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长期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险资金积极投身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当前金融工作的重心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保险资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遵循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徐钢,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拥有超过15年的金融保险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
践行长期价值投资
过去数十年的金融业快速发展,支撑了中国经济的长期高投资和高增长。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信贷和债务为主的融资结构,长期资本和股权融资比重较小,金融供给较为单一。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迈向高质量增长阶段,对于金融资源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包括需要提高对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质量,满足民营经济领域的融资需求,以及满足居民多元化的财富管理需求等。上述基于传统债务融资模式发展而来的金融结构,显然已经无法充分满足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这主要体现为金融资源的两个错配:一个是期限错配,资金来源期限短、资金使用期限长,投资缺乏长期容忍度,带来市场波动加剧、“借短用长”盛行等问题;另一个是结构错配,股权融资偏少、债权融资偏多,金融风险偏好较低,也带来债务杠杆过高、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与宏观经济领域开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了高度一致,都是通过技术革新、政策引导等“组合拳”来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完善供给机制的结构,从而消除各类失衡问题,促进供给需求匹配,最终实现金融结构的优化。
围绕“结构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金融供给侧改革:一是引入长期资金,优化期限结构;二是引导各类资金加大股权投资的力度,完善融资结构。无论是基建补短板,还是战略新兴产业的持续培育,都离不开这两个方面的金融结构优化。
欧美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长期化、机构化的资金端是一个稳定、有序、高效的金融体系的关键基础要素。大力发展机构力量,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资金,可有效熨平资本市场波动,消除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以更长的时间来应对和化解经济下行压力,从而换取经济新动能更大的培育和增长空间。因此,我国开展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等长期资金的大规模深入参与。
保险资金坚持长期价值投资、加大权益投资力度,也有助于融资模式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变革,从源头上减少实体经济对债务融资的依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权益融资融来的资金通常无固定期限,可以视为长期资本,能够支持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术升级等长期领域的投入,支撑企业扩张成长;从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坚持长期价值投资,通过新股IPO、定向增发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优质上市企业可以获取更高回报,在长期利率中枢下行的情况下能够对保险资金整体组合的投资收益形成有益补充。
加大金融科技创新运用
我们之所以推进“结构性”改革,说明金融资源在“量”上是足够的、充分的,但是在“质”和“效”上有所不足。“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金融供给在期限和结构上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发展需求;“效”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金融供给无法快速适应需求的变化,金融要素无法快速下沉到需求主体,例如如何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以及如何利用科技手段促进普惠金融加快发展等。
金融业是一个收集数据、处理数据、运用数据的行业。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金融领域的关键体现就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和运用,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变革和金融服务效率提升,从而进一步夯实我国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好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险资金由于其较高的安全性要求,较少涉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领域,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部分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信息繁杂,包括数据披露不充分、征信体系不健全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资金开展投资形成了制约。对此,可以依托于科技发展,积极引入和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努力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这也是保险资金与金融科技深入结合的出发点和切入点。
具体而言,保险资金可以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更高维度的信息处理能力来整合中小企业庞大的生产、财务等各类信息,运用更加广阔的数据解析能力来透视民营企业家个人情况、上下游供应商变化等“另类”数据,运用更加快速的市场感知能力来强化对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及时管控,最终运用更加深入的逻辑挖掘能力形成保险资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提供资金支持的有效模式。通过运用金融科技来强化对于中小企业的信用识别,筛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助于保险资金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结构,也能够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积极参与科创板投资
新常态下,以技术升级、科技创新为代表的新动能将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因而支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成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抓手。
一方面,新兴产业从孕育到成熟的培育周期较长,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美国为例,自1978年开始允许养老金计划投资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公司以来,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养老金占比就开始逐渐攀升,到2017年该比例已经达到34%。另一方面,新兴产业投资的潜在空间巨大,能够满足保险资金的配置需求。仍以美国为例,IT、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前景,因而受到各类资金的绝对青睐,在2018年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分布中占比高达60%-70%。
