呗啦呗拼多多保证金调整
卖家成功开店之后,然后进入商家管理后台—账户资金—保证金—店铺保证金,点击充值 ,按照页面提示的店铺保证金阈值填写充值金额,点击确认提交即可。需要注意的是 ,卖家使用支付宝和微信充值保证金的时候,需要收取千分之六的手续费。
店铺保证金每个月都会进行调整,如果店铺账户内的店铺保证金余额高于其上个自然月销售额所对应的店铺保证金标准的,那么店铺保证金不予调整。卖家缴纳保证金之后,可以自行打印保证金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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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女子给宠物店差评被诉侵犯名誉权#,法院这样判】2020年的一天,小美经朋友推荐来到一家宠物店,想买一只宠物猫。离开前,她付款500元给店铺的负责人。第二天,负责人在微信上问小美:“今天来不来店里?”小美回了句:“等会看看吧!”随后就没了消息。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宠物店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将钱退给她,只要退400元就行,自己以后还会介绍朋友过来。商家回复称,这500元属于定金,交了之后是不会退的,小美可以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人或以后再来购买。之后,双方因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发生争执,在微信上多次交涉,但问题并未解决。
2021年的一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条自己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不买还不退钱等等。店主回忆后确定只有和小美这件事才会引发如此评论,后和小美联系,确认是小美所写。
随即,店主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小美则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自己给差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有两个问题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法院认为,对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一是基于真实交易,二是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三是也没有反复多次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对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店铺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浙江法制报)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宠物店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将钱退给她,只要退400元就行,自己以后还会介绍朋友过来。商家回复称,这500元属于定金,交了之后是不会退的,小美可以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人或以后再来购买。之后,双方因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发生争执,在微信上多次交涉,但问题并未解决。
2021年的一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条自己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不买还不退钱等等。店主回忆后确定只有和小美这件事才会引发如此评论,后和小美联系,确认是小美所写。
随即,店主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小美则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自己给差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有两个问题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法院认为,对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一是基于真实交易,二是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三是也没有反复多次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对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店铺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浙江法制报)
【宁波#女子给宠物店差评被诉侵犯名誉权#,法院这样判】2020年的一天,小美经朋友推荐来到一家宠物店,想买一只宠物猫。离开前,她付款500元给店铺的负责人。第二天,负责人在微信上问小美:“今天来不来店里?”小美回了句:“等会看看吧!”随后就没了消息。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宠物店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将钱退给她,只要退400元就行,自己以后还会介绍朋友过来。商家回复称,这500元属于定金,交了之后是不会退的,小美可以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人或以后再来购买。之后,双方因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发生争执,在微信上多次交涉,但问题并未解决。
2021年的一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条自己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不买还不退钱等等。店主回忆后确定只有和小美这件事才会引发如此评论,后和小美联系,确认是小美所写。
随即,店主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费用。
小美则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自己给差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有两个问题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法院认为,对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一是基于真实交易,二是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三是也没有反复多次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对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店铺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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