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岗村、包产到户、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小岗村有很多个,网上盛传的“2019年脱贫的小岗村”是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阳锢镇的小岗村,在百度百科上可以搜到的小岗村就有9个,其中,第一个是于1978年底进行包产到户改革的小岗村,由于村名相同,网上把2019年脱贫的小岗村从杞县小岗村嫁接到了凤阳县小岗村上。
第二个问题,小岗村【注:以下专指凤阳县小岗村】的发展历程:在小岗村进行包产到户的突破之前,全国已经有了包产到组的尝试,小岗村人“向前进了一步,包到底”,就搞出了包产到户的改革,小岗村的粮食总产量和人均收入可以参见配图
可见,解放后一直到农业合作化初期,小岗村的农业生产都处在健康发展的状态,1956年小岗村入了高级社,第一年收了16.5万斤粮食,返销4万斤,但此后,由于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农民生产没有自主权、高级社的干部存在瞎指挥的问题、盲目把小岗村农民的自救运动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进行批判等原因,小岗村人的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粮食产量下降。此后,小岗村成为“凤阳花鼓”(外出讨饭)的高发地,全村人几乎都有过外出讨饭。1978年末小岗村人进行包产到户之后,粮食产量迅速上升,不仅还清了之前欠国家的贷款,还留下不少余粮,油料、棉料等经济作物的产量也迅速提高,村民们的增产增收十分迅速,但是1985年后,由于种植成本相对上升(如化肥等成本)以及粮价相对下降、农产品销路不通的原因,小岗村进入了“增产不增收”的阶段。
小岗村的问题在于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民的识字率较低,导致小岗村发展第二、三产业的步伐落后了,在农村商品经济有了充分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设起来之后,分散经营、缺乏分工的农户缺乏竞争力,为此小岗村走上合作化、集体经济的共同富裕道路。但是请注意一点,这里的集体经济(下称为产业合作社)不是1953年开始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区别如下:
农业生产合作社(尤其是高级社)是在交换和分工都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集体农业生产而设立的,它的形成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因素,而不是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产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商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生产规模扩大、交换和分工都有所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背景下,为了组织农民发展第二、三产业而设立的,是为了克服个体经营的小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力弱的弊端建立的,它的形成,是经济规律使然。
小岗村村民的生活目前安逸而富足,2018年,小岗村集体收入为1080万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1万元。
第三个问题:统与分的辩证关系,有人问,小岗村靠集体经营的方式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是不是说明当年走承包到户就是错误的?并不是,首先,承包到户是生产方式上单独经营,但是由于集体指标的存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它与集体经济还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土地仍为国家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经营权,但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可以因地制宜的种植各种农作物做到地尽其力,而且农民享有剩余产品的支配权,有力的促进了农民的增产增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分工的形成,为接下来的集体经营准备了条件。包产到户的制度安排,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岗村人重新走上产业合作社的道路,两者属于各自历史环境下农村经济经营方式的调整,是符合历史要求、完成历史使命的,不能用“统”否定“分”。
或者说,包产到户是向集体经营过度的一种方式,“对于包产到户,应当看到,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扩大再生产的要求必然会提出来,那时候就会重新走向新的联合,一些农民也清楚:‘包产到户是个穷法儿,三几年后,叫俺咋办就咋办,俺还是要集体的。’听说实行包产到户较早的社队,社员之间由于种种条件不同,已经出现了收入差距,一部分农民为了克服生产上的困难,又开始了小规模的合作……预计今后承包土地会逐渐向务农能手集中,副业向另一些能工巧匠集中,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扩大联合范围,可以看出,包产到户走向集中是必然的,但不是再走过去的路子——一声令下,全面组织起来,而是将根据经济上的需要,通过各种自愿的服务型合作,走上逐步扩大的道路。”(选自《杜润生文集》)
第四个问题,关于包产到户是否破坏农村机械化的问题,在包产到户实施之后,农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的机械化水平是上升的。“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也大大增长,大牲畜、架子车、双铧犁、轧花机、小型脱粒机、高质量的手扶拖拉机等添置不少”(选自《杜润生文集》),“1987年,关友江买了一辆四轮拖拉机拉粮食用,1993年又买了一台小手扶拖拉机用于耕种,终于彻底摆脱了用牛犁田的历史。”(选自《小岗村的40年》)
第一个问题,小岗村有很多个,网上盛传的“2019年脱贫的小岗村”是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阳锢镇的小岗村,在百度百科上可以搜到的小岗村就有9个,其中,第一个是于1978年底进行包产到户改革的小岗村,由于村名相同,网上把2019年脱贫的小岗村从杞县小岗村嫁接到了凤阳县小岗村上。
