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二创冰墩墩# 【#自制冰墩墩会侵权吗#】这么多“墩墩”火了,那么问题来了——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会侵权吗?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
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
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法》。(齐鲁晚报微信公众号) https://t.cn/z856y9e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
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
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法》。(齐鲁晚报微信公众号) https://t.cn/z856y9e
#淮北爆料# 【春节打假专项行动,警告!没收!罚款!】
2022年元旦春节之际,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两节”打假专项行动。通过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维护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至2022年2月底。现发布第二批“两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01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山区某烤肉料理淮海路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山区某烤肉料理淮海路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后堂的冷柜设定温度为-15℃,但其中贮存的袋装薯条等多种食材标签标示保存温度为-18℃;同时,在冷柜内发现两袋未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油腰”。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油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山区某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相山区某酒店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某公司生产的涉案“油条”做为食品原料,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者其他合格证明。至案发时,涉案“油条”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实施混淆行为案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和散称水饺储藏冰柜上方标示牌中标示“科*散水饺1.99元/斤”等字样。经查,上述水饺实为“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科*”商标注册人无关。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乐器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乐器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开展琴类艺术培训,店门口一张立式广告牌,宣传“**艺术学校成才计划,原价1600元的课程,现价198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以198元的价格提供琴类艺术培训服务,在广告中虚构“原价1600元”等内容。案发后,当事人自行撤下涉案广告,停止经营,并张贴告示转让店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销售过期食品案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职工食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2号窗口销售过期咸菜、酱腌菜,依法对尚未售出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查,唐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9月22日起,租赁某企业职工食堂2号窗口,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且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当事人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元旦春节之际,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两节”打假专项行动。通过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维护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信守法、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此次专项行动将持续至2022年2月底。现发布第二批“两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01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山区某烤肉料理淮海路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山区某烤肉料理淮海路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后堂的冷柜设定温度为-15℃,但其中贮存的袋装薯条等多种食材标签标示保存温度为-18℃;同时,在冷柜内发现两袋未标示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油腰”。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2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油腰”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山区某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相山区某酒店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某公司生产的涉案“油条”做为食品原料,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者其他合格证明。至案发时,涉案“油条”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实施混淆行为案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和散称水饺储藏冰柜上方标示牌中标示“科*散水饺1.99元/斤”等字样。经查,上述水饺实为“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科*”商标注册人无关。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乐器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乐器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开展琴类艺术培训,店门口一张立式广告牌,宣传“**艺术学校成才计划,原价1600元的课程,现价198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以198元的价格提供琴类艺术培训服务,在广告中虚构“原价1600元”等内容。案发后,当事人自行撤下涉案广告,停止经营,并张贴告示转让店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销售过期食品案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职工食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堂2号窗口销售过期咸菜、酱腌菜,依法对尚未售出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经查,唐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9月22日起,租赁某企业职工食堂2号窗口,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且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现象。当事人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民二创冰墩墩# 【所以#自制冰墩墩会侵权吗#】这么多“墩墩”火了,那么问题来了——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会侵权吗?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
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
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法》。(齐鲁晚报微信公众号)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特殊规定。
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
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
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法》。(齐鲁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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