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两天的判断,全部应验。
事发第一时间,我就说过,梅西伤病,可大可小。
毕竟头一天还参加了慢跑和抢圈训练,开踢了还没确定是否上场,充分说明所谓“伤病”有很大弹性区间。
果然,梅西回应,就是自己感觉不舒服,怕有受伤风险。
我还说过,主办方以梅西为卖点,铺天盖地宣传,已经构成暗示甚至明示的承诺,“虚假宣传”和“合同违约”高低得占一个。
果然,今天港府消委会,建议球迷保留票根以备退票,更有球迷报案指控梅西和迈阿密欺诈。
当时我还举了C罗“诚恳道歉、全额退票、机酒全包”的例子,希望后续,这条也能应验。毕竟这已经是梅西目前,能挽回口碑的唯一方式。
伤病问题,多说两句。
我个人完全理解并支持,运动员因为伤病问题选择不上场。
毕竟事关运动员身体健康和职业生涯,风险都由个人承担,旁人没有理由道德绑架。
这也是体育赛事惯例,不管是世界杯还是奥运会,队医都有权做出安排。
但表演赛,性质不同,说白了,跟演员走穴一样,就是来赚钱的。
那么在商言商,这种时候,就不能由球队单方掌握“伤病”定义权。
打工人请假,都要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球员不参赛,至少要有伤病的基础证据,或者让队外医生也参与评估,合理吧?
现在用一句“队医决定”或者“自己觉得不舒服”当借口,简单露个脸就捞走几百上千万,这钱拿着不烫手吗?
退一步讲,就算看不上表演赛,不想担一点风险,也行,但至少得让大家面子上过得去。
如霍启刚所说,梅西完全可以主动现身说法,与观众交流握手,送上亲笔签名的球衣,以答谢球迷的支持——这些要求,都不过分。
而他怎么做的呢?
主办方收到不上场的消息,让梅西致辞安抚球迷情绪,他却拒不照做,据说还避开了与港府特首的握手。
现场嘘声一片,梅西不是听不见,可他还是选择双手插兜,把观众丢下的球衣踢到一边,悠哉退场。
这已经是把傲慢赤裸裸地摆上台面,让人想装看不见都难。
如果说,合同问题,迈阿密国际还能和主办方扯扯皮,态度问题,则是一点没得洗,这也是球迷寒心的真正原因。
同时,我注意到,很多人把这事儿往“梅西政治表态”的方向解读,理由是刚在香港给球迷甩了脸子,一到日本就喜上眉梢。
那么我个人认为,现在还不适合上升到这个高度。
政治立场,兹事体大,认定要慎重。
而从梅西既往言行看,对中国球迷并无歧视待遇,也没有明确表态。
那么我们不妨保持一些“钝感力”,暂且把事情放在契约精神、商业规则、个人素质、偶发行为的框架里。等有更明确的证据,再骂也不迟。
话说回来,人在日本的梅西现在真的很尴尬。
上场,坐实了歧视性对待中国球迷。
不上场,那就是把日本球迷也当猴耍。
目前看来,最好的解法就是我前面说的,“诚恳道歉+全款退票+机酒全包”——先把欠的债清了,再去捞新的钱。
这不仅是出于公关的考虑,也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义,梅西,你觉得呢?
#周兆成律师[超话]##梅西发博回应#
事发第一时间,我就说过,梅西伤病,可大可小。
毕竟头一天还参加了慢跑和抢圈训练,开踢了还没确定是否上场,充分说明所谓“伤病”有很大弹性区间。
果然,梅西回应,就是自己感觉不舒服,怕有受伤风险。
我还说过,主办方以梅西为卖点,铺天盖地宣传,已经构成暗示甚至明示的承诺,“虚假宣传”和“合同违约”高低得占一个。
果然,今天港府消委会,建议球迷保留票根以备退票,更有球迷报案指控梅西和迈阿密欺诈。
当时我还举了C罗“诚恳道歉、全额退票、机酒全包”的例子,希望后续,这条也能应验。毕竟这已经是梅西目前,能挽回口碑的唯一方式。
伤病问题,多说两句。
我个人完全理解并支持,运动员因为伤病问题选择不上场。
毕竟事关运动员身体健康和职业生涯,风险都由个人承担,旁人没有理由道德绑架。
这也是体育赛事惯例,不管是世界杯还是奥运会,队医都有权做出安排。
但表演赛,性质不同,说白了,跟演员走穴一样,就是来赚钱的。
那么在商言商,这种时候,就不能由球队单方掌握“伤病”定义权。
打工人请假,都要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球员不参赛,至少要有伤病的基础证据,或者让队外医生也参与评估,合理吧?
