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22全国两会# 【专访最高法审监庭庭长韩维中:#从源头上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2021年,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政法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话题。全国两会期间,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韩维中。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主要负责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核准再审程序刑事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有的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请问,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有的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证据材料实质性审查不足,把关不严,有的案件甚至有虚假证据也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北青报:能否详细说一下?
韩维中: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计分考核来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计分考核材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对封闭,检察机关和法院缺少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导致即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难以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大多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对考核计分的形成过程、具体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由于减刑假释案件量大,办案法官人数很有限,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即使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也较少能对罪犯进行提讯,更不用说进行其他形式的调查核实。
北青报:我们看到,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韩维中:为使《意见》得到落实,我们将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为重点,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一方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积极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强化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切实发挥庭审的功能,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机制,发现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及时加以整改;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借鉴作用,确保下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掌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地方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加以推广,努力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北青报: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将如何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办理,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案主体之一,虽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但也应当从“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中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加以严格规范。
“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罪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依法送交监狱等监禁性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保外”出狱,造成判处的刑罚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如“巴图孟和案”,是在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后,有关看守所违反规定,未将巴图孟和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直至其刑期“届满”。
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固然与这些罪犯及其家属思想不端、动机不正,甚至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有关,但与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北青报:如何理解?
韩维中:比如,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审前未羁押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能及时被收押、送监,为防止罪犯脱管、漏管,有的法院便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加之有关机关监管不到位,也就造成了“纸面服刑”现象发生。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收押难、送监难问题,确保被判处实刑且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又比如,过去通常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不是一个独立案件,而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一项工作,在这一认识指导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独立案号,往往也难以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进行认真审查。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相应举措,比如明确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编制独立案号,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原则上要提请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组织诊断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制度。通过这些相关程序机制的完善,堵塞制度漏洞,杜绝司法腐败。
北青报:有专家学者呼吁应当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对此,您怎么认识?
韩维中: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兼具“居于监外”和“刑期折抵”的双重“利益”,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但一些罪犯及其家属在这一双重“利益”的驱使下,千方百计、挖空心思通过非法手段让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的甚至围猎司法人员,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从而产生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我们认为,改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做法,研究建立暂停执行制度,确有其必要性。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政法单位开展了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可行性的调研工作,已形成了一定调研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深入进行论证,努力为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提供较为成熟的参考意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主要负责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及有关民事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核准再审程序刑事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北青报: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减刑假释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其中有的案件甚至存在徇私舞弊、司法不廉等现象。请问,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办理,需要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目前,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有的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证据材料实质性审查不足,把关不严,有的案件甚至有虚假证据也得以蒙混过关,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北青报:能否详细说一下?
韩维中: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通过计分考核来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计分考核材料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罚执行场所的相对封闭,检察机关和法院缺少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导致即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难以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大多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难以对考核计分的形成过程、具体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
另外,由于减刑假释案件量大,办案法官人数很有限,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即使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也较少能对罪犯进行提讯,更不用说进行其他形式的调查核实。
北青报:我们看到,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韩维中:为使《意见》得到落实,我们将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为重点,切实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一方面,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积极与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强化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切实发挥庭审的功能,确保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机制,发现问题苗头,抓早抓小,及时加以整改;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借鉴作用,确保下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掌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一些地方的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加以推广,努力推进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北青报: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将如何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韩维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办理,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案主体之一,虽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但也应当从“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中汲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加以严格规范。
“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使得罪犯在生效裁判作出后,未被依法送交监狱等监禁性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或者在送交之后不久就被“保外”出狱,造成判处的刑罚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在纸面上“服刑”完毕。如“巴图孟和案”,是在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后,有关看守所违反规定,未将巴图孟和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直至其刑期“届满”。
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固然与这些罪犯及其家属思想不端、动机不正,甚至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当等有关,但与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北青报:如何理解?
韩维中:比如,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审前未羁押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能及时被收押、送监,为防止罪犯脱管、漏管,有的法院便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加之有关机关监管不到位,也就造成了“纸面服刑”现象发生。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收押难、送监难问题,确保被判处实刑且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纸面服刑”现象的发生。
又比如,过去通常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不是一个独立案件,而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一项工作,在这一认识指导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独立案号,往往也难以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进行认真审查。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采取了相应举措,比如明确要求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编制独立案号,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原则上要提请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组织诊断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等制度。通过这些相关程序机制的完善,堵塞制度漏洞,杜绝司法腐败。
北青报:有专家学者呼吁应当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对此,您怎么认识?
