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中国式父母”粗浅的认为,善良是一种美德,因为是美丽的德行,所以值得自己的孩子拥有。
这种善良不知其所以然,也不具备自我保护的力量,除了空谈、污名化环境、内耗以及被驯化,毫无其他作用。
“善良”的逻辑其实很简单:
善良不是一种品质,更不是一种规训,而是一种能力。
面对恶意的时候,可以防御和反击。
面对不公的时候,可以闪避、逃脱、甚至制衡。
善良代表着胸怀利刃却不伤害他人,但对于“新手村”之外的鬼魅奸邪,他们看到的不再是裸奔的玩家,而是全副武装、行动有力的战士。
如果孩子被教育成没有武装,没有知其所以然的善良,也许孩子只是懦弱和天真。
中国的父母,不应该继续制造这种懦弱和天真,更不能用这种所谓的善良,去欺骗孩子的一生。
要训练善良的能力,而绝非善良的钢印。
这种善良不知其所以然,也不具备自我保护的力量,除了空谈、污名化环境、内耗以及被驯化,毫无其他作用。
“善良”的逻辑其实很简单:
善良不是一种品质,更不是一种规训,而是一种能力。
面对恶意的时候,可以防御和反击。
面对不公的时候,可以闪避、逃脱、甚至制衡。
善良代表着胸怀利刃却不伤害他人,但对于“新手村”之外的鬼魅奸邪,他们看到的不再是裸奔的玩家,而是全副武装、行动有力的战士。
如果孩子被教育成没有武装,没有知其所以然的善良,也许孩子只是懦弱和天真。
中国的父母,不应该继续制造这种懦弱和天真,更不能用这种所谓的善良,去欺骗孩子的一生。
要训练善良的能力,而绝非善良的钢印。
强烈建议:以后所有官员开会时,必须脱稿讲话,杜绝念稿子。这么做的好处有:
第一,以前官员开会如同老僧坐定,慢慢悠悠的念着稿子,冗长而无聊。现在让他们脱稿讲话,大脑在飞速转动,平时念稿子三四小时的会,现在脱稿一小时就开完了。
第二,脱稿演讲不是照本宣科,要有根有据,要有自己的见解。这就需要官员需花更多时间亲自去调查研究,去了解基层。只有亲身经历了才能讲出来干货。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纸上谈兵。
第三,脱稿演讲需要官员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除了普通话之外,对官员的知识水平、理论素养、政治理论等要求都很高。让官员有危机感。不要尸位素餐,天天就知道搞形式主义、文山会海。当下,部分官员的素质与老百姓要求的差距太大,是最重要的矛盾之一。
第四,有利于引导官员把时间多用在工作上,没有多余时间搞歪门邪道,吃喝玩乐,养情人等不正之风。别没事去成都太古里牵手情人炸街,害人害己。
第五,净化官场风气。长期以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大多通过文山会海体现出来。让官员脱稿演讲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优秀氛围。
大家支持吗?
第一,以前官员开会如同老僧坐定,慢慢悠悠的念着稿子,冗长而无聊。现在让他们脱稿讲话,大脑在飞速转动,平时念稿子三四小时的会,现在脱稿一小时就开完了。
第二,脱稿演讲不是照本宣科,要有根有据,要有自己的见解。这就需要官员需花更多时间亲自去调查研究,去了解基层。只有亲身经历了才能讲出来干货。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纸上谈兵。
第三,脱稿演讲需要官员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除了普通话之外,对官员的知识水平、理论素养、政治理论等要求都很高。让官员有危机感。不要尸位素餐,天天就知道搞形式主义、文山会海。当下,部分官员的素质与老百姓要求的差距太大,是最重要的矛盾之一。
第四,有利于引导官员把时间多用在工作上,没有多余时间搞歪门邪道,吃喝玩乐,养情人等不正之风。别没事去成都太古里牵手情人炸街,害人害己。
第五,净化官场风气。长期以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大多通过文山会海体现出来。让官员脱稿演讲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优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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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离婚协议本质上也可看作是特定主体间关于特定内容的合同,但是协议双方原本是一家人,除了财务、债务之外还牵扯到具体的身份关系的变更、终结。所以《合同编》通则第464条第二款规定了“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书可以看作是一类特殊的附件生效协议,只有在离婚这一条件达成后方能生效。
解释第6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签订生效后,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反悔的权利,亦可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官在审理中要根据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综合判定,这也符合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来看,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常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应负的义务,同时对放弃权利产生的后果及承担义务所需的付出也有深刻的认知。基于上述情况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反悔,但无法得到法官支持,这也是文章第一段提到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慎之又慎的原因,毕竟过度放弃自身权利,事后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凡有规定,必有例外。如果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较为常见的是利用抚养权、探视权进行要挟,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或在家庭暴力中,施暴方以要求对方放弃财产为理由,才同意签订离婚协议书;或隐瞒共同财产、虚构债务,欺骗对方在放弃履行债务责任的同时,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等等。如果基于类似情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可以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但作为起诉方,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情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婚姻财产纠纷还是欠款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
解释第6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签订生效后,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反悔的权利,亦可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官在审理中要根据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综合判定,这也符合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来看,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常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应负的义务,同时对放弃权利产生的后果及承担义务所需的付出也有深刻的认知。基于上述情况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反悔,但无法得到法官支持,这也是文章第一段提到签订离婚协议一定要慎之又慎的原因,毕竟过度放弃自身权利,事后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凡有规定,必有例外。如果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较为常见的是利用抚养权、探视权进行要挟,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或在家庭暴力中,施暴方以要求对方放弃财产为理由,才同意签订离婚协议书;或隐瞒共同财产、虚构债务,欺骗对方在放弃履行债务责任的同时,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等等。如果基于类似情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可以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但作为起诉方,需要对自己主张的情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婚姻财产纠纷还是欠款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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