近年来,随着投资范围的逐渐放宽,保险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深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到新兴产业领域,保险资金可通过Pre-IPO、定向增发、股权直投、PE基金等方式在一级市场上直接参与优质标的投资,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持有优质标的股票。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正大力推进以科创板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这无疑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在投资新兴产业过程中对于标的、模式以及退出路径的选择,完善其对于科创企业的投资闭环。总体而言,科创板的市场化机制设计赋予资本对于技术的定价权,保险资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通过科创板投资,可将自身优势和需求更紧密地融入国家战略,在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更好地分享改革创新的长期红利。
当前金融工作的重心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保险资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遵循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徐钢,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拥有超过15年的金融保险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
践行长期价值投资
过去数十年的金融业快速发展,支撑了中国经济的长期高投资和高增长。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信贷和债务为主的融资结构,长期资本和股权融资比重较小,金融供给较为单一。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迈向高质量增长阶段,对于金融资源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包括需要提高对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质量,满足民营经济领域的融资需求,以及满足居民多元化的财富管理需求等。上述基于传统债务融资模式发展而来的金融结构,显然已经无法充分满足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这主要体现为金融资源的两个错配:一个是期限错配,资金来源期限短、资金使用期限长,投资缺乏长期容忍度,带来市场波动加剧、“借短用长”盛行等问题;另一个是结构错配,股权融资偏少、债权融资偏多,金融风险偏好较低,也带来债务杠杆过高、融资成本过高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中央提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与宏观经济领域开展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了高度一致,都是通过技术革新、政策引导等“组合拳”来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完善供给机制的结构,从而消除各类失衡问题,促进供给需求匹配,最终实现金融结构的优化。
围绕“结构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金融供给侧改革:一是引入长期资金,优化期限结构;二是引导各类资金加大股权投资的力度,完善融资结构。无论是基建补短板,还是战略新兴产业的持续培育,都离不开这两个方面的金融结构优化。
欧美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长期化、机构化的资金端是一个稳定、有序、高效的金融体系的关键基础要素。大力发展机构力量,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资金,可有效熨平资本市场波动,消除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以更长的时间来应对和化解经济下行压力,从而换取经济新动能更大的培育和增长空间。因此,我国开展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等长期资金的大规模深入参与。
保险资金坚持长期价值投资、加大权益投资力度,也有助于融资模式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变革,从源头上减少实体经济对债务融资的依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权益融资融来的资金通常无固定期限,可以视为长期资本,能够支持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术升级等长期领域的投入,支撑企业扩张成长;从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坚持长期价值投资,通过新股IPO、定向增发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优质上市企业可以获取更高回报,在长期利率中枢下行的情况下能够对保险资金整体组合的投资收益形成有益补充。
加大金融科技创新运用
我们之所以推进“结构性”改革,说明金融资源在“量”上是足够的、充分的,但是在“质”和“效”上有所不足。“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金融供给在期限和结构上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发展需求;“效”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金融供给无法快速适应需求的变化,金融要素无法快速下沉到需求主体,例如如何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以及如何利用科技手段促进普惠金融加快发展等。
金融业是一个收集数据、处理数据、运用数据的行业。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金融领域的关键体现就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和运用,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变革和金融服务效率提升,从而进一步夯实我国经济和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好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险资金由于其较高的安全性要求,较少涉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领域,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部分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信息繁杂,包括数据披露不充分、征信体系不健全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资金开展投资形成了制约。对此,可以依托于科技发展,积极引入和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努力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这也是保险资金与金融科技深入结合的出发点和切入点。
具体而言,保险资金可以借助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更高维度的信息处理能力来整合中小企业庞大的生产、财务等各类信息,运用更加广阔的数据解析能力来透视民营企业家个人情况、上下游供应商变化等“另类”数据,运用更加快速的市场感知能力来强化对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及时管控,最终运用更加深入的逻辑挖掘能力形成保险资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提供资金支持的有效模式。通过运用金融科技来强化对于中小企业的信用识别,筛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助于保险资金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结构,也能够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积极参与科创板投资
新常态下,以技术升级、科技创新为代表的新动能将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因而支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成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抓手。
一方面,新兴产业从孕育到成熟的培育周期较长,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以美国为例,自1978年开始允许养老金计划投资新兴产业和风险投资公司以来,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养老金占比就开始逐渐攀升,到2017年该比例已经达到34%。另一方面,新兴产业投资的潜在空间巨大,能够满足保险资金的配置需求。仍以美国为例,IT、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前景,因而受到各类资金的绝对青睐,在2018年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分布中占比高达60%-70%。
