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作业还是考试,也不管考核的比例高低,当成绩不符合预期的时候,都可以按照大学的流程逐步申诉。如果确定得到的分数和自己的付出差距悬殊,可以从下到上、从自己的授课老师到大学逐级申诉。首先联系课程协调员,或是这门课的讲师,讨论你的成绩或了解扣分的情况。大部分的同学会在这一步被课程协调员“否定”,小部分同学会在初步非正式的沟通中获得更改分数的机会。即使被否定也不要沮丧,因为这个时候可以提交正式的申诉了。如果与讲师或课程协调员的讨论未能解决问题,你可以提交一份正式的成绩申诉申请,前提是你的申诉理由符合程序中批准的理由。这一步的难点在于一些同学比较拖延错过了时间,也有的是找不到打分人或没有得到feedback。如果正式的申诉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那么每个大学都有Academic Appeal的流程,希望继续申诉的同学要尽快准备申诉所需文件。通常申请包括在线申请表、一份详细而相关的书面陈述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有些学校申诉成绩可能会收费(失败不需要),大部分学校都是免费的。但是申诉成绩,代表对之前的打分人不满,所以从措辞到相关的文件准备都要非常用心,这不是一件碰运气的事。如果你对于这个流程没有信心,欢迎咨询我们。
offer还能被撤回?英国某校批量撤回中国学生offer,主要是双非学生??
对于留学生来说,申请季是最难熬最紧张的,拿到offer的那一刻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下了,可谁又知道这块石头自己又跳出来了!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不得不从“发癫”的曼大开始说起...最新消息,曼大部分学院正在重新审理成绩,提供算数平均分(如 88/100)的很多中国学生正在被撤销 Offer!同时被要求重新提供加权平均分(如3.5/4.0)。
其实,要是一视同仁也就算了,但被撤销offer的多为双非的同学(当然也不排除 985/211 及其他背景的同学没出来发声的可能。)……
这谁扛得住??
而且,有同学学费都交了,宿舍也选了,还是被撤了offer…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撤销 Offer(retracted)是永久性的!
01
为什么撤offer
目前英国热门学校最多的学生还是中国学生,基数庞大,且相对于美国院校来说,门槛较低,所以被撤 offer 的事也大概率会被中国学生遇到。。。
虽然曼大干这事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但”频频出错“也好“,”玩不起”也罢,这样的行为属实让留学生感到愤怒。
既然要审核,那就一次性审核工作到位啊,当时不卡严了,事后又来说学生钻空子,撤销人家offer,搞得大家人心惶惶……
不过,也有同学解释了曼大撤offer的理由:主要还是语言成绩有问题。
其实留学这件事,拿到offer后只是起点,不是终点。
尽管收了offer也不代表稳了。尤其是英国这边,都是提前一年申发预录取condition offer,要换正式的无条件offer,其实还有很多关要过。
02
撤销offer几种原因
一般常见的撤销offer有这几种情况,大家需要额外警惕。
院校原因:大学减招——
英国大学的一些专业的招生情况并不是固定的。
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动。最初拟定的招生人数如果无法招满或发生其他变化,学校可能就会减招。
这种就是不可预测也不可抗力的了。谁也不知道学校什么时候会突然对今年的某个专业进行减招。
举个例子,今年曼彻斯特大学的MPH专业,原计划招收200人,但到了3月,学校突然决定减少招生,只录取80人,这导致部分国内学生的offer被取消,尤其是那些双非学生受影响最大。
辛辛苦苦找了一个捡漏专业进了好学校,结果被取消了……
所以大家也不要随便猜测被撤offer的同学涉嫌材料造假,或其他自身原因,有时真的冤枉,学校决定身不由己啊!