现在用一句“队医决定”或者“自己觉得不舒服”当借口,简单露个脸就捞走几百上千万,这钱拿着不烫手吗?
退一步讲,就算看不上表演赛,不想担一点风险,也行,但至少得让大家面子上过得去。
如霍启刚所说,梅西完全可以主动现身说法,与观众交流握手,送上亲笔签名的球衣,以答谢球迷的支持——这些要求,都不过分。
而他怎么做的呢?
主办方收到不上场的消息,让梅西致辞安抚球迷情绪,他却拒不照做,据说还避开了与港府特首的握手。
现场嘘声一片,梅西不是听不见,可他还是选择双手插兜,把观众丢下的球衣踢到一边,悠哉退场。
这已经是把傲慢赤裸裸地摆上台面,让人想装看不见都难。
如果说,合同问题,迈阿密国际还能和主办方扯扯皮,态度问题,则是一点没得洗,这也是球迷寒心的真正原因。
同时,我注意到,很多人把这事儿往“梅西政治表态”的方向解读,理由是刚在香港给球迷甩了脸子,一到日本就喜上眉梢。
那么我个人认为,现在还不适合上升到这个高度。
政治立场,兹事体大,认定要慎重。
而从梅西既往言行看,对中国球迷并无歧视待遇,也没有明确表态。
那么我们不妨保持一些“钝感力”,暂且把事情放在契约精神、商业规则、个人素质、偶发行为的框架里。等有更明确的证据,再骂也不迟。
话说回来,人在日本的梅西现在真的很尴尬。
上场,坐实了歧视性对待中国球迷。
不上场,那就是把日本球迷也当猴耍。
目前看来,最好的解法就是我前面说的,“诚恳道歉+全款退票+机酒全包”——先把欠的债清了,再去捞新的钱。
这不仅是出于公关的考虑,也是做人、做事的基本道义,梅西,你觉得呢?
#周兆成律师[超话]##梅西发博回应#
#美国移民##移民# 在面签和I-485审理都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审理申请人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但是也会因为一下几种情况导致被AP甚至被拒签: 快速匹配移民方案 → https://t.cn/EiO7Wlp
材料造假
我们再一次强调绿卡申请人千万不要“材料造假”,因为后果真的很严重。结合美国移民局的审案标准,业内人士都认为是美国移民局对中国申请人材料造假产生明显怀疑,在面签阶段开始着重审核移民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有很多AP和最后的拒签就都是因为材料造假。
比如,一些移民申请人的自身条件达不到EB1A移民的要求,但是递交的I-140被委托机构过度包装,申请材料有很大水分,甚至发生了职业背景的“移花接木”。甚至一些申请人并不知道自己I-140申请递交了哪些材料,递交的材料与自己的真实情况并不符合。这种情况就是造成了转绿卡困难的最主要原因。
存在“不安全因素”
对于在走面签流程的申请人来说,广领馆对于被AP的申请人会给出的一个官方说法就是:签证行政审查主要是为了排除不安全因素。一般来说,这里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请人过往履历复杂,所在的职业、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敏感,以及可能存在违反相关“移民倾向”的行为。
对于美国境内转身份的申请人来说,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前申请I-131回美证,那么在I-485审理期间就不能随意离境美国。因为在等待时间内,申请人未经允许而离开美国,将被认为放弃身份调整。
面试回答与材料不一致
面签时,移民官的问题主要会围绕移民申请递交材料,递交申请表格以及赴美计划这三部分内容来进行提问。如果申请人回答的问题与材料显示不一致,或者无法当场提供移民官想要查看的材料,也会被出现。 #老移民summer#
材料造假
我们再一次强调绿卡申请人千万不要“材料造假”,因为后果真的很严重。结合美国移民局的审案标准,业内人士都认为是美国移民局对中国申请人材料造假产生明显怀疑,在面签阶段开始着重审核移民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有很多AP和最后的拒签就都是因为材料造假。
比如,一些移民申请人的自身条件达不到EB1A移民的要求,但是递交的I-140被委托机构过度包装,申请材料有很大水分,甚至发生了职业背景的“移花接木”。甚至一些申请人并不知道自己I-140申请递交了哪些材料,递交的材料与自己的真实情况并不符合。这种情况就是造成了转绿卡困难的最主要原因。
存在“不安全因素”
对于在走面签流程的申请人来说,广领馆对于被AP的申请人会给出的一个官方说法就是:签证行政审查主要是为了排除不安全因素。一般来说,这里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请人过往履历复杂,所在的职业、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敏感,以及可能存在违反相关“移民倾向”的行为。
对于美国境内转身份的申请人来说,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前申请I-131回美证,那么在I-485审理期间就不能随意离境美国。因为在等待时间内,申请人未经允许而离开美国,将被认为放弃身份调整。
面试回答与材料不一致
面签时,移民官的问题主要会围绕移民申请递交材料,递交申请表格以及赴美计划这三部分内容来进行提问。如果申请人回答的问题与材料显示不一致,或者无法当场提供移民官想要查看的材料,也会被出现。 #老移民summer#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能否要求租期未届满的次承租人腾房?)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黄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武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请求解除与黄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武某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在某小区沿街有商铺一处,2011年5月1日,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黄某使用,租期五年,租赁费每年50000元,每年的4月1日支付,并约定未经李某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如有违约,李某有权提前终止租赁。黄某将房屋租来后进行了装饰装修,开始经营饭店。租赁期满后,李某和黄某协商,由黄某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费涨到每年55000元,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4月1日,黄某支付了2022年度的租赁费55000元(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
2022年10月1日,因疫情原因导致饭店亏损,黄某将房屋转租给了武某,租赁费每年80000元,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武某向黄某一次性支付了租赁费80000元。