韩维中: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兼具“居于监外”和“刑期折抵”的双重“利益”,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但一些罪犯及其家属在这一双重“利益”的驱使下,千方百计、挖空心思通过非法手段让自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的甚至围猎司法人员,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从而产生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我们认为,改变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的做法,研究建立暂停执行制度,确有其必要性。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政法单位开展了建立刑罚暂停执行制度可行性的调研工作,已形成了一定调研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调研,深入进行论证,努力为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规定提供较为成熟的参考意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宝马摩托说好的5千块卖,怎么就变成15万多了?欺诈!”江苏苏州,小王花5000元在网上下单购买了一辆宝马摩托。可不曾想,商家变脸称摩托车需要158888元。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王平常就喜欢玩摩托,某天,逛网站时,发现一辆平时需要十几万才能买到的摩托车,网上的标价只有5000元。他觉得自己撞了大运,捡到了宝,欣喜若狂之下,没多想,直接下了订单。
第二天,因为幻想着骑豪华摩托纵横驰骋的景象,激动得一晚没睡的小王,一大早就催促商家给自己发货。
没想到,小王这欣喜的劲头还没过,等来的却是一盆冷水。
商家告诉小王,5000元只是定金,还要补助15万多的差价才能发货。小王一听,这心头顿时一口闷气涌了上来。
不过,他也怀疑是不是自己真的看错了,难道真的是定金?便上网再次查看,这一看,那5000块还真的是定金。
不过,商家虚假标价欺骗消费者这种事情,喜欢上网冲浪的小王早就听说过。所以,下单时,他还留了个心眼,把当时的页面宣传图给截图保存了下来。
小王拿出保存的截图和网页上的宣传页仔细对比。
不比还好,这一比,小王顿时三分无名火冲天而起,自己下单的截图中的5000元根本就不是定金,而是售价。
但是,后来被商家偷偷给篡改了,所以现在显示的是售价是158888元,5000元变成了定金。
愤怒的小王当即拿着证据联系了网站客服,摆事实、讲道理,把售卖摩托车的商家一通投诉。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客服不但没有处理商家的违规行为,还认定这属于小王自己的责任,认为小王不该贪图便宜,在没有询问清楚的情况下,就下单购买。
骗人还有道理,还一套一套的,这简直就是在侮辱消费者的智商,这更是令小王头顶火冒三丈高。
一怒之下,小王一纸诉状把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还5000元,并三倍赔偿15000元。
小王为什么会要求三倍赔偿15000元呢,实际上这是因为小王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所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配三的规定索赔。
那么,大家觉得小王的索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就在于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欺诈。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商家告知了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商家的目的是以虚假的情况达成协议。
就本案而言,商家把实际需要158888元购买的宝马摩托,故意标成了5000元出售,使小王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购买的行为,形式上看,确实是欺骗了小王。
但这就意味着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了吗?实则也不然。
因为,这还要根据商家的目的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断。
构成欺诈,商家的目的必须是想以虚假的事实状态,和消费者达成协议,以实现商品的出售。
如果我们把商家的隐瞒摩托车真实价格为158888元的行为认定为欺诈,那么,商家的目的就是准备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摩托,所以才故意隐瞒真实价格。
显然,本案中的商家又不傻,弄出个低价欺诈消费者,然后低价出售摩托车?其实,商家的真实目的是虚标价格引诱消费者原价购买。
所以,商家的行为虽然可恶,大家都深恶痛绝,但从法律上讲,这只是一种普通的欺骗行为,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
上了法庭后,商家也不再那么盛气凌人,同意退还5000元,但是不同意三倍赔偿。
同时,商家指出,当日页面所标注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买卖合同还没有实际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王提供的截图,商家当时标价确为5000元,但是按照宣传内容来看,当日商家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双方合同尚未成立。
法院指出,小王平日酷爱摩托,对该型号摩托车的价格有充分的认知,对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要约邀请,小王未认真核实,便下单购买,在此事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小王5000元定金,驳回了其三倍赔偿的诉求。