这里也提醒大家,跟曼大同理,华威大学、伦敦国王学院等好学校,也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
特别是一些冷门不成熟、招生不稳定的专业,学校可能会随时取消你的offer。
自身原因:分数不够——
被撤offer也有可能是自身原因。
英国的录取通知是预录取,会附带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涉及到你本科四年的成绩、雅思成绩、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所有材料都必须符合学校的最终要求。
国内很多本科学生相对容易满足这些条件,因为大四基本上没有课程了,前三年的成绩已经定型。但是英国本土学生的情况就不同了。大三才是换uncon的核心。
如果大三的成绩不理想,分数下降了,或者整体水平降低了,就很可能导致offer被取消。
咱们中国留学生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比如被con的分数过于高了,像ucl这种,被con了90,但自己最终只有89或更差点。直接换uncon就会被取消offer。还需要再争取,但学校也不一定会同意……
最后一年成绩严重下滑——
有些学生,尤其是英国本土和海外本土学生,前面的成绩都很好,所以申请到了伦敦大学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这样的好学校offer。
但是最后一年,成绩突然下滑,尽管最终的学位等级和分数符合学校的要求,但因为成绩下滑太严重,学校也可能取消你的offer。毕竟人家好学校只想要最优秀的学生。
在英国,成绩真的非常重要,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
只要不被学校限制,不被卡list,成绩是否突出、能否达到录取标准,拿到con,能不能换到uncon都是关键。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校方发现学生存在不符合校方政策的行为或准则,也就是言行举止不当;以及学术违纪,提供虚假成绩,进行学术造假或者作弊;瞒报、虚报经历,申请材料失信这些情况都是一定会被撤销offer的。
03
如果突然被撤offer怎么办?
那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避免没学上的尴尬处境,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因为自身情况被撤offer的情况中,不当言论以及材料造假基本就没救了,但成绩下滑还是可以挽救一下的。
如果是因为成绩下滑,在被告知会撤回Offer前,录取者大概率会收到类似于这样的一封warning letter。
这个时候你需要马上联系招生官,提供书面解释,并请求招生官给一次面谈的机会,解释什么原因导致的成绩下滑并请求改正的机会。
曾经有院校招生主任表示:
发出这些信件并不是为了吓唬学生,这是向学生表示学校对他们的关注。
学生也要相应地,通过提交对成绩下滑的解释,表明他们对于就读大学的态度是严肃认真的。
如果招生官感觉学生是真诚坦率的,知错就改,已经吸取教训而且不会在相同的地方跌倒第二次,那么学校还是会保留入学资格的。”
每个院校情况不尽相同,但如果你不幸就是这类情况,可以赶紧联系校方进行积极的沟通,或许还有一线生机。
以下几点,大家也需要注意:
如果被撤offer是不合理的,你需要:争取自己的权利,勇于提问、质疑。
✅立即与学校招生办公室或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 Offer 被撤回的具体原因;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 Offer 的撤回是不合理或存在误解,可以撰写正式的申诉信,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在申诉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礼貌,尽量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避免情绪化的言辞。
#英国留学[超话]##留学[超话]#
对于留学生来说,申请季是最难熬最紧张的,拿到offer的那一刻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下了,可谁又知道这块石头自己又跳出来了!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不得不从“发癫”的曼大开始说起...最新消息,曼大部分学院正在重新审理成绩,提供算数平均分(如 88/100)的很多中国学生正在被撤销 Offer!同时被要求重新提供加权平均分(如3.5/4.0)。
其实,要是一视同仁也就算了,但被撤销offer的多为双非的同学(当然也不排除 985/211 及其他背景的同学没出来发声的可能。)……
这谁扛得住??
而且,有同学学费都交了,宿舍也选了,还是被撤了offer…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撤销 Offer(retracted)是永久性的!
01
为什么撤offer
目前英国热门学校最多的学生还是中国学生,基数庞大,且相对于美国院校来说,门槛较低,所以被撤 offer 的事也大概率会被中国学生遇到。。。
虽然曼大干这事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但”频频出错“也好“,”玩不起”也罢,这样的行为属实让留学生感到愤怒。
既然要审核,那就一次性审核工作到位啊,当时不卡严了,事后又来说学生钻空子,撤销人家offer,搞得大家人心惶惶……
不过,也有同学解释了曼大撤offer的理由:主要还是语言成绩有问题。
其实留学这件事,拿到offer后只是起点,不是终点。
尽管收了offer也不代表稳了。尤其是英国这边,都是提前一年申发预录取condition offer,要换正式的无条件offer,其实还有很多关要过。
02
撤销offer几种原因
一般常见的撤销offer有这几种情况,大家需要额外警惕。
院校原因:大学减招——
英国大学的一些专业的招生情况并不是固定的。
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动。最初拟定的招生人数如果无法招满或发生其他变化,学校可能就会减招。
这种就是不可预测也不可抗力的了。谁也不知道学校什么时候会突然对今年的某个专业进行减招。
举个例子,今年曼彻斯特大学的MPH专业,原计划招收200人,但到了3月,学校突然决定减少招生,只录取80人,这导致部分国内学生的offer被取消,尤其是那些双非学生受影响最大。
辛辛苦苦找了一个捡漏专业进了好学校,结果被取消了……
所以大家也不要随便猜测被撤offer的同学涉嫌材料造假,或其他自身原因,有时真的冤枉,学校决定身不由己啊!
