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柱推漫[心]
《红色糖果》
[心]简介:
私人保安公司的SS级特工,姜世贤,代号红色糖果。他从间die、射击到体能战斗无一不精!以自身最强能力为豪的他再次回到了他的祖国!
为了完成任务甚至不惜成为伤风白bai俗的男T志,让河俊为他沦陷,然后找到目标文件!于是被蒙在鼓里的河俊与身怀秘密的间die诗贤之间的情yu罗曼史就此开始。
《红色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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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秒杀!2015年别克君越!2.0T精英技术型!
【新车指导价】26.99万元
【上牌日期】2015年08月
【表显里程】10万公里
【发变配置】2.0T 自动挡
【外观内饰】金/粽
【配置简介】多功能方向盘 电动调节座椅 倒车影像 电动天窗 车窗一键升降 车窗防夹手 无钥匙进入 无钥匙启动 有儿童座椅接口 胎压监测功能 车身稳定控制系统 等等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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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读案例[超话]# #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不合格账户手续办理中,证券公司有前置审核义务
——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虽无最终审核决定权,但负有前置审核义务。
标签:|证券|拖拉机账户|前置审核
案情简介:2005年,证券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16年,张某起诉证券公司管理人及行政托管的信托公司,要求确认其名下名为赖某的股东账户中全部资产属于张某所有,同时解除查封、冻结等限制手续。
法院认为:①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并不十分规范和完善,且未强制实行证券账户实名制。为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7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全面做好账户规范这一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重要配套工作。从中可见,虽然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最终审核决定权在中登公司,但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负有前置审核义务。换言之,不合格账户持有人能否进一步向中登公司申请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有赖于证券公司审核。至于中登公司最终能否对账户持有人提出的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予以审核同意,并不影响证券公司审核义务履行。此情形下,张某将中信证券武汉营业部和证券公司管理人列为本案被告,显无不当。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请求法院确认由信托公司托管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名为赖某的账户中全部资产属于张某所有,该项诉讼请求涉及账户资产归属问题,从性质上言,属于财产权属确认纠纷。因证券公司管理人和信托公司本身与张某之间就案涉账户中全部资产归属并无争议,此情形下,如张某仅将证券公司管理人和信托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则可能存在因被告不适格而应驳回其起诉问题。但在张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已将赖某列为本案第三人,赖某亦出具声明书,明确表示其名下账户是当时为了配合张某股票投资开设的辅助账户、该账户内股票或资金权益全部属于主账户股东张某所有,且法院实际亦可依法判决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赖某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无论是从中国证监会和中登公司规定要求解决不合格账户规范问题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尽快彻底解决案涉不合格账户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出发,本案均应依法受理。
实务要点: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虽无最终审核决定权,但负有前置审核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号“张运良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大道证券营业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赖利琼一般取回权纠纷案”,见《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负有前置审核义务——张某良与中信证券A营业部、赛格公司管理人及赖某琼一般取回权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颖新,审判员奚向阳、杨蕾;编写人张颖新、盛强;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79)。
不合格账户手续办理中,证券公司有前置审核义务
——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虽无最终审核决定权,但负有前置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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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证券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16年,张某起诉证券公司管理人及行政托管的信托公司,要求确认其名下名为赖某的股东账户中全部资产属于张某所有,同时解除查封、冻结等限制手续。
法院认为:①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并不十分规范和完善,且未强制实行证券账户实名制。为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7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国各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全面做好账户规范这一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重要配套工作。从中可见,虽然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最终审核决定权在中登公司,但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负有前置审核义务。换言之,不合格账户持有人能否进一步向中登公司申请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有赖于证券公司审核。至于中登公司最终能否对账户持有人提出的解除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予以审核同意,并不影响证券公司审核义务履行。此情形下,张某将中信证券武汉营业部和证券公司管理人列为本案被告,显无不当。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请求法院确认由信托公司托管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名为赖某的账户中全部资产属于张某所有,该项诉讼请求涉及账户资产归属问题,从性质上言,属于财产权属确认纠纷。因证券公司管理人和信托公司本身与张某之间就案涉账户中全部资产归属并无争议,此情形下,如张某仅将证券公司管理人和信托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则可能存在因被告不适格而应驳回其起诉问题。但在张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已将赖某列为本案第三人,赖某亦出具声明书,明确表示其名下账户是当时为了配合张某股票投资开设的辅助账户、该账户内股票或资金权益全部属于主账户股东张某所有,且法院实际亦可依法判决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赖某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无论是从中国证监会和中登公司规定要求解决不合格账户规范问题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尽快彻底解决案涉不合格账户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出发,本案均应依法受理。
实务要点: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虽无最终审核决定权,但负有前置审核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号“张运良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建设大道证券营业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赖利琼一般取回权纠纷案”,见《不合格账户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卖出限制手续办理过程中证券公司负有前置审核义务——张某良与中信证券A营业部、赛格公司管理人及赖某琼一般取回权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颖新,审判员奚向阳、杨蕾;编写人张颖新、盛强;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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