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汇报:从今年1月1日开始,启用此号至今半年时间,已帮来自世界各地的圈友发送2000条征友贴!(已经找到伴侣,来删帖的不在此统计范围内)这个数量级,我说全网最多不过分吧,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大家4年来的信任、支持、批评和鼓励,我想感恩每一位关心过我们的人,未来仍希望能与你们同行!nice[米奇比心]
无税不申报开始海口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决定从201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答
一、海口市税务局为什么推行“无税不申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无税不申报”。
二、推行“无税不申报”的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三、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是哪些纳税人?
现阶段,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为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四、“无税不申报”具体是指什么?
“无税不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的减法措施和“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的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税(费)种按次申报,是指对所有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存量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自主选择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将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
“无税不申报”,是指免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纠错机制是在推行“无税不申报”后,针对纳税人容易产生不报、错报、漏报税等问题和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数据定期比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无税不申报”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吗?
不是。推行“无税不申报”,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六、零申报是指应纳税额为零吗?
不是,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即纳税人在一定所属期内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并不是指“应纳税额为零”。例如,如果一户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万元,虽然没有达到10万元起征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为0,但是仍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七、推行“无税不申报”以后,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
不是,税务机关对推行“无税不申报”的相关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推行“无税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行为仍进行催报。
起草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减少纳税申报次数 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减少纳税申报次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https://t.cn/z8L8iLT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办税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决定从201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无税不申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二、对2019年7月1日后所有新登记且未申请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但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可要求税务机关将纳税期限更改为按“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纳税期限更改后,可按照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无税不申报纳税人在申请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应进行申报时,由大厅受理人员或网厅审核人员将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纳税人应按照修改后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且不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纳税申报数据综合应用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未报、错报以及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答
一、海口市税务局为什么推行“无税不申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力支持和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而推行“无税不申报”。
二、推行“无税不申报”的时间?
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7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推行,对2019年7月1日前已登记的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1日(第三季度)起推行。
三、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是哪些纳税人?
现阶段,推行“无税不申报”的范围为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推行。
四、“无税不申报”具体是指什么?
“无税不申报”主要强调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自主性,具体包括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的减法措施和“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的加法措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促进纳税人自主申报、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税(费)种按次申报,是指对所有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存量无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自主选择对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种将纳税期限修改为按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除外)。
“无税不申报”,是指免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建立纠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纠错机制是在推行“无税不申报”后,针对纳税人容易产生不报、错报、漏报税等问题和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加强后续监管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数据定期比和其他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无税不申报”是针对所有税种都可以免于零申报吗?
不是。推行“无税不申报”,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相关税费。
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仍需按照现有的做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六、零申报是指应纳税额为零吗?
不是,零申报是指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即纳税人在一定所属期内没有任何营业收入,并不是指“应纳税额为零”。例如,如果一户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1万元,虽然没有达到10万元起征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纳税额为0,但是仍需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七、推行“无税不申报”以后,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
不是,税务机关对推行“无税不申报”的相关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推行“无税不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以及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行为仍进行催报。
起草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目的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减少纳税申报次数 推行“无税不申报”办法的公告》,减少纳税申报次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免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的收入总额或计税依据为零的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外)。 https://t.cn/z8L8iLT
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发布 20家上市公司人心惶惶!
7月1日晚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奥拉西坦等20种药品被列入首批目录。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20种药品均为化药及生物制品,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中未包含中药注射剂,这确实出乎意外,唯一可以猜测的原因是在限制试验中药注射剂方面有关部门确实遭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对此,通知中也强调将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并对中药的处方管理作出要求,对中医类别医师以及其他类别的医师分别作了规定。通知中还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该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首批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
纳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20个药品,这些药品有不少是之前已经在地方被监控的目录中出现的品种,例如奥拉西坦已被洛阳等地列入重点监控营养性辅助性药物目录中,山东千佛山医院此前甚至对此直接予以停用。
奥拉西坦被称为神经保护剂,但是缺乏高质量的临床证据,如果大量使用,无疑缺乏合理性,所以本次被全国限制使用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神经节苷脂与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在临床上拥有相同的适应症在2017 年 6 月,CFDA 发布就发文《总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的公告 (2017 年第 69 号)》,之后四川、辽宁、湖北等多省市转发了原CFDA 的该文件并且暂停了该企业该产品的销售使用。
事实上,本次被限制的20个品种所涉及的企业有172家之多,其中超过20家为上市公司,合计市场规模475亿元(按2018年销售额计算),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四环医药旗下的四环制药,共有7个产品进入目录,包括脑苷肌肽注射液、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等,市场份额大。复星医药也有4个产品进入目录,包括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注射用前列地尔干乳剂等。
此次发布的目录仅仅是第一批,而且只涉及化药/生物制剂。而根据以往各地发布的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来看,波及的企业远远不止这些。根据统计,目前有超过60家医药上市公司的产品涉及辅助用药,包括丽珠集团、步长制药、红日药业、中恒集团、誉衡药业、赛升药业、亚宝药业、四环医药等企业。
监控目录由来已久
虽然没有明点,但是业内人士一眼便看出本次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是剑指辅助用药。
辅助用药又被成为中国特色“神药”,事实上,其命运早已成为医药行业关注的焦点,早在2015年,全国清退“神药”的行动就已拉开序幕。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在这份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中央的精神很快传达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文件后,各地也陆续开始出台限制辅助用药的相关政策,明确表示对辅助用药进行重点监管或是限制使用。这其中包括江西、安徽、四川、浙江、青海、江苏、河南、天津等省市。
在地方监控目录逐步完善之后,国家卫健委也开始制定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可以说,本次国家卫健委出台国家版监控目录是在国家层级上给予了辅助用药一个痛击,由此引发的市场洗牌亦会加剧,一些依靠上述品种为生的企业也会主动或被动接受转型,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不过令人吊诡的是,本次公布的监控目录中,怎不见中成药身影?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提到,“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这是否可以说明中药注射剂能就此“幸免于难”?