这里也提醒大家,跟曼大同理,华威大学、伦敦国王学院等好学校,也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
特别是一些冷门不成熟、招生不稳定的专业,学校可能会随时取消你的offer。
自身原因:分数不够——
被撤offer也有可能是自身原因。
英国的录取通知是预录取,会附带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涉及到你本科四年的成绩、雅思成绩、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所有材料都必须符合学校的最终要求。
国内很多本科学生相对容易满足这些条件,因为大四基本上没有课程了,前三年的成绩已经定型。但是英国本土学生的情况就不同了。大三才是换uncon的核心。
如果大三的成绩不理想,分数下降了,或者整体水平降低了,就很可能导致offer被取消。
咱们中国留学生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比如被con的分数过于高了,像ucl这种,被con了90,但自己最终只有89或更差点。直接换uncon就会被取消offer。还需要再争取,但学校也不一定会同意……
最后一年成绩严重下滑——
有些学生,尤其是英国本土和海外本土学生,前面的成绩都很好,所以申请到了伦敦大学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这样的好学校offer。
但是最后一年,成绩突然下滑,尽管最终的学位等级和分数符合学校的要求,但因为成绩下滑太严重,学校也可能取消你的offer。毕竟人家好学校只想要最优秀的学生。
在英国,成绩真的非常重要,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
只要不被学校限制,不被卡list,成绩是否突出、能否达到录取标准,拿到con,能不能换到uncon都是关键。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校方发现学生存在不符合校方政策的行为或准则,也就是言行举止不当;以及学术违纪,提供虚假成绩,进行学术造假或者作弊;瞒报、虚报经历,申请材料失信这些情况都是一定会被撤销offer的。
03
如果突然被撤offer怎么办?
那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避免没学上的尴尬处境,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因为自身情况被撤offer的情况中,不当言论以及材料造假基本就没救了,但成绩下滑还是可以挽救一下的。
如果是因为成绩下滑,在被告知会撤回Offer前,录取者大概率会收到类似于这样的一封warning letter。
这个时候你需要马上联系招生官,提供书面解释,并请求招生官给一次面谈的机会,解释什么原因导致的成绩下滑并请求改正的机会。
曾经有院校招生主任表示:
发出这些信件并不是为了吓唬学生,这是向学生表示学校对他们的关注。
学生也要相应地,通过提交对成绩下滑的解释,表明他们对于就读大学的态度是严肃认真的。
如果招生官感觉学生是真诚坦率的,知错就改,已经吸取教训而且不会在相同的地方跌倒第二次,那么学校还是会保留入学资格的。”
每个院校情况不尽相同,但如果你不幸就是这类情况,可以赶紧联系校方进行积极的沟通,或许还有一线生机。
以下几点,大家也需要注意:
如果被撤offer是不合理的,你需要:争取自己的权利,勇于提问、质疑。
✅立即与学校招生办公室或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 Offer 被撤回的具体原因;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 Offer 的撤回是不合理或存在误解,可以撰写正式的申诉信,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在申诉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礼貌,尽量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避免情绪化的言辞。
#英国留学[超话]##留学[超话]#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因售卖的香蕉不合格,被市监局罚款5.5万元,男子不服,认为处罚过当,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至法院。
男子名叫丁某,经营了一家村庄家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事发当日,丁某共花了25.5元,购进17斤香蕉。
当天中午,市监局上门对丁某的超市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此批香蕉中的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丁某称,自己只是个农民,小学文化,虽然不懂法律,但进货渠道都是正规的。而且,自己也非常痛恨售卖不达标的食品,于是,他主动向市监局告知进货来源,并当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
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依旧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丁某5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丁某欲哭无泪,小本买卖,根本赚不了几个钱,现在不光25.5元得成本丢了不说,还要为此付出5.5万元的天价罚款。无奈之下,丁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法庭上,丁某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自己售卖的香蕉若有危害,市监局应当从源头把关,在香蕉种植过程禁止使用农药,或者禁止将农药残留的香蕉流向市场。
其次,在发现该香蕉存在农药残留后,自己已如实提供该香蕉的购买渠道及该香蕉的销售者,应当不予处罚。
那么,丁某所诉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丁某共购进香蕉17斤,市监局进行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较少,并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
而且,在查处时,丁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提供进货来源,主动减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
此外,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将成熟时果农喷洒的防虫剂,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也无法定检验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丁某处以55000元罚款,在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它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故一审法院依法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00元。
这一次,轮到市监局不服了,市监局将这件事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理由有四:
一、丁某购进香蕉17斤,已经卖了10.6斤,销售数量接近总量的2/3,并不能认定为数量少。
