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3---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团队经理退缴违法所得94万,犯罪金额4300万,法院最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女,案发前系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一部团队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刘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300余万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额退缴犯罪所得,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94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被告人刘某某,女,案发前系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一部团队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刘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300余万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全额退缴犯罪所得,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94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案例1202----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部门总监,犯罪金额2.1亿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万元】
被告人常某,女,案发前系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一部大区总监,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其中,常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常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常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属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常某涉及吸存的金额不妥;被告人常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常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常某入职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晋升为理财一部总监。刘某是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徐某是运营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客服部、人事部、理财部;副总经理张某是贷款部的负责人;副总经理李某某曾和刘某一起管理公司,但在2014年离职。
曾某是客服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接公司投资客户;赵某是财务部的负责人;李某是信审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审核公司放贷客户的资质;陈某是理财部的负责人。理财部下设一部、二部和三部,三个分部均对外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
公司将全年的投资总额均分到理财部的三个分部,各分部再按月均摊投资额,业务员按照当月任务指标销售理财产品。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销售理财产品,即公司将原有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并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到期后返本付息。投资人起投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投资周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年化收益率对应为8%、10%、10.8%,12个月的年化收益率曾到过12%。理财部的工作内容就是向投资人介绍理财产品,促使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常某下属20余人,业务员、团队经理、赵某及常某的提成比例不一。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常某等被告人虽然职务不同,存在上下级关系,但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彼此监督,共同参与并实施完成对于社会公众资金的吸纳行为,且依职级领取数额不同的犯罪所得,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对外公开进行宣传,并以债权转让形式,向不特定群体变相吸纳资金,应认定为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不妥的意见,经查,常某作为公司理财一部大区总监,依法应对该部下属成员非法吸收资金的总额承担责任,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均为理财一部人员的吸存金额,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被告人常某,女,案发前系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一部大区总监,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其中,常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
【检察院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常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常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属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常某涉及吸存的金额不妥;被告人常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常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常某入职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晋升为理财一部总监。刘某是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徐某是运营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客服部、人事部、理财部;副总经理张某是贷款部的负责人;副总经理李某某曾和刘某一起管理公司,但在2014年离职。
曾某是客服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接公司投资客户;赵某是财务部的负责人;李某是信审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审核公司放贷客户的资质;陈某是理财部的负责人。理财部下设一部、二部和三部,三个分部均对外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
公司将全年的投资总额均分到理财部的三个分部,各分部再按月均摊投资额,业务员按照当月任务指标销售理财产品。公司以债权转让形式销售理财产品,即公司将原有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并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到期后返本付息。投资人起投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投资周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年化收益率对应为8%、10%、10.8%,12个月的年化收益率曾到过12%。理财部的工作内容就是向投资人介绍理财产品,促使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常某下属20余人,业务员、团队经理、赵某及常某的提成比例不一。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经查,在共同犯罪中,常某等被告人虽然职务不同,存在上下级关系,但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彼此监督,共同参与并实施完成对于社会公众资金的吸纳行为,且依职级领取数额不同的犯罪所得,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对外公开进行宣传,并以债权转让形式,向不特定群体变相吸纳资金,应认定为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不妥的意见,经查,常某作为公司理财一部大区总监,依法应对该部下属成员非法吸收资金的总额承担责任,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均为理财一部人员的吸存金额,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当代置业将出售旗下物业公司第一服务#【时代原创 | #当代置业爆雷引发裁员潮#:区域某部门裁掉43% ,试用期员工无赔偿】当代置业的员工再次看到总裁张鹏
该封信言辞恳切地向员工承诺,“公司资产处置和大股东借款会陆续到位,公司将第一时间保证职员的权益,具体的方案涉及到法律、合规,集团还在仔细设计,通过后与同事们沟通。公司不会放弃,不会逃避。”的文字,是10月23日一封由公司主席张雷、总裁张鹏、副总裁王强、刘杰及总裁办公会联名发出的内部信,标题为《力出一孔 利出一孔 共克时艰》。
被裁员、被降薪以及购买了公司理财产品“职员宝”的当代置业员工,或更期待“第一时间保证职员的权益”承诺的落地。>>>https://t.cn/A6MFFHev
该封信言辞恳切地向员工承诺,“公司资产处置和大股东借款会陆续到位,公司将第一时间保证职员的权益,具体的方案涉及到法律、合规,集团还在仔细设计,通过后与同事们沟通。公司不会放弃,不会逃避。”的文字,是10月23日一封由公司主席张雷、总裁张鹏、副总裁王强、刘杰及总裁办公会联名发出的内部信,标题为《力出一孔 利出一孔 共克时艰》。
被裁员、被降薪以及购买了公司理财产品“职员宝”的当代置业员工,或更期待“第一时间保证职员的权益”承诺的落地。>>>https://t.cn/A6MFFHev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