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互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全县会计、出纳旁听庭审
1月20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王某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任互助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管理的国库支付中心零余额账户中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分47笔转支2129179.5元至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信用卡还款、打麻将等个人开支,其中挪用的1842341.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归还1823314.61万元,剩余305864.89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1842341.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将挪用的部分公款用于打麻将非法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从宽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深刻忏悔,并服从判决结果。
因该案对防止公职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全县各单位会计、出纳130余人旁听庭审活动。通过旁听庭审,不仅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同时给旁听人员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希望广大财会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守财经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防止为一时贪念付出惨痛代价。
1月20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王某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任互助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管理的国库支付中心零余额账户中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分47笔转支2129179.5元至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信用卡还款、打麻将等个人开支,其中挪用的1842341.7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归还1823314.61万元,剩余305864.89元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1842341.7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将挪用的部分公款用于打麻将非法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从宽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深刻忏悔,并服从判决结果。
因该案对防止公职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全县各单位会计、出纳130余人旁听庭审活动。通过旁听庭审,不仅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同时给旁听人员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希望广大财会人员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守财经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防止为一时贪念付出惨痛代价。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西宁中院依法对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1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李永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李永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动态# #案件播报# 【西宁中院依法对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原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长李永平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李永平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担任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的身份,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措施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担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委员、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和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44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木里矿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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