二、丁某虽然不是农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亦不是香蕉的种植者,但是,其作为香蕉购销经营者,并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存在明显过错。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
因此,市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给予丁某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四个最严”,显示了中央加强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本案中,如果原审法院以其认定的2000元数额进行处罚,则会使降低违法成本,扰乱市场秩序,客观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或会使部分守法者认为违法成本低而效仿违法行为,从而不利于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就本案而言,丁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丁某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丁某经营的超市是在其村内,面向顾客范围相对较小、固定,其购进的香蕉总量较少,不能以狭义的2/3认定,并且在调查过程中,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故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时作出罚款5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高,明显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予以变更处罚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市监局负担。那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丁某,经营了一家村庄家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事发当日,丁某共花了25.5元,购进17斤香蕉。
当天中午,市监局上门对丁某的超市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此批香蕉中的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丁某称,自己只是个农民,小学文化,虽然不懂法律,但进货渠道都是正规的。而且,自己也非常痛恨售卖不达标的食品,于是,他主动向市监局告知进货来源,并当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
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依旧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丁某5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丁某欲哭无泪,小本买卖,根本赚不了几个钱,现在不光25.5元得成本丢了不说,还要为此付出5.5万元的天价罚款。无奈之下,丁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法庭上,丁某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自己售卖的香蕉若有危害,市监局应当从源头把关,在香蕉种植过程禁止使用农药,或者禁止将农药残留的香蕉流向市场。
其次,在发现该香蕉存在农药残留后,自己已如实提供该香蕉的购买渠道及该香蕉的销售者,应当不予处罚。
那么,丁某所诉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丁某共购进香蕉17斤,市监局进行抽查时,取走抽检样品3.6斤,面向市场销售的数量较少,并无违法所得,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
而且,在查处时,丁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提供进货来源,主动减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违法行为轻微。
此外,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将成熟时果农喷洒的防虫剂,丁某对农药残留是否超标不知情,也无法定检验义务,主观上无过错,若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丁某处以55000元罚款,在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它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故一审法院依法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00元。
这一次,轮到市监局不服了,市监局将这件事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理由有四:
一、丁某购进香蕉17斤,已经卖了10.6斤,销售数量接近总量的2/3,并不能认定为数量少。
二、丁某虽然不是农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亦不是香蕉的种植者,但是,其作为香蕉购销经营者,并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存在明显过错。
三、《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
因此,市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给予丁某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四个最严”,显示了中央加强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本案中,如果原审法院以其认定的2000元数额进行处罚,则会使降低违法成本,扰乱市场秩序,客观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或会使部分守法者认为违法成本低而效仿违法行为,从而不利于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就本案而言,丁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丁某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丁某经营的超市是在其村内,面向顾客范围相对较小、固定,其购进的香蕉总量较少,不能以狭义的2/3认定,并且在调查过程中,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故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时作出罚款5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高,明显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予以变更处罚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市监局负担。那么,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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