近年来,随着投资范围的逐渐放宽,保险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深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到新兴产业领域,保险资金可通过Pre-IPO、定向增发、股权直投、PE基金等方式在一级市场上直接参与优质标的投资,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持有优质标的股票。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正大力推进以科创板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这无疑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在投资新兴产业过程中对于标的、模式以及退出路径的选择,完善其对于科创企业的投资闭环。总体而言,科创板的市场化机制设计赋予资本对于技术的定价权,保险资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通过科创板投资,可将自身优势和需求更紧密地融入国家战略,在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更好地分享改革创新的长期红利。
【商闻天下】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注册制的要义是把能交给市场判断决策的事情交给市场
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讯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等做了情况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超:科创板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发行审核制度改革,注册制下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要求,把能交给市场判断决策的事情交给市场,这是注册制的要义。
刘贵祥:《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发布会摘录: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科创板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李超:
感谢您的问题。您提到的科创板的制度创新问题,既然是制度创新,就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不仅需要从行政监管方面采取一系列的举措,更重要的或者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是需要法律以及司法的支撑配套,这也是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出台针对科创板的若干意见,说实话我是非常兴奋非常高兴的。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的一项重大的决策部署,证监会、上交所以及社会各方、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都作出了非常多的支持,目前进展比较顺利。
这次改革主要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科创,要通过设立科创板支持我们国家的科技创新企业怎么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得到更好发展,同时对于我们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怎么样更好起到支持甚至是引领作用。第二个特改革的目标就是制度创新,特别是针对于资本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进行一些改革创新。这里面主要包括发行审核制度,也就是平常我们说的IPO的制度,还有承销方面的一些制度,还有信息披露,还有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还有交易方面的制度,还有退市方面的制度等一系列的涉及到基础方面制度的改革。
制度的创新改革方面的重中之重是这次改革发行审核制度,也就是说从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是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对一些能够交给市场去判断决策的一些事情,最大限度的交给市场,这是注册制其中的一些要义。在具体制度创新设计中,注册制大体分为两个环节,一个是在交易所的环节做上市发行的审核,同时第二个环节是在证监会有一个注册环节,这个注册环节有严格的时间要求,给市场和发行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同时,发行的一些基本条件,保证一些法律基本要求的一些条件,这是必须审核的,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方面,还有公司守法等等基础的法定条件,这是必须审核的之外,其他的更多的转化为信息披露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这次发行审核注重发行的科创板的包容性,比如说还没有盈利的企业可以在科创板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科创板发行上市,还有一些特殊的股权结构,还有红筹结构。同时我们这次更加注重发行审核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大家也可以注意到,上交所在这几个月的审核问询过程中全程的公开透明,从受理到问讯等等过程,不仅是时间方面公开透明,包括相关的内容方面也是公开透明,同时我们也注重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保证发挥好保荐人、证券相关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看门人”的作用。承销定价方面,这次是以建立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框架,大家清楚过去我们发行是倾向于个人投资者,这次科创板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框架,包括询价、战略投资者的实施,包括配售,也都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当然同时我们注意发挥好行业自律的相关作用,强化市场的约束,在持续监管方面,针对科创板要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行业信息、技术信息、公司治理、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方面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调整优化科创板的股份减持制度、规范差异化的表决权制度、严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责任,建立灵活的股权激励和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
在交易方面,设有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50万的证券资产加上两年的投资经验,同时在涨跌幅,开板以后涨跌的限制方面都作了改进,同时引入了“盘后”(音)的固定价格的交易制度,还有优化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在科创板股票上市的首日就可以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这些相关股票也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同时我们加强对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同时相关的标准也已经对社会公开。
在退市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改革,由单一的财务制“8”(音)方面的标准扩展为重大违法违规,包括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退市,还有包括财务方面有一些重大的问题,也有相应的标准要严格退市,同时这次也引入一些市场化的指标作为退市的标准,比如说市值,比如说交易的价格等等,这些上交所都已经发布了相应的标准。同时,这次退市是取消了过去的过渡期,不符合标准的马上退市。这是借这个机会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方面的制度创新。
新华社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请问在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本次《意见》有哪些具体的安排?
