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研究院图书档案馆文献特展#【“经典的传播”——《社会科学讲义(第一集)》】
“社会学的定义,至今每一个社会学家各有自己的解释;普通也不懂得究竟社会学是什么。因此,我们若要研究社会学,首先便应当确定社会学之‘对象’,就是社会学所研究的东西;不但如此,尤其要明柝社会学的范围。……这是因为社会现象常复杂,近代科学方法还很少和他接触,再则,自然科学的对象纯粹是客观的,而社会科学的对象却就是人自己,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这段话出自社会科学会编辑的《社会科学讲义(第一集)》第一章《社会之对象及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该书由上海书店印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历史研究院图书档案馆文献特展”第二个主题“经典的传播”中陈列的是1924年3月再版版本。
《社会科学讲义(第一集)》汇集了6篇瞿秋白、安体诚、施存统等人的著作,其中瞿秋白所著《现代社会学》《社会哲学概论》,是其出任上海大学教务长兼社会学系主任时的授课讲义。该书首次向人们介绍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内容,当时简明通俗地译为“互辩律”。
“社会学的定义,至今每一个社会学家各有自己的解释;普通也不懂得究竟社会学是什么。因此,我们若要研究社会学,首先便应当确定社会学之‘对象’,就是社会学所研究的东西;不但如此,尤其要明柝社会学的范围。……这是因为社会现象常复杂,近代科学方法还很少和他接触,再则,自然科学的对象纯粹是客观的,而社会科学的对象却就是人自己,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这段话出自社会科学会编辑的《社会科学讲义(第一集)》第一章《社会之对象及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该书由上海书店印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历史研究院图书档案馆文献特展”第二个主题“经典的传播”中陈列的是1924年3月再版版本。
《社会科学讲义(第一集)》汇集了6篇瞿秋白、安体诚、施存统等人的著作,其中瞿秋白所著《现代社会学》《社会哲学概论》,是其出任上海大学教务长兼社会学系主任时的授课讲义。该书首次向人们介绍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基本内容,当时简明通俗地译为“互辩律”。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辩护律师的基本思维问题
涉黑案辩护律师的基本思维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涉黑案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绝对的批判思维,要对被控的涉黑案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证据,事实和法律方面彻底审查,不能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当然这项审查工作会花费掉辩护律师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当然,既然刑辩律师接受涉黑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就应当竭尽全力而为,绝对不能有偷懒的心理。“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看卷和没看卷,一眼就能看穿。
第二,涉黑案辩护律师要有绝对的全局思维,既要见树木,还要见森林,要知道,任何被定性为涉黑案的结论都是对个案的总结。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应善于对个案是否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素进行提炼和归纳,或具有组织因素,或具有经济因素,或具有行为因素,或具有社会危害性因素,对于被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或很少归纳出涉黑案的因素的案件,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第三,涉黑案的刑辩律师不应当局限于涉黑案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来进行辩护,更应当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来进行分析和审查。分析和审查每一起个案是否属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是以该行为有没有被害人有过错的因素进行分析,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即不能被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除了被害人有过错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能被认定为涉黑案外,当事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不存在使用软暴力,暴力手段的“黄赌毒”案件,串通投标案以及骗取贷款,高利放贷且按时偿还本息的案件也不能被认定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
第四,涉黑案刑辩律师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进行辩护,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为指导进行辩护,以量变与质变的思维逻辑来统领辩护思维。要对某些司法机关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坚决说不!在笔者办理的某些涉黑案的过程中,很多的司法机关为了将某些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往往照抄照搬刑法294条以及涉黑的司法解释,
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的条文,一字不改,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
。笔者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核心内容即是“循名责实”,向司法机关要证据!——贾慧平律师
涉黑案辩护律师的基本思维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涉黑案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绝对的批判思维,要对被控的涉黑案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从证据,事实和法律方面彻底审查,不能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当然这项审查工作会花费掉辩护律师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当然,既然刑辩律师接受涉黑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就应当竭尽全力而为,绝对不能有偷懒的心理。“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看卷和没看卷,一眼就能看穿。
第二,涉黑案辩护律师要有绝对的全局思维,既要见树木,还要见森林,要知道,任何被定性为涉黑案的结论都是对个案的总结。涉黑案的辩护律师应善于对个案是否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素进行提炼和归纳,或具有组织因素,或具有经济因素,或具有行为因素,或具有社会危害性因素,对于被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或很少归纳出涉黑案的因素的案件,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第三,涉黑案的刑辩律师不应当局限于涉黑案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来进行辩护,更应当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来进行分析和审查。分析和审查每一起个案是否属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是以该行为有没有被害人有过错的因素进行分析,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即不能被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除了被害人有过错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能被认定为涉黑案外,当事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不存在使用软暴力,暴力手段的“黄赌毒”案件,串通投标案以及骗取贷款,高利放贷且按时偿还本息的案件也不能被认定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基本属性。
第四,涉黑案刑辩律师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进行辩护,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为指导进行辩护,以量变与质变的思维逻辑来统领辩护思维。要对某些司法机关的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坚决说不!在笔者办理的某些涉黑案的过程中,很多的司法机关为了将某些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往往照抄照搬刑法294条以及涉黑的司法解释,
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的条文,一字不改,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
。笔者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核心内容即是“循名责实”,向司法机关要证据!——贾慧平律师
不辩,可思。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到底孰是孰非?应该是先有了人,才有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吧[doge]
我们越执着
对自己的伤害越大
如果我们
不执着于快乐
快乐自然而然就来了
如果我们
不逃避于痛苦
痛苦自然而然就远了
如果我们
不沉迷于欲望
压力自然而然就小了
心放平了
一切都会风平浪静
心放正了
一切都会一帆风顺
心放下了
快乐与幸福
也就随之而来了
---加措活佛 https://t.cn/AiFDKOGv
我们越执着
对自己的伤害越大
如果我们
不执着于快乐
快乐自然而然就来了
如果我们
不逃避于痛苦
痛苦自然而然就远了
如果我们
不沉迷于欲望
压力自然而然就小了
心放平了
一切都会风平浪静
心放正了
一切都会一帆风顺
心放下了
快乐与幸福
也就随之而来了
---加措活佛 https://t.cn/AiFDKO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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