2023年4月1日,李某去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竟被转租,遂于2023年4月11日,以“黄某私自转租,且租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黄某邮寄了《解约通知书》,但黄某置之不理。李某上门张贴腾房通知,被武某当场撕下。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和黄某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虽然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系不定期租赁,黄某应当继续遵守原租赁合同中关于“未经李某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的约定,因黄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武某,故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李某于2023年4月11日向黄某邮寄《解约通知书》,属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某,因黄某的租赁费支付至2023年4月30日,请判决李某与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1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黄某应当将房屋返还给李某,武某的转租期限超出了黄某的剩余租赁期限,对于李某没有法律约束力,武某作为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基础,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武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从房屋中搬走,腾退房屋。
关于李某要求武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武某拒不搬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武某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2024-02-05 14:09·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原告:李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黄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被告:武某,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请求解除与黄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武某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李某在某小区沿街有商铺一处,2011年5月1日,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黄某使用,租期五年,租赁费每年50000元,每年的4月1日支付,并约定未经李某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如有违约,李某有权提前终止租赁。黄某将房屋租来后进行了装饰装修,开始经营饭店。租赁期满后,李某和黄某协商,由黄某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费涨到每年55000元,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4月1日,黄某支付了2022年度的租赁费55000元(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
2022年10月1日,因疫情原因导致饭店亏损,黄某将房屋转租给了武某,租赁费每年80000元,租赁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武某向黄某一次性支付了租赁费80000元。
2023年4月1日,李某去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竟被转租,遂于2023年4月11日,以“黄某私自转租,且租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黄某邮寄了《解约通知书》,但黄某置之不理。李某上门张贴腾房通知,被武某当场撕下。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和黄某于2011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虽然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系不定期租赁,黄某应当继续遵守原租赁合同中关于“未经李某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的约定,因黄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武某,故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李某于2023年4月11日向黄某邮寄《解约通知书》,属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某,因黄某的租赁费支付至2023年4月30日,请判决李某与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1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黄某应当将房屋返还给李某,武某的转租期限超出了黄某的剩余租赁期限,对于李某没有法律约束力,武某作为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基础,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武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从房屋中搬走,腾退房屋。
关于李某要求武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武某拒不搬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武某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2024-02-05 14:09·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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