第二个问题,小岗村【注:以下专指凤阳县小岗村】的发展历程:在小岗村进行包产到户的突破之前,全国已经有了包产到组的尝试,小岗村人“向前进了一步,包到底”,就搞出了包产到户的改革,小岗村的粮食总产量和人均收入可以参见配图
可见,解放后一直到农业合作化初期,小岗村的农业生产都处在健康发展的状态,1956年小岗村入了高级社,第一年收了16.5万斤粮食,返销4万斤,但此后,由于取消土地入股分红、农民生产没有自主权、高级社的干部存在瞎指挥的问题、盲目把小岗村农民的自救运动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进行批判等原因,小岗村人的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粮食产量下降。此后,小岗村成为“凤阳花鼓”(外出讨饭)的高发地,全村人几乎都有过外出讨饭。1978年末小岗村人进行包产到户之后,粮食产量迅速上升,不仅还清了之前欠国家的贷款,还留下不少余粮,油料、棉料等经济作物的产量也迅速提高,村民们的增产增收十分迅速,但是1985年后,由于种植成本相对上升(如化肥等成本)以及粮价相对下降、农产品销路不通的原因,小岗村进入了“增产不增收”的阶段。
小岗村的问题在于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民的识字率较低,导致小岗村发展第二、三产业的步伐落后了,在农村商品经济有了充分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设起来之后,分散经营、缺乏分工的农户缺乏竞争力,为此小岗村走上合作化、集体经济的共同富裕道路。但是请注意一点,这里的集体经济(下称为产业合作社)不是1953年开始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区别如下:
农业生产合作社(尤其是高级社)是在交换和分工都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集体农业生产而设立的,它的形成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因素,而不是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产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商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生产规模扩大、交换和分工都有所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背景下,为了组织农民发展第二、三产业而设立的,是为了克服个体经营的小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力弱的弊端建立的,它的形成,是经济规律使然。
小岗村村民的生活目前安逸而富足,2018年,小岗村集体收入为1080万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1万元。
第三个问题:统与分的辩证关系,有人问,小岗村靠集体经营的方式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是不是说明当年走承包到户就是错误的?并不是,首先,承包到户是生产方式上单独经营,但是由于集体指标的存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它与集体经济还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土地仍为国家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经营权,但是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可以因地制宜的种植各种农作物做到地尽其力,而且农民享有剩余产品的支配权,有力的促进了农民的增产增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分工的形成,为接下来的集体经营准备了条件。包产到户的制度安排,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岗村人重新走上产业合作社的道路,两者属于各自历史环境下农村经济经营方式的调整,是符合历史要求、完成历史使命的,不能用“统”否定“分”。
或者说,包产到户是向集体经营过度的一种方式,“对于包产到户,应当看到,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民对扩大再生产的要求必然会提出来,那时候就会重新走向新的联合,一些农民也清楚:‘包产到户是个穷法儿,三几年后,叫俺咋办就咋办,俺还是要集体的。’听说实行包产到户较早的社队,社员之间由于种种条件不同,已经出现了收入差距,一部分农民为了克服生产上的困难,又开始了小规模的合作……预计今后承包土地会逐渐向务农能手集中,副业向另一些能工巧匠集中,逐步形成专业化分工,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扩大联合范围,可以看出,包产到户走向集中是必然的,但不是再走过去的路子——一声令下,全面组织起来,而是将根据经济上的需要,通过各种自愿的服务型合作,走上逐步扩大的道路。”(选自《杜润生文集》)
第四个问题,关于包产到户是否破坏农村机械化的问题,在包产到户实施之后,农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的机械化水平是上升的。“对生产资料的需求也大大增长,大牲畜、架子车、双铧犁、轧花机、小型脱粒机、高质量的手扶拖拉机等添置不少”(选自《杜润生文集》),“1987年,关友江买了一辆四轮拖拉机拉粮食用,1993年又买了一台小手扶拖拉机用于耕种,终于彻底摆脱了用牛犁田的历史。”(选自《小岗村的40年》)
做到这三点,过逍遥的神仙生活!#传统文化#
一、“从简”以享受生活
人生在世的根本其实不是繁,而是要简。简就是要“简易”、“简约”,就是要抓住主要的本质的东西。简的原则就是要少思、安闲、轻松。
司马谈曾总结说:“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这或可说是对道家从简精神最合适的概括。由此而来,从简便成为道教应物处事的重要指导思想。“至道不繁”,从简使自己和他人都能有一个轻松的心情,相互交往也就没有那么的机关和算计,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
司马承祯说“简则益生”,也就是说从简而行才能健康心身。以简处事,一是要知生之有分,不务分之所无;二是要明白什么是无益于生的;三是要安闲无累。对于如何做到以简处事,孙思邈真人则提出了十二少的方法,即“少思少念,少笑少言、少喜少怒、少乐少愁、少好少恶、少事少机。”保持了这十二少,即守住了生命生存的根本。
简单生活即由心灵的虚闲开始,抛弃不必要的牵绊,让思想自由地飞翔,与“道”同游。日常生活也应是以简易为好,天天美味大餐于身体也不一定有益,反而可能生害,诚如司马真人所说:蔬食弊衣,足养性命,岂待酒肉罗绮然后生全哉!