实际上,这种猜测也是大可不必的,中药注射剂在今年显现的问题尤为严重,NMPA多次下发通知要求中药注射剂修改说明书,再加上今年步长制药等中药注射剂企业出现销售费用过大等现象,中药注射剂势必也会加入被监控使用的目录,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本次药品监控目录未见中药注射剂身影只能说有关政策制定方确实遭受到了相关利益方的阻力。
“上榜”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与绩效挂钩
本次卫健委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上榜”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与绩效挂钩。这也是压力传达到了一线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目录》时提出的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并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说,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
另外除了进入目录的20个品种,国家卫健委也强调,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明确要求医师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同样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政策制定方的精神一目了然,就是在监控目录正式下发之后,各医疗机构和医生在临床使用上已经没有一丝灰色空间,这必将影响一些企业的销售团队建设,进而医药代表的裁员潮或许会提早到来。#国家卫健委# #医疗# #大健康医药产业#
7月1日晚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神经节苷脂、脑苷肌肽、奥拉西坦等20种药品被列入首批目录。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20种药品均为化药及生物制品,首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中未包含中药注射剂,这确实出乎意外,唯一可以猜测的原因是在限制试验中药注射剂方面有关部门确实遭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对此,通知中也强调将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并对中药的处方管理作出要求,对中医类别医师以及其他类别的医师分别作了规定。通知中还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该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首批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
纳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20个药品,这些药品有不少是之前已经在地方被监控的目录中出现的品种,例如奥拉西坦已被洛阳等地列入重点监控营养性辅助性药物目录中,山东千佛山医院此前甚至对此直接予以停用。
奥拉西坦被称为神经保护剂,但是缺乏高质量的临床证据,如果大量使用,无疑缺乏合理性,所以本次被全国限制使用也在情理之中。
另外神经节苷脂与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在临床上拥有相同的适应症在2017 年 6 月,CFDA 发布就发文《总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的公告 (2017 年第 69 号)》,之后四川、辽宁、湖北等多省市转发了原CFDA 的该文件并且暂停了该企业该产品的销售使用。
事实上,本次被限制的20个品种所涉及的企业有172家之多,其中超过20家为上市公司,合计市场规模475亿元(按2018年销售额计算),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四环医药旗下的四环制药,共有7个产品进入目录,包括脑苷肌肽注射液、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等,市场份额大。复星医药也有4个产品进入目录,包括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注射用前列地尔干乳剂等。
此次发布的目录仅仅是第一批,而且只涉及化药/生物制剂。而根据以往各地发布的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来看,波及的企业远远不止这些。根据统计,目前有超过60家医药上市公司的产品涉及辅助用药,包括丽珠集团、步长制药、红日药业、中恒集团、誉衡药业、赛升药业、亚宝药业、四环医药等企业。
监控目录由来已久
虽然没有明点,但是业内人士一眼便看出本次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是剑指辅助用药。
辅助用药又被成为中国特色“神药”,事实上,其命运早已成为医药行业关注的焦点,早在2015年,全国清退“神药”的行动就已拉开序幕。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在这份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中央的精神很快传达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相关文件后,各地也陆续开始出台限制辅助用药的相关政策,明确表示对辅助用药进行重点监管或是限制使用。这其中包括江西、安徽、四川、浙江、青海、江苏、河南、天津等省市。
在地方监控目录逐步完善之后,国家卫健委也开始制定国家版药品监控目录。可以说,本次国家卫健委出台国家版监控目录是在国家层级上给予了辅助用药一个痛击,由此引发的市场洗牌亦会加剧,一些依靠上述品种为生的企业也会主动或被动接受转型,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不过令人吊诡的是,本次公布的监控目录中,怎不见中成药身影?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提到,“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这是否可以说明中药注射剂能就此“幸免于难”?
实际上,这种猜测也是大可不必的,中药注射剂在今年显现的问题尤为严重,NMPA多次下发通知要求中药注射剂修改说明书,再加上今年步长制药等中药注射剂企业出现销售费用过大等现象,中药注射剂势必也会加入被监控使用的目录,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本次药品监控目录未见中药注射剂身影只能说有关政策制定方确实遭受到了相关利益方的阻力。
“上榜”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与绩效挂钩
本次卫健委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上榜”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与绩效挂钩。这也是压力传达到了一线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目录》时提出的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并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说,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
另外除了进入目录的20个品种,国家卫健委也强调,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明确要求医师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同样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政策制定方的精神一目了然,就是在监控目录正式下发之后,各医疗机构和医生在临床使用上已经没有一丝灰色空间,这必将影响一些企业的销售团队建设,进而医药代表的裁员潮或许会提早到来。#国家卫健委# #医疗# #大健康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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