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零容忍!吉林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首届“吉林生态日”来临之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吴某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被其非法破坏的共计16000余平方米土地的种植条件,并需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吴某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以及相关鉴定费用共计 20.35万元。若吴某华逾期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则应支付所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华系吉林市某养老院负责人。2015年至2018年间,吴某华在该养老院内未经林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雇佣大型机械非法建设护坡、凉亭等设施,大面积的林地、耕地被严重破坏。虽然吴某华和该养老院都已经受到相关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但吴某华及该养老院至今未将其非法占用的上述林地及耕地恢复原状。经鉴定,吴某华总计造成了1.6万平方米的土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吉林中院认为,吴某华因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林地,造成大面积土地种植条件被毁坏,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也对耕地及林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吴某华在接受刑罚处罚后至今仍未将其非法占用的林地及耕地恢复原状,其民事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中,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是推动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必然要求。吉林中院将借助一系列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和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更好地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谱写美丽吉林建设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李婷 丁美佳)
在首届“吉林生态日”来临之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吴某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被其非法破坏的共计16000余平方米土地的种植条件,并需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时吴某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以及相关鉴定费用共计 20.35万元。若吴某华逾期未能履行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则应支付所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华系吉林市某养老院负责人。2015年至2018年间,吴某华在该养老院内未经林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雇佣大型机械非法建设护坡、凉亭等设施,大面积的林地、耕地被严重破坏。虽然吴某华和该养老院都已经受到相关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但吴某华及该养老院至今未将其非法占用的上述林地及耕地恢复原状。经鉴定,吴某华总计造成了1.6万平方米的土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吉林中院认为,吴某华因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林地,造成大面积土地种植条件被毁坏,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也对耕地及林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亦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吴某华在接受刑罚处罚后至今仍未将其非法占用的林地及耕地恢复原状,其民事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中,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是推动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必然要求。吉林中院将借助一系列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和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更好地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不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谱写美丽吉林建设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李婷 丁美佳)
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云江一行到
昌邑法院开展“两确保一率先”大调研大谋划活动
9月17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云江一行4人到昌邑法院开展“两确保一率先”大调研大谋划活动,昌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育林及副院长王志国、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
调研会上,刘育林院长对该院审判执行和队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对工作亮点进行总结汇报。王志国副院长围绕班子成员及队伍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纵深推动府院联动、法官进网格等重点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做了详细汇报,与会人员开展深入座谈。
张云江专委对昌邑法院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提出要紧紧围绕全市法院“讲政治、抓重点、树导向、有作为”的总体工作要求和22项重点工作,保持当前审判执行质效上升态势,争取取得更好成绩。同时对昌邑法院“法官进网格”既服务群众又促进审判执行的做法提出赞扬,希望在工作中能总结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将成果转化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的助力,护航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吉林地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
昌邑法院开展“两确保一率先”大调研大谋划活动
9月17日上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云江一行4人到昌邑法院开展“两确保一率先”大调研大谋划活动,昌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育林及副院长王志国、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调研。
调研会上,刘育林院长对该院审判执行和队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对工作亮点进行总结汇报。王志国副院长围绕班子成员及队伍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纵深推动府院联动、法官进网格等重点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做了详细汇报,与会人员开展深入座谈。
张云江专委对昌邑法院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提出要紧紧围绕全市法院“讲政治、抓重点、树导向、有作为”的总体工作要求和22项重点工作,保持当前审判执行质效上升态势,争取取得更好成绩。同时对昌邑法院“法官进网格”既服务群众又促进审判执行的做法提出赞扬,希望在工作中能总结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将成果转化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的助力,护航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吉林地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
我支持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支持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律师代理我家房屋拆迁诉讼期间,我向法院提起三个诉讼案件,第一个案件是诉舒兰市政府行政不作为(2018)吉02行初12号案。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复议请求:撤销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关于李玉梅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大概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核发给拆迁人的,拆迁区域的大部分房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拆迁,可以认定你已经知道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
立案后,2018年2月12日邻居代签收了舒兰市政府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舒市政复决【2018】2号,责令被申请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2月28日,邻居代签收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大概内容:申请人李玉梅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城西棚户区A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及相关报批材料,根据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舒市政复决【2018】2号)的要求,将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城西棚户区A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舒兰市发改局关于城西棚户区A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复印件提供给你。
2018年5月5日,我签收了舒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特快专递,公开了2010年1月29日舒兰市规划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舒规管纪【20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同意城西棚户区A区规划建设项目;2010年3月2日舒兰市城乡规划设计室规划出图《城西棚户区A区建设位置规划图》;2010年4月2日《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舒发改审字【2010】28号立项批复;2011年6月21日舒兰公证处对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与舒兰市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成交确认书》作出的《公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收到以上信息公开材料,我联系律师后,2018年5月7日我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接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7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18)吉02行初12号,准许李玉梅撤回起诉。
我家房屋拆迁一事没解决,舒兰市政府
部门向我公开了以上材料,公开这些材料是何意?这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了?只能怪我自己愚笨了。[允悲][允悲]
立案后,2018年2月12日邻居代签收了舒兰市政府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舒市政复决【2018】2号,责令被申请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2月28日,邻居代签收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大概内容:申请人李玉梅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城西棚户区A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及相关报批材料,根据舒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舒市政复决【2018】2号)的要求,将申请人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城西棚户区A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舒兰市发改局关于城西棚户区A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复印件提供给你。
2018年5月5日,我签收了舒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特快专递,公开了2010年1月29日舒兰市规划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舒规管纪【20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同意城西棚户区A区规划建设项目;2010年3月2日舒兰市城乡规划设计室规划出图《城西棚户区A区建设位置规划图》;2010年4月2日《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舒发改审字【2010】28号立项批复;2011年6月21日舒兰公证处对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与舒兰市庆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成交确认书》作出的《公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收到以上信息公开材料,我联系律师后,2018年5月7日我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接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7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18)吉02行初12号,准许李玉梅撤回起诉。
我家房屋拆迁一事没解决,舒兰市政府
部门向我公开了以上材料,公开这些材料是何意?这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了?只能怪我自己愚笨了。[允悲][允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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