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长贪腐2600万退赃8000万获轻判#!】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此前的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被判贪污受贿2600多万
4年前曾因贪污免予刑罚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
上述贪污行为从2004年到2015年,横跨祝某某担任的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在法院认定的32笔贪污犯罪事实中,最多的一笔高达301万元。
法院认定,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此外,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担任上述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
判决书还显示,祝某某曾于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辩称积极退赃8000多万
请求从轻处罚
2021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黑龙江交通系统多人被查
包括前后两任交通厅长
在祝某某此次被查之前,黑龙江交通系统已有多人被查。
2020年6月23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段钢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段钢文简历显示,其曾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等职,与祝某某共事多年。
2020年9月18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官方简历,于飞于2013年调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4年12月,于飞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职5年半,至2020年6月转任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1年10月12日,于飞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于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恋物质享受,长期出入私人会所,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经济上贪婪,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澎湃新闻注意到,于飞的上一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高学文也被查。
高学文生于2007年任黑龙江省交通厅副厅长,2013年出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2013年于飞调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时,时任厅长正是高学文,两人在一个班子中共事1年多。2014年10月,高学文落马。同年12月,于飞出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2019年4月19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曾刊发《中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阶段进展情况的通报》。据巡视整改通报披露,当时巡视组指出,2014年10月,原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高学文重大腐败案件被查处,涉案48人,其中有6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通报还提到,“厅党组书记于飞作为巡视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持直接抓、抓具体、抓到底,为全厅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了标杆”。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实际上,这是祝某某第二次因贪腐被查。此前的2017年10月25日,祝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被判贪污受贿2600多万
4年前曾因贪污免予刑罚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
上述贪污行为从2004年到2015年,横跨祝某某担任的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在法院认定的32笔贪污犯罪事实中,最多的一笔高达301万元。
法院认定,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此外,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担任上述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
判决书还显示,祝某某曾于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辩称积极退赃8000多万
请求从轻处罚
2021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黑龙江交通系统多人被查
包括前后两任交通厅长
在祝某某此次被查之前,黑龙江交通系统已有多人被查。
2020年6月23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段钢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段钢文简历显示,其曾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等职,与祝某某共事多年。
2020年9月18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官方简历,于飞于2013年调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4年12月,于飞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职5年半,至2020年6月转任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1年10月12日,于飞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于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恋物质享受,长期出入私人会所,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经济上贪婪,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澎湃新闻注意到,于飞的上一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高学文也被查。
高学文生于2007年任黑龙江省交通厅副厅长,2013年出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2013年于飞调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时,时任厅长正是高学文,两人在一个班子中共事1年多。2014年10月,高学文落马。同年12月,于飞出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2019年4月19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曾刊发《中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阶段进展情况的通报》。据巡视整改通报披露,当时巡视组指出,2014年10月,原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高学文重大腐败案件被查处,涉案48人,其中有6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通报还提到,“厅党组书记于飞作为巡视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持直接抓、抓具体、抓到底,为全厅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了标杆”。
来源:澎湃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诉讼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当事人关于法院未经其同意对诉讼客体进行合并审理存在错误,进而要求将案件分案处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利宝保险”济宁中支因违法违规 被银保监会罚款11万元】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健身广场东片区B1地块综合楼八层西三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济宁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宝保险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1日,利宝保险济宁中支以印刷品费名义向济宁高新区永都广告印刷中心支付费用合计56000元,其中54320元实际为业务介绍费。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报销凭证和对应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利宝保险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对利宝保险济宁中支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济宁市健身广场东片区B1地块综合楼八层西三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济宁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利宝保险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1日,利宝保险济宁中支以印刷品费名义向济宁高新区永都广告印刷中心支付费用合计56000元,其中54320元实际为业务介绍费。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报销凭证和对应转账明细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利宝保险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对利宝保险济宁中支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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