从简的另一方面就是要“崇俭抑奢”,这也是道教的传统美德,太上老子说:“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所谓“俭”,即节约,这其中包括对物质追求的节制和个人贪欲的抑制。老子认为,沉溺于声色滋味等感官享受,受制于名缰利锁,不仅会大大地损害身体,更会妨碍体悟大道。因此,老子倡导“少私寡欲”,恬淡俭啬,节制物质欲望和个人私欲。节约而不奢侈,收敛贪欲,甘于恬淡,顺乎道义而有所节制,乃是俭之德。
“简”才能达到轻松,放松我们的心情。少一些烦恼,少一些忧郁,多一些开心,多一些快乐,像云一样逍遥。在上个世纪早期就有人曾经预言:“有史以来,人类将首次面对一个真正永恒的问题——如何利用工作以外的自由与闲暇,过快乐、智慧的美好生活。”我们有不少人为了得到奢华的生活可以忙碌几年、几十年,却舍不得花费几个小时享受生活。舍弃物质而重精神,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似乎很难让人做出选择,神仙逍遥的道教思想,可以让我们从中寻找解开困惑的钥匙。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的贪心也在快速膨胀,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贪污腐败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私欲膨胀促使他们绞尽脑汁争夺名利财富、贪图荣华富贵,其下场必定是可悲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一旦失去则不可复得。懂得了这一道理,便不会为声色财富这些个人私欲所牵累,自然能够在实践中做到去奢去贪,崇俭节欲,从内心深处认同俭朴廉洁等道德要求,将其化为自身的品德。
由此通过确立珍爱生命这一价值取向,来调节人们的需求结构,从而淡化人们对于一己之私欲的过分贪求,淡化小我,不为物累,以求得心灵的安和,实现肉体健康和精神自由,如此,才能最好地享受生活,实现体悟大道的人生理想。
二、“从朴”以真爱生活
“朴”的本质是质朴而无华,像生命之初的婴儿一样。道教讲“抱朴”,就是去除后天之伪,复归于婴儿,复归于朴素之道。也就是要求学道者持守质朴无华的本真,这样才能与道合一,达到自身人格的完善,而走向这种复归之路的关键则是“少私寡欲”,《道德经》第十九章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元代道士李道纯阐释为“清心释累,绝虑忘情”,是修道的必经之路。卸下心灵沉重的包袱,才可以“穷理”;抛开俗事纷扰,才能“尽性”;摈弃了一己私欲,最终能“造道”。道教所倡导的“抱朴”,依托于人们对于生命的珍惜和热爱而得以实现。真爱生活是一种智慧,而古老的道教,正是这种能用之不竭的源头活水,使世人更为合理、合“道”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素朴纯一,足以知天”,知天者,即能与天同寿。保持恬淡无欲、清静素朴的思想,不过分地追求外在的功名利禄和荣华富贵,不为个人的私欲而绞尽脑汁,不为个人的得失算计而心神不安,始终保持一种“安时而处顺”、“知足而常乐”的高尚情操,养成一种“与人无忤、与物无争”的旷达胸怀,才是“返朴归真”的真谛所在。
《太平经》中有“下古人心邪蔽,不若太上古之三皇,人心质朴,心意专一,各乐称天心,而忠信不欺其上,故可无文也”之句,意在批评世人品行邪恶,颂扬古人的质朴。在我们经常慨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今天,尤其需要这种返朴归真的境界。
返归淳朴,即不要用人为的东西去毁灭天然,不要用造作去毁灭性命,不要因贪求名声而成为名声的牺牲品。
三、“从和”以快乐生活
“和谐”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理念。“和”的意义,一是要通,二是要顺,三是要悦,四是要包容。通则和谐,和则相生。
所谓通就是通畅、通达,古人曾说:道之言通,通无所通,而无所不通。天地万物的自然运化生长,展现的是道通万物的自然和谐。道经中说,“道以通达为义”。所谓“道以通达为义”,就是既要自通还要通他。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知道,道路畅通则人行通达,水流畅通则润泽万物,货物畅通则人心稳定,人之血脉畅通则无病痛。人生在世,最重要的是心通无碍,只有心通才减少烦恼与忧苦,也只有排除烦恼与忧苦才有顺心如意。在道教看来,通则无碍,通则和谐,通则安定,通则太平,通则繁荣。
所谓顺就是顺应大势,也就是要顺应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若水一样顺势而行。一年四季二十四节气,乃天地自然之常势,人应当顺应其变化。白天应当劳作,晚间应当休息,也是自然之常理。所谓悦就是保持与营造和悦的心态和处境,人之心身和悦,才能神清气爽,健康常在。家庭有和悦才能和睦,小孩在这样一种氛围中成长,才有快乐,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所谓包容就是要宽容地对待他人,以有容乃大的胸怀,容纳不同的东西,像大海一样能容纳万川河水,并赋予其生机。和所包含的以上四个方面,引导着世人快乐地生活。具体当从以下三方面来促进。
