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事动态#【莆田发布一批任前公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莆田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委研究拟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陈育等同志予以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从2021年1月4日开始,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欢迎群众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公示对象:

一、拟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陈育,男,汉族,涵江区大洋乡人,196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工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拟提任市直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

陈朝霞,女,汉族,仙游县赖店镇人,196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仙游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拟提任市直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

二、拟进一步使用的人员

翁良达,男,汉族,荔城区黄石镇人,1971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湄洲湾北岸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拟任县区委(工委)副书记。

三、拟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庄金清,男,汉族,城厢区灵川镇人,197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秀屿区埭头镇党委书记,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李晓斌,男,汉族,涵江区江口镇人,197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委网信办网络管理科负责人,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吴爱红,女,汉族,涵江区庄边镇人,1982年7月出生,致公党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天喜,男,汉族,涵江区国欢镇人,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志崇,女,汉族,仙游县赖店镇人,197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仙游县社硎乡党委书记、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国宁,男,汉族,荔城区镇海街道人,1974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科科长,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炜华,男,汉族,秀屿区埭头镇人,198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审计局电子数据审计科科长,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剑波,男,汉族,荔城区镇海街道人,197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委组织部组织一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县区党政班子副职。

陈峻青,男,汉族,涵江区白沙镇人,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海防,男,汉族,荔城区黄石镇人,197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涵江区江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拟提任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镇副处长级职务。

陈淑连,女,汉族,城厢区龙桥街道人,197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市妇联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陈朝阳,男,汉族,仙游县游洋镇人,197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市委农办秘书科科长),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柯朝晖,男,汉族,涵江区涵东街道人,197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徐腾海,男,汉族,仙游县赖店镇人,1971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仙游县菜溪乡党委书记、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唐荣堂,男,汉族,秀屿区东峤镇人,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荔城区新度镇党委书记,拟提任县区党政班子副职。

蔡凯兴,男,汉族,秀屿区平海镇人,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部长,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潘福来,男,汉族,秀屿区月塘镇人,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戴兆志,男,汉族,仙游县鲤城街道人,197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拟提任市直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

公示电话:12380
来访、来电时间:公示期间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接待科室: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举报中心
来信投寄: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351100

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2021年1月3日

【#内蒙古# “衣食住行”领域市场整治工作典型案例】12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七部门召开“衣食住行”领域市场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2020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农牧厅、商务厅、文旅厅、供销社等部门,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市场领域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稳步有序的开展“衣食住行”领域市场整治,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市某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案

2019年8月12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院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医院在2017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18万元,罚款471.27万元,罚没款合计785.45万元的处罚决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0年3月31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转供电收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度向某商业楼转供电终端用户供电并代收电费,未执行政府定价规定,双方合同约定电价高于政府定价,两年总计多收电费38.2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的电费38.28万元并处罚款114.85万元的处罚决定。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玻璃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冒用认证标志玻璃案

2020年4月10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呼伦贝尔某玻璃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玻璃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擅自在加工的玻璃上印制“CCC”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将印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玻璃提供给相关建设工程和装修工程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已加工还未销售的玻璃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冒用认证标志违法经营行为。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玻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49.98万元的处罚决定。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白酒虚假宣传案

2020年1月12日,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酒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利用其用粮食加工生产的库存原酒和从黑龙江某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玉米散装白酒,将水净化后添加到上述白酒中降度处理,用于灌装印制有“纯粮酿造无勾兑零添加”字样标签的桶装和瓶装酒,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工艺不符合其宣传的固态发酵法酿酒流程,属于液态勾兑白酒工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6万元的处罚决定。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价格欺诈行为案

2020年4月13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赤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商品房销售中涉嫌存在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扣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6日在新城区国际会展中心进行的开盘售楼活动中,与部分认购人签订认购书时超出公示价格虚构销售原价并在虚构认购总价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付款方式执行不同的折扣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6.5万元的处罚决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从山东省临沂市某工业园购进KM95防护口罩29000个,将其中的14400个口罩以每个15.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万元,罚款24.1万元,罚没款合计3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15日,根据举报线索,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对乌兰浩特市某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注册的单位公众号上宣传公司简介时称该粮油工业集团是国家级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