本案发生后,很多人也纷纷发表了看法。有人认为,商家不讲诚信,故意作出虚假的标价欺骗消费者,应让商家履行承诺,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摩托。
但是也有的人认为,这事情,小王清楚地知道5000元根本买不到这样一辆宝马摩托,却还是贪图便宜,问都不问就下单,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小王应自己承担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王平常就喜欢玩摩托,某天,逛网站时,发现一辆平时需要十几万才能买到的摩托车,网上的标价只有5000元。他觉得自己撞了大运,捡到了宝,欣喜若狂之下,没多想,直接下了订单。
第二天,因为幻想着骑豪华摩托纵横驰骋的景象,激动得一晚没睡的小王,一大早就催促商家给自己发货。
没想到,小王这欣喜的劲头还没过,等来的却是一盆冷水。
商家告诉小王,5000元只是定金,还要补助15万多的差价才能发货。小王一听,这心头顿时一口闷气涌了上来。
不过,他也怀疑是不是自己真的看错了,难道真的是定金?便上网再次查看,这一看,那5000块还真的是定金。
不过,商家虚假标价欺骗消费者这种事情,喜欢上网冲浪的小王早就听说过。所以,下单时,他还留了个心眼,把当时的页面宣传图给截图保存了下来。
小王拿出保存的截图和网页上的宣传页仔细对比。
不比还好,这一比,小王顿时三分无名火冲天而起,自己下单的截图中的5000元根本就不是定金,而是售价。
但是,后来被商家偷偷给篡改了,所以现在显示的是售价是158888元,5000元变成了定金。
愤怒的小王当即拿着证据联系了网站客服,摆事实、讲道理,把售卖摩托车的商家一通投诉。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客服不但没有处理商家的违规行为,还认定这属于小王自己的责任,认为小王不该贪图便宜,在没有询问清楚的情况下,就下单购买。
骗人还有道理,还一套一套的,这简直就是在侮辱消费者的智商,这更是令小王头顶火冒三丈高。
一怒之下,小王一纸诉状把商家告到了法院,要求退还5000元,并三倍赔偿15000元。
小王为什么会要求三倍赔偿15000元呢,实际上这是因为小王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所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配三的规定索赔。
那么,大家觉得小王的索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就在于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欺诈。
法律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商家告知了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二是商家的目的是以虚假的情况达成协议。
就本案而言,商家把实际需要158888元购买的宝马摩托,故意标成了5000元出售,使小王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购买的行为,形式上看,确实是欺骗了小王。
但这就意味着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了吗?实则也不然。
因为,这还要根据商家的目的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断。
构成欺诈,商家的目的必须是想以虚假的事实状态,和消费者达成协议,以实现商品的出售。
如果我们把商家的隐瞒摩托车真实价格为158888元的行为认定为欺诈,那么,商家的目的就是准备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摩托,所以才故意隐瞒真实价格。
显然,本案中的商家又不傻,弄出个低价欺诈消费者,然后低价出售摩托车?其实,商家的真实目的是虚标价格引诱消费者原价购买。
所以,商家的行为虽然可恶,大家都深恶痛绝,但从法律上讲,这只是一种普通的欺骗行为,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
上了法庭后,商家也不再那么盛气凌人,同意退还5000元,但是不同意三倍赔偿。
同时,商家指出,当日页面所标注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买卖合同还没有实际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王提供的截图,商家当时标价确为5000元,但是按照宣传内容来看,当日商家发出的是要约邀请,双方合同尚未成立。
法院指出,小王平日酷爱摩托,对该型号摩托车的价格有充分的认知,对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要约邀请,小王未认真核实,便下单购买,在此事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小王5000元定金,驳回了其三倍赔偿的诉求。
本案发生后,很多人也纷纷发表了看法。有人认为,商家不讲诚信,故意作出虚假的标价欺骗消费者,应让商家履行承诺,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摩托。
但是也有的人认为,这事情,小王清楚地知道5000元根本买不到这样一辆宝马摩托,却还是贪图便宜,问都不问就下单,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小王应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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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啦# 为什么视频发布后一闪一闪的呢?[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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