第一当以人自身的和谐为基础。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要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和谐,我们首先要保持自己个人内心的和谐与安宁。道教认为,人心的烦恼和不安定主要来自外物的缠绕和贪求欲望之心过度,从而产生烦恼与焦虑,产生妒忌心甚至仇恨心,因此有人生苦短之感叹,而之所以“苦短”,是因为我们为“烦恼”所缠绕。而“烦恼”实际上起于“妄心”。
《常清静经》说:“既有妄心,即惊其神。既惊其神,即着万物。既着万物,即生贪求。既生贪求,即是烦恼。烦恼妄想,忧苦心身,便遭浊辱,流浪生死,常沉苦海,永失真道。”
只有我们内心清静恬淡,少私寡欲,无为不争,去除贪求妄想,自知而不自见,自爱而不自贵,自信而不自傲,自强而不自恃,保持个人内心的安宁与平静,才能使生活既充实又平和,像水一样,无我而又能坚持自我,在心灵的深处树立起和谐和平的信念,从而健全人的心身,维护和谐,促进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各种生命自得其乐。
第二当以人与社会的和谐为现实追求。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要求我们人人都心怀慈爱,对他人友善,要宽容他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自我,而是要求我们要充分理解他人。《南华经》中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之间,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是完全能够和睦相处、共存共荣的。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首先是要促进家庭的和谐。道教《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强调要“父慈子孝,夫信妇贞,兄敬弟顺”,以做到“室家合和”,“天垂福庆”。
其次,要以慈爱之心灵和诚信之行为对待他人。社会和谐的根本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该建立在相互尊敬、相互帮助和诚信友爱的基础上。富有者应帮助贫穷者,而不是使贫穷者越来越贫穷;不同人群之间应增进交流,促进理解。通过交流,既能发现彼此之间的共同之处,从而坚信人类文化有一些核心的东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同时,我们又能深入地了解彼此之间的相异处,做到不失自我而又尊重、包容他人,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互利互惠,慈爱和同。
第三当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最高追求。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只有确保天地自然的平安,人类才能获得长久的平安。因此,要追求社会的和谐,我们还必须树立起对自然的正确态度。道教认为,天地万物都源自于“道”,“一切有形,皆含道性”。万物都有按照道所赋予它的本性自然发展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不要随意作践自然、毁坏自然。
人应该“与天地合其德”,对万物利而不害,以促进整个宇宙更加和谐和完美为目标,而不应该以毁灭各种自然物的行为来扼杀宇宙的生机。《道德经》中教导我们说,应“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就是要顺应世界万物生长变化过程的自然本性,不以人为的强制方式去破坏这个过程的本来面貌,因势利导,无为而无不为。 https://t.cn/Evk4evd
一、“从简”以享受生活
人生在世的根本其实不是繁,而是要简。简就是要“简易”、“简约”,就是要抓住主要的本质的东西。简的原则就是要少思、安闲、轻松。
司马谈曾总结说:“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这或可说是对道家从简精神最合适的概括。由此而来,从简便成为道教应物处事的重要指导思想。“至道不繁”,从简使自己和他人都能有一个轻松的心情,相互交往也就没有那么的机关和算计,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
司马承祯说“简则益生”,也就是说从简而行才能健康心身。以简处事,一是要知生之有分,不务分之所无;二是要明白什么是无益于生的;三是要安闲无累。对于如何做到以简处事,孙思邈真人则提出了十二少的方法,即“少思少念,少笑少言、少喜少怒、少乐少愁、少好少恶、少事少机。”保持了这十二少,即守住了生命生存的根本。
简单生活即由心灵的虚闲开始,抛弃不必要的牵绊,让思想自由地飞翔,与“道”同游。日常生活也应是以简易为好,天天美味大餐于身体也不一定有益,反而可能生害,诚如司马真人所说:蔬食弊衣,足养性命,岂待酒肉罗绮然后生全哉!
