘述了,但有一点还是要强调一下: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对人类知识范围的考察最终为“理论理性”的运用划定了一个界限,即它只适用于现象世界的理论知识,而不能用于把握理念世界的“物自体”,如心灵、自由、上帝等。——吴琼
#新书推荐# #重磅来袭# 《刑罚立法技术初论》蔡一军 著。
《刑罚立法技术初论》一书旨在分析刑罚立法技术的本体、刑罚立法技术与其他互涉因素的互动模式以及最终的理想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从宏观到微观的视角,从刑罚正当性的宏观视角出发,不断精细刑罚合理配置的具体方法。首先,笔者对刑罚立法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深刻分析,从不同的语言维度对刑罚立法技术的内涵进行解释,在法语言学上找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涵摄范围。其次,解释了刑罚立法技术的学科定位和目前的学术进展状况,并且从刑法学、法理学、法伦理学、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刑罚科学化的深层次依据和价值取向。再次,重点阐述了有关刑罚立法技术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刑罚立法技术的理想范本是什么;第二,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指向是什么;第三,刑罚立法技术的建立需要哪些方法和考虑哪些相关因素。这三个追问更加具体的塑造了笔者理想化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不仅如此,笔者还将这三个问题融入到动态的刑罚运作中,从刑罚立法基本原则的运用、刑罚立法的价值取向、刑罚幅度的配置方法等多个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最终形态。最后,笔者对当下中国刑罚立法技术做出了评价和反思,以明晰前文所述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达致科学形态的距离和努力方向。
《刑罚立法技术初论》一书旨在分析刑罚立法技术的本体、刑罚立法技术与其他互涉因素的互动模式以及最终的理想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从宏观到微观的视角,从刑罚正当性的宏观视角出发,不断精细刑罚合理配置的具体方法。首先,笔者对刑罚立法技术的概念进行了深刻分析,从不同的语言维度对刑罚立法技术的内涵进行解释,在法语言学上找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涵摄范围。其次,解释了刑罚立法技术的学科定位和目前的学术进展状况,并且从刑法学、法理学、法伦理学、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了刑罚科学化的深层次依据和价值取向。再次,重点阐述了有关刑罚立法技术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刑罚立法技术的理想范本是什么;第二,刑罚立法技术的价值指向是什么;第三,刑罚立法技术的建立需要哪些方法和考虑哪些相关因素。这三个追问更加具体的塑造了笔者理想化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不仅如此,笔者还将这三个问题融入到动态的刑罚运作中,从刑罚立法基本原则的运用、刑罚立法的价值取向、刑罚幅度的配置方法等多个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刑罚立法技术的最终形态。最后,笔者对当下中国刑罚立法技术做出了评价和反思,以明晰前文所述的刑罚立法技术体系达致科学形态的距离和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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