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违约责任案

2020年5月14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售楼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未公示正在销售的房屋销售单价和销售总价,执法人员在现场提取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没有规定甲方的违约责任,只规定了乙方的违约责任。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7日开始对其公司商品房进行销售,在对外销售的过程中,未对其中的201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另外,当事人和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没有规定自己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1万元的处罚决定。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14日,根据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该分公司话务人员正使用 “招生话术”材料对有考取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法律资格意愿的人员进行电话招生,宣称该公司消防工程师主讲老师都是参加往年相关考试命题和阅卷的老师;本公司被评定为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前三十强;内定了50个直取证书的名额等宣传用语,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招生话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0年5月25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某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并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放弃复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7万元,罚款10.15万元,罚没款合计11.33万元的处罚决定。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7月2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赤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营销业务室工作人员正在拨打电话,每名工作人员面前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数量不等的印有购房人信息的电子表格打印纸,表格内容包括楼盘名称、楼房号、电话号码、购房人姓名及该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的备注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记录有个人信息的电子表格114份,总计约2000多条个人信息以及电话营销话务话术脚本共计16页。当事人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销公司业务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此案移送赤峰市公安局。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用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2月3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东河区某酒店用品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经查,当事人2019年10月从山东临沂某劳保市场以9450元的价格购进20件,每件500包,共计10000包“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经鉴定均为假冒“飘安”商标口罩。2020年1月24日至26日期间,共售出19件零100包,库存400包,销售金额为52200元,非法获利42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处罚决定。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9年8月12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从2019年1月份开始至6月份进行汽车销售时,要求贷款购车的消费者缴纳金融服务费,用于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收集上传客户材料时的人工费、服务费等。当事人与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为客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行为是其应承担的应尽义务,在合作中,某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向当事人支付了相应的劳务报酬,而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却向消费者隐瞒了其已收取相关服务费的事实。当事人隐瞒汽车交易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人民币14.13万元的处罚决定。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殷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5月26日,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殷某经销的8种某品牌白酒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白酒依法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假冒白酒评估价格为13.2万元。经查,当事人殷某经销的假冒白酒购自于哈尔滨市某批发市场,未索要发票,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白酒货值金额1.28万元。2020年8月5日,扎兰屯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扎兰屯市公安局。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0年10月20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配合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对察右后旗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生产厂区进行联合检查,在生产车间内发现有中频炉、连铸机、废钢铁等生产设备及生产加工的产品钢坯,经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专家鉴定,涉案钢坯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条钢”。经查,察右后旗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为乌兰察布某钢材有限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提供厂房、设备及水电,乌兰察布某钢材有限公司向察右后旗某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支付300元/吨的费用,共计收取费用4.434万元。当事人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3.3万元的处罚决定。
(名城早报记者

宋彦慧)

【雨城公安:全面筑牢电信诈骗宣传防火墙】
2020年以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始终把反诈宣传作为压降侵财犯罪、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重要抓手,坚持以防为先,扎实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电诈宣传,全力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多方位,聚合力量,构建组织领导体系
针对电诈案件频发态势,第一时间研究制定反诈宣传计划,集中对电诈宣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宣传工作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健全电诈联动联防机制,将反诈工作与日常接处警、治安清查等公安基础工作相融合,进一步提升反诈联防能力水平。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给予最大支持。同时,依托网格化管理,构建反诈宣传外部体系,实现上下贯通、一呼百应的宣传效果。

夯基础,精准普法,打好防诈预防针
警校共建。深入校园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通过法制大讲堂、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向广大师生揭露电诈犯罪常见手段,传授防范措施。警企联手。由刑警大队牵头,深入辖区企业,举办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题讲座,针对各类诈骗手段逐项分析、逐一讲解,增强企业员工“免疫力”。警民同心。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深入开展入户宣传,面对面向群众宣讲防范知识,提醒群众遇到不能辨别真伪的信息时,及时拨打电话咨询,谨防上当受骗。今年以来,走访企业2000余家,举办专题讲座10余场,开展进社区宣传活动100余场,进校园宣传100余次,张贴反诈宣传标语1万余张。

搭平台,高效推动,营造反诈宣传氛围
发挥点多面广优势,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公园广场、医院等人员聚集处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最大限度提升防骗效果。同时,联合美团公司,印制宣传贴纸,投放市场,营造强大宣传声势。针对重要时间节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安全问题,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联合西城街道党工委、中大街社区、吉选超市共同搭建了“黎警碎碎念”法制大讲堂平台,形成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三是通过雨城公安新媒体、雅安电视台、广电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更新发布各类典型诈骗案例。同时,争取电信运营商支持, 向辖区群众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扩大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今年以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50余场,悬挂宣传横幅150条,张贴海报3000余张,摆放展板150 余个,推送防诈信息100余条。

来源: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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