从简的另一方面就是要“崇俭抑奢”,这也是道教的传统美德,太上老子说:“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所谓“俭”,即节约,这其中包括对物质追求的节制和个人贪欲的抑制。老子认为,沉溺于声色滋味等感官享受,受制于名缰利锁,不仅会大大地损害身体,更会妨碍体悟大道。因此,老子倡导“少私寡欲”,恬淡俭啬,节制物质欲望和个人私欲。节约而不奢侈,收敛贪欲,甘于恬淡,顺乎道义而有所节制,乃是俭之德。
“简”才能达到轻松,放松我们的心情。少一些烦恼,少一些忧郁,多一些开心,多一些快乐,像云一样逍遥。在上个世纪早期就有人曾经预言:“有史以来,人类将首次面对一个真正永恒的问题——如何利用工作以外的自由与闲暇,过快乐、智慧的美好生活。”我们有不少人为了得到奢华的生活可以忙碌几年、几十年,却舍不得花费几个小时享受生活。舍弃物质而重精神,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似乎很难让人做出选择,神仙逍遥的道教思想,可以让我们从中寻找解开困惑的钥匙。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的贪心也在快速膨胀,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贪污腐败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私欲膨胀促使他们绞尽脑汁争夺名利财富、贪图荣华富贵,其下场必定是可悲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一旦失去则不可复得。懂得了这一道理,便不会为声色财富这些个人私欲所牵累,自然能够在实践中做到去奢去贪,崇俭节欲,从内心深处认同俭朴廉洁等道德要求,将其化为自身的品德。
由此通过确立珍爱生命这一价值取向,来调节人们的需求结构,从而淡化人们对于一己之私欲的过分贪求,淡化小我,不为物累,以求得心灵的安和,实现肉体健康和精神自由,如此,才能最好地享受生活,实现体悟大道的人生理想。
二、“从朴”以真爱生活
“朴”的本质是质朴而无华,像生命之初的婴儿一样。道教讲“抱朴”,就是去除后天之伪,复归于婴儿,复归于朴素之道。也就是要求学道者持守质朴无华的本真,这样才能与道合一,达到自身人格的完善,而走向这种复归之路的关键则是“少私寡欲”,《道德经》第十九章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元代道士李道纯阐释为“清心释累,绝虑忘情”,是修道的必经之路。卸下心灵沉重的包袱,才可以“穷理”;抛开俗事纷扰,才能“尽性”;摈弃了一己私欲,最终能“造道”。道教所倡导的“抱朴”,依托于人们对于生命的珍惜和热爱而得以实现。真爱生活是一种智慧,而古老的道教,正是这种能用之不竭的源头活水,使世人更为合理、合“道”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素朴纯一,足以知天”,知天者,即能与天同寿。保持恬淡无欲、清静素朴的思想,不过分地追求外在的功名利禄和荣华富贵,不为个人的私欲而绞尽脑汁,不为个人的得失算计而心神不安,始终保持一种“安时而处顺”、“知足而常乐”的高尚情操,养成一种“与人无忤、与物无争”的旷达胸怀,才是“返朴归真”的真谛所在。
《太平经》中有“下古人心邪蔽,不若太上古之三皇,人心质朴,心意专一,各乐称天心,而忠信不欺其上,故可无文也”之句,意在批评世人品行邪恶,颂扬古人的质朴。在我们经常慨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今天,尤其需要这种返朴归真的境界。
返归淳朴,即不要用人为的东西去毁灭天然,不要用造作去毁灭性命,不要因贪求名声而成为名声的牺牲品。
三、“从和”以快乐生活
“和谐”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理念。“和”的意义,一是要通,二是要顺,三是要悦,四是要包容。通则和谐,和则相生。
所谓通就是通畅、通达,古人曾说:道之言通,通无所通,而无所不通。天地万物的自然运化生长,展现的是道通万物的自然和谐。道经中说,“道以通达为义”。所谓“道以通达为义”,就是既要自通还要通他。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知道,道路畅通则人行通达,水流畅通则润泽万物,货物畅通则人心稳定,人之血脉畅通则无病痛。人生在世,最重要的是心通无碍,只有心通才减少烦恼与忧苦,也只有排除烦恼与忧苦才有顺心如意。在道教看来,通则无碍,通则和谐,通则安定,通则太平,通则繁荣。
所谓顺就是顺应大势,也就是要顺应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若水一样顺势而行。一年四季二十四节气,乃天地自然之常势,人应当顺应其变化。白天应当劳作,晚间应当休息,也是自然之常理。所谓悦就是保持与营造和悦的心态和处境,人之心身和悦,才能神清气爽,健康常在。家庭有和悦才能和睦,小孩在这样一种氛围中成长,才有快乐,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所谓包容就是要宽容地对待他人,以有容乃大的胸怀,容纳不同的东西,像大海一样能容纳万川河水,并赋予其生机。和所包含的以上四个方面,引导着世人快乐地生活。具体当从以下三方面来促进。
