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什么都记得,如果你真的和我一样。那么在你明天离开之前,或即将关上出租车门的瞬间。当你已经向其他人告别,此生已别无它话再讲。那么,就这么一次。请转身面对我,即使用开玩笑的口吻,或当做事后无意想起,当我们在一起时,这对我来说可能极为重要。就像你过去所做那样,看着我的脸,于我四目相接,以你的名字呼唤我。”#callmebyyourname#
#博君一肖[超话]#今天是发帖的第四天了(有姐们说主超不让发这种贴,保险杠我的等级不够,发不了贴,所以,真的是不好意思了,请见谅。)
我的超话断签了,因为对他们的喜爱,让我不忍心断掉500多天的超话,希望各位姐们能帮我多多评论下,让我领个补签卡!谢谢各位了[泪][泪][作揖][作揖] [/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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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上午在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办案。
#许刚说法# 我的亲属被公安机关抓了,请问律师,能否办理取保?很多当事人家属都提出这个问题。那么我国法律对于取保候审又是如何规定的?取保候审这钟强制措施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适用的?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归纳一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必须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侦查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以某种罪名进行了刑事立案icon。如果没有进行刑事立案,则不能适用该措施。
其次,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分为直接适用和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即,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社会上不具有危险性。这时侦查机关就会直接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手续,采取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刑事立案后已经对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或者逮捕的羁押强制措施,后经过评价或者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的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icon为取保候审。
最后,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取保候审,一是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有重大疾病(看守所等关押场所不收),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被称为刚性条件。一般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嫌疑人不需要申请,司法机关就会主动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的适用就比较复杂。后面,我将重点结合司法实践说一说此类取保候审的实践应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即由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当事人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即可。
下面,我们重点说一说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条件,司法实践中到底是如何适用的,办案机关是如何操作的。我把它分为不同类型进行阐述。
第一,过失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证据已经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认罪,已经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比如交通肇事罪中最多,过失致人重伤类案件,对于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取得谅解也有一些情况可以适用。
第二,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立案后,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明其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这时,一般侦查机关就不向检察机关报捕,在拘留30天内对嫌疑人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年后再解除撤案。
第三,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认为其构成犯罪,并在拘留30天内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在7天内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这样,拘留的最长时间就到了,侦查机关一般在接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就会主动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第四,犯罪嫌疑经过检察院审查后,给予批准逮捕,但是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了变化,有可能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犯罪行为。此时,办案机关会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五,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的量刑较轻,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时间较长,不能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时间内办结。这个时候,司法机关也会主动先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
第六,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但因为抗诉或上诉等原因,一审判决不生效,等待二审结果。但二审结果出来之前,有可能被告人的刑期已经到了。在此情况下,法院会主动给被告人先办理取保候审,继续等待判决生效。
第七,说一说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取保候审,即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或二审阶段,经过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办案单位的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类情况的标准条件一般较为模糊,现在一般司法机关都不愿意做这类取保候审,因为如果办理不好,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取保候审后人在社会上出了其他事,则可能承办人要被追责。因此,随着司法机关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及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此类取保候审越来越少。
以上是我根据自己的办案实践,总结归纳了一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同情形,仅供大家参考。
如需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知识,敬请持续关注。 https://t.cn/RJAZ0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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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必须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侦查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以某种罪名进行了刑事立案icon。如果没有进行刑事立案,则不能适用该措施。
其次,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分为直接适用和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即,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社会上不具有危险性。这时侦查机关就会直接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手续,采取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另一种情况,是刑事立案后已经对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或者逮捕的羁押强制措施,后经过评价或者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的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icon为取保候审。
最后,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取保候审,一是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有重大疾病(看守所等关押场所不收),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被称为刚性条件。一般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嫌疑人不需要申请,司法机关就会主动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的适用就比较复杂。后面,我将重点结合司法实践说一说此类取保候审的实践应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即由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当事人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即可。
下面,我们重点说一说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条件,司法实践中到底是如何适用的,办案机关是如何操作的。我把它分为不同类型进行阐述。
第一,过失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证据已经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认罪,已经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比如交通肇事罪中最多,过失致人重伤类案件,对于故意伤害轻伤害案件取得谅解也有一些情况可以适用。
第二,侦查机关对嫌疑人立案后,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明其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这时,一般侦查机关就不向检察机关报捕,在拘留30天内对嫌疑人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年后再解除撤案。
第三,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认为其构成犯罪,并在拘留30天内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在7天内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这样,拘留的最长时间就到了,侦查机关一般在接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就会主动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第四,犯罪嫌疑经过检察院审查后,给予批准逮捕,但是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了变化,有可能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犯罪行为。此时,办案机关会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五,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的量刑较轻,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时间较长,不能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的时间内办结。这个时候,司法机关也会主动先给嫌疑人或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
第六,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但因为抗诉或上诉等原因,一审判决不生效,等待二审结果。但二审结果出来之前,有可能被告人的刑期已经到了。在此情况下,法院会主动给被告人先办理取保候审,继续等待判决生效。
第七,说一说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取保候审,即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或二审阶段,经过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办案单位的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类情况的标准条件一般较为模糊,现在一般司法机关都不愿意做这类取保候审,因为如果办理不好,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取保候审后人在社会上出了其他事,则可能承办人要被追责。因此,随着司法机关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及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此类取保候审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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