林文学:
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正确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次《意见》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正确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大疼的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察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式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二是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讯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等做了情况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超:科创板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发行审核制度改革,注册制下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要求,把能交给市场判断决策的事情交给市场,这是注册制的要义。
刘贵祥:《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发布会摘录: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记者:科创板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李超:
感谢您的问题。您提到的科创板的制度创新问题,既然是制度创新,就会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不仅需要从行政监管方面采取一系列的举措,更重要的或者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是需要法律以及司法的支撑配套,这也是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出台针对科创板的若干意见,说实话我是非常兴奋非常高兴的。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的一项重大的决策部署,证监会、上交所以及社会各方、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都作出了非常多的支持,目前进展比较顺利。
这次改革主要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科创,要通过设立科创板支持我们国家的科技创新企业怎么更好的利用资本市场得到更好发展,同时对于我们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怎么样更好起到支持甚至是引领作用。第二个特改革的目标就是制度创新,特别是针对于资本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进行一些改革创新。这里面主要包括发行审核制度,也就是平常我们说的IPO的制度,还有承销方面的一些制度,还有信息披露,还有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还有交易方面的制度,还有退市方面的制度等一系列的涉及到基础方面制度的改革。
制度的创新改革方面的重中之重是这次改革发行审核制度,也就是说从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是更加注重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对一些能够交给市场去判断决策的一些事情,最大限度的交给市场,这是注册制其中的一些要义。在具体制度创新设计中,注册制大体分为两个环节,一个是在交易所的环节做上市发行的审核,同时第二个环节是在证监会有一个注册环节,这个注册环节有严格的时间要求,给市场和发行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同时,发行的一些基本条件,保证一些法律基本要求的一些条件,这是必须审核的,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方面,还有公司守法等等基础的法定条件,这是必须审核的之外,其他的更多的转化为信息披露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这次发行审核注重发行的科创板的包容性,比如说还没有盈利的企业可以在科创板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科创板发行上市,还有一些特殊的股权结构,还有红筹结构。同时我们这次更加注重发行审核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大家也可以注意到,上交所在这几个月的审核问询过程中全程的公开透明,从受理到问讯等等过程,不仅是时间方面公开透明,包括相关的内容方面也是公开透明,同时我们也注重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保证发挥好保荐人、证券相关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看门人”的作用。承销定价方面,这次是以建立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框架,大家清楚过去我们发行是倾向于个人投资者,这次科创板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框架,包括询价、战略投资者的实施,包括配售,也都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当然同时我们注意发挥好行业自律的相关作用,强化市场的约束,在持续监管方面,针对科创板要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行业信息、技术信息、公司治理、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方面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调整优化科创板的股份减持制度、规范差异化的表决权制度、严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责任,建立灵活的股权激励和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
在交易方面,设有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50万的证券资产加上两年的投资经验,同时在涨跌幅,开板以后涨跌的限制方面都作了改进,同时引入了“盘后”(音)的固定价格的交易制度,还有优化融资融券的交易机制,在科创板股票上市的首日就可以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这些相关股票也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同时我们加强对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同时相关的标准也已经对社会公开。
在退市制度方面也做了相应的改革,由单一的财务制“8”(音)方面的标准扩展为重大违法违规,包括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退市,还有包括财务方面有一些重大的问题,也有相应的标准要严格退市,同时这次也引入一些市场化的指标作为退市的标准,比如说市值,比如说交易的价格等等,这些上交所都已经发布了相应的标准。同时,这次退市是取消了过去的过渡期,不符合标准的马上退市。这是借这个机会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方面的制度创新。
新华社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请问在提高科创板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本次《意见》有哪些具体的安排?
林文学:
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人民法院正确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次《意见》在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方面主要从两个方面作出安排:
一是着力构建多维度的打击证券犯罪机制。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第8条不仅就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正确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原则要求,还就加强法院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侦察机关协同配合作了安排。《意见》第8条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大疼的工作要求。该条还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察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式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二是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求。《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为及时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9条还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发挥好司法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股票配资的低门槛使投资者收益更高
在股票配资中起配门槛很低,能够加大投资者的收益优势。所有进行过股票配资的投资者们都知道,配资公司的签约门槛是很低的。这样一来,就会有许多资金不足的散户投资者来进行股票配资,进入股市进行投资。也能给一些小有资产的投资者,更多的资金在股票市场中进行投资。
投资者们都知道,有些配资公司甚至500元就可以进行配资,这样一来能够加大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优势。本金足够,这样一来,在起伏不停的股票市场中,就可以具有更大的优势来进行盈利。
在股票配资中起配门槛很低,能够加大投资者的收益优势。所有进行过股票配资的投资者们都知道,配资公司的签约门槛是很低的。这样一来,就会有许多资金不足的散户投资者来进行股票配资,进入股市进行投资。也能给一些小有资产的投资者,更多的资金在股票市场中进行投资。
投资者们都知道,有些配资公司甚至500元就可以进行配资,这样一来能够加大散户投资者的资金优势。本金足够,这样一来,在起伏不停的股票市场中,就可以具有更大的优势来进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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