第一当以人自身的和谐为基础。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要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和谐,我们首先要保持自己个人内心的和谐与安宁。道教认为,人心的烦恼和不安定主要来自外物的缠绕和贪求欲望之心过度,从而产生烦恼与焦虑,产生妒忌心甚至仇恨心,因此有人生苦短之感叹,而之所以“苦短”,是因为我们为“烦恼”所缠绕。而“烦恼”实际上起于“妄心”。
《常清静经》说:“既有妄心,即惊其神。既惊其神,即着万物。既着万物,即生贪求。既生贪求,即是烦恼。烦恼妄想,忧苦心身,便遭浊辱,流浪生死,常沉苦海,永失真道。”
只有我们内心清静恬淡,少私寡欲,无为不争,去除贪求妄想,自知而不自见,自爱而不自贵,自信而不自傲,自强而不自恃,保持个人内心的安宁与平静,才能使生活既充实又平和,像水一样,无我而又能坚持自我,在心灵的深处树立起和谐和平的信念,从而健全人的心身,维护和谐,促进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和睦相处,各种生命自得其乐。
第二当以人与社会的和谐为现实追求。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要求我们人人都心怀慈爱,对他人友善,要宽容他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自我,而是要求我们要充分理解他人。《南华经》中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之间,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是完全能够和睦相处、共存共荣的。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首先是要促进家庭的和谐。道教《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强调要“父慈子孝,夫信妇贞,兄敬弟顺”,以做到“室家合和”,“天垂福庆”。
其次,要以慈爱之心灵和诚信之行为对待他人。社会和谐的根本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应该建立在相互尊敬、相互帮助和诚信友爱的基础上。富有者应帮助贫穷者,而不是使贫穷者越来越贫穷;不同人群之间应增进交流,促进理解。通过交流,既能发现彼此之间的共同之处,从而坚信人类文化有一些核心的东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同时,我们又能深入地了解彼此之间的相异处,做到不失自我而又尊重、包容他人,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互利互惠,慈爱和同。
第三当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最高追求。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只有确保天地自然的平安,人类才能获得长久的平安。因此,要追求社会的和谐,我们还必须树立起对自然的正确态度。道教认为,天地万物都源自于“道”,“一切有形,皆含道性”。万物都有按照道所赋予它的本性自然发展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不要随意作践自然、毁坏自然。
人应该“与天地合其德”,对万物利而不害,以促进整个宇宙更加和谐和完美为目标,而不应该以毁灭各种自然物的行为来扼杀宇宙的生机。《道德经》中教导我们说,应“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就是要顺应世界万物生长变化过程的自然本性,不以人为的强制方式去破坏这个过程的本来面貌,因势利导,无为而无不为。 https://t.cn/Evk4evd
股东可以什么方式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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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采矿权、控矿权等用益物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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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采矿权、控矿权等用益物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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