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 按照上级要求指示,为保证考生在10月30日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当日拿到48小时核酸报告,校内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学生于https://t.cn/A6MDeg2e ,学生请带好身份证、手机(考生检测费用需自理,60元)。最后,小编在这里祝大家可以取得好成绩,发挥出最好的水平,加油呐~[打call][打call]#教师资格证考试##内蒙古鸿德文理学院[超话]#
每个周的周一都是充满希望元气倍增的一天
要是没有今天早上的身份证丢失风波就更好了
中午出去拿快递偶遇了zp同学,然后他非常好心地请我喝了他的手作桂花燕麦拿铁(我自己取的名字),好喝好喝,原图直出,比我的速溶好喝,对我来说就是太甜了,因为我不是很喜欢喝太甜的东西,这杯咖啡是没有任何毛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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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片区管委会负责督办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如果,你们谁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依法有据文明规范的证明,在2004年“撤村建居”征收土地时,村委会利用,在分别2003年7月以前就自愿签订过安置协议书,并经过公证处公证,自愿放弃南大湖村合法村民资格的原村民(所谓的老户)自治表决作出的决定,可以与下列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侵占克扣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村民的征收土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所有资产享有权和村民安置房享有权等合法财产权,我就不上访了。证明不了,就请尽快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在问题没有依法有据文明规范处理以前,就不要不择手段阻止我上访了。也不要在一年时间内派5波人到山东烟台老家监视我,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
尊敬的各位党员领导干部们、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
恳请大家看看,这到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是不是庸政懒政怠政、对解决群众困难“推拖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暑有令不行、敷衍塞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图一,《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上访反映问题,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和西虹东路社区书记、民警,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连续关押剥夺人身自由长达6年之久。这是谁给她们的这种超越宪法律的特权?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有责任有权利有义务督办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请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督办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们,你们督办了吗?把事实查清楚了吗?拿出书面调查结果或者处理结果了吗?如果,没有拿出一份依法有据文明规范并能够公开的调查结果或处理结果。反而,在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一个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信访群众连续关押剥夺人身自由长达6年之久,这是不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是不是已经违犯了《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第2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图二,在2021年新版《土地管理法》和配套法规没有生效和实施以前,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和配套法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否应该必须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辨别是非?
图三、图四、图五、图六,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时,不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配套法规政策规定,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以及每个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也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拟订或者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要按照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决定的方案计算。这是不是在违犯《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配套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图四、图五、图六、图8、图9、图十、图十一、
图十二,就完全能够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决定权。也完全能够证明南大湖村委会利用分别在2003年以前,就自愿签订过安置协议书,已经自愿放弃南大湖村合法村民资格的人表决作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有侵犯法律法规赋予村民的征收土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等合法财产权内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
图四、图七、图九,都规定的非常明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看看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图十六,就知道,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一个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信访群众连续关押限制剥夺人身自由长达6年之久的行为,是否已经违犯《宪法》第37条、第41条和《刑法》第238条、第254条以及图十四中所讲的了。
本人李建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片区管委会西虹东路社区的居民。
身份证号:650121196211050434。
联系电话:13999252040。 https://t.cn/RJhRc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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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大家看看,这到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是不是庸政懒政怠政、对解决群众困难“推拖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暑有令不行、敷衍塞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图一,《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上访反映问题,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和西虹东路社区书记、民警,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连续关押剥夺人身自由长达6年之久。这是谁给她们的这种超越宪法律的特权?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是有责任有权利有义务督办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请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督办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们,你们督办了吗?把事实查清楚了吗?拿出书面调查结果或者处理结果了吗?如果,没有拿出一份依法有据文明规范并能够公开的调查结果或处理结果。反而,在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一个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信访群众连续关押剥夺人身自由长达6年之久,这是不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是不是已经违犯了《宪法》第37条、《刑法》第238条、第2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图二,在2021年新版《土地管理法》和配套法规没有生效和实施以前,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和配套法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是否应该必须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辨别是非?
图三、图四、图五、图六,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时,不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配套法规政策规定,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以及每个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也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拟订或者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要按照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决定的方案计算。这是不是在违犯《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配套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图四、图五、图六、图8、图9、图十、图十一、
图十二,就完全能够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决定权。也完全能够证明南大湖村委会利用分别在2003年以前,就自愿签订过安置协议书,已经自愿放弃南大湖村合法村民资格的人表决作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有侵犯法律法规赋予村民的征收土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等合法财产权内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
图四、图七、图九,都规定的非常明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看看图十三、图十四、图十五、图十六,就知道,在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一个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信访群众连续关押限制剥夺人身自由长达6年之久的行为,是否已经违犯《宪法》第37条、第41条和《刑法》第238条、第254条以及图十四中所讲的了。
本人李建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片区管委会西虹东路社区的居民。
身份证号:650121196211050434。
联系电话:13999252040。 https://t.cn/RJhRc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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