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 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5月6日至6月6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联系电话: 0775-4560787 邮政编码:5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wwk@126.com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5月6日
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和利用,传承古码头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打造贵港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古码头,是指目前尚存的始建于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青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建造的以及1949年以后建造,对贵港交通、工农业发展等具有重大见证意义或者具有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的码头。
前款所称码头,是指江河边专供轮船或者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纳入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旧房、社工、寺庙、碑刻、牌坊等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古码头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码头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资源普查和申报、日常巡查、保护宣传等保护管理工作。
古码头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码头保护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码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仍在发挥码头功能的古码头的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码头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护】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保护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等方式参与古码头的保护和文化传承,有条件的可以与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负责一处或者多处古码头的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码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七条【表扬奖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古码头保护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码头构件、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码头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溯源古码头的历史文化渊源及演进;
(五)有效制止破坏古码头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保护古码头的行为。
第八条【名录管理】古码头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下列古码头应当纳入名录管理范围:
(一)桂平市的:北港码头、南江码头、南木码头、清风楼码头、车渡码头、太平街口码头、大关码头、四清码头、江口码头、石咀码头;
(二)平南县的袁崇焕故居遗址西堂码头、丹竹街码头、武林码头、上渡码头、下渡码头、车排码头、大古码头;
(三)港北区的武乐渡口码头、大东码头、贵糖旧址码头;
(四)港南区的南江古码头、瓦塘香江码头、东津渡口码头、粮仓码头;
(五)覃塘区的刘公圩码头、江兴码头;
(六)其他经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古码头。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古码头档案数据库,编制古码头名录和包含古码头基本信息、保护范围的保护图则,并予以公布。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整理的古码头名录及有关档案资料交送公共图书馆保存。
第九条【保护范围与标志】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码头,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在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条【环境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古码头周边环境整治,推进古码头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码头的安全。
第十二条【古码头修缮】古码头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古码头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留原有构件,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保持历史风貌。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抢救性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古码头进行巡查,发现古码头有损毁或者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应当编制古码头抢救修缮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古码头拆除】古码头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对确需拆除的古码头,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码头青石构件等的保管措施。拆除的古码头构件应当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出售。
第十五条【林木保护】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不得移植或者砍伐。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严禁偷盗古码头青石等构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码头构件或者构筑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安全隔离设施;
(三)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破坏古码头环境风貌;
(四)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五)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建设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七)占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八)其他危害或者影响古码头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旅游开发】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古码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合古码头资源,开展古码头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码头文化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古码头构件未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或者非法侵占、擅自出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破坏古码头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古码头损坏、损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联系电话: 0775-4560787 邮政编码:5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wwk@126.com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5月6日
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和利用,传承古码头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打造贵港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古码头,是指目前尚存的始建于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青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建造的以及1949年以后建造,对贵港交通、工农业发展等具有重大见证意义或者具有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的码头。
前款所称码头,是指江河边专供轮船或者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纳入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旧房、社工、寺庙、碑刻、牌坊等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古码头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码头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资源普查和申报、日常巡查、保护宣传等保护管理工作。
古码头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码头保护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码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仍在发挥码头功能的古码头的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码头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护】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保护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等方式参与古码头的保护和文化传承,有条件的可以与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负责一处或者多处古码头的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码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七条【表扬奖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古码头保护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码头构件、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码头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溯源古码头的历史文化渊源及演进;
(五)有效制止破坏古码头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保护古码头的行为。
第八条【名录管理】古码头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下列古码头应当纳入名录管理范围:
(一)桂平市的:北港码头、南江码头、南木码头、清风楼码头、车渡码头、太平街口码头、大关码头、四清码头、江口码头、石咀码头;
(二)平南县的袁崇焕故居遗址西堂码头、丹竹街码头、武林码头、上渡码头、下渡码头、车排码头、大古码头;
(三)港北区的武乐渡口码头、大东码头、贵糖旧址码头;
(四)港南区的南江古码头、瓦塘香江码头、东津渡口码头、粮仓码头;
(五)覃塘区的刘公圩码头、江兴码头;
(六)其他经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古码头。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古码头档案数据库,编制古码头名录和包含古码头基本信息、保护范围的保护图则,并予以公布。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整理的古码头名录及有关档案资料交送公共图书馆保存。
第九条【保护范围与标志】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码头,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在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条【环境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古码头周边环境整治,推进古码头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码头的安全。
第十二条【古码头修缮】古码头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古码头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留原有构件,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保持历史风貌。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抢救性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古码头进行巡查,发现古码头有损毁或者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应当编制古码头抢救修缮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古码头拆除】古码头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对确需拆除的古码头,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码头青石构件等的保管措施。拆除的古码头构件应当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出售。
第十五条【林木保护】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不得移植或者砍伐。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严禁偷盗古码头青石等构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码头构件或者构筑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安全隔离设施;
(三)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破坏古码头环境风貌;
(四)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五)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建设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七)占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八)其他危害或者影响古码头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旅游开发】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古码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合古码头资源,开展古码头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码头文化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古码头构件未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或者非法侵占、擅自出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破坏古码头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古码头损坏、损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贵港# 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5月6日至6月6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联系电话: 0775-4560787 邮政编码:5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wwk@126.com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5月6日
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和利用,传承古码头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打造贵港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古码头,是指目前尚存的始建于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青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建造的以及1949年以后建造,对贵港交通、工农业发展等具有重大见证意义或者具有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的码头。
前款所称码头,是指江河边专供轮船或者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纳入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旧房、社工、寺庙、碑刻、牌坊等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古码头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码头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资源普查和申报、日常巡查、保护宣传等保护管理工作。
古码头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码头保护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码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仍在发挥码头功能的古码头的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码头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护】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保护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等方式参与古码头的保护和文化传承,有条件的可以与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负责一处或者多处古码头的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码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七条【表扬奖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古码头保护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码头构件、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码头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溯源古码头的历史文化渊源及演进;
(五)有效制止破坏古码头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保护古码头的行为。
第八条【名录管理】古码头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下列古码头应当纳入名录管理范围:
(一)桂平市的:北港码头、南江码头、南木码头、清风楼码头、车渡码头、太平街口码头、大关码头、四清码头、江口码头、石咀码头;
(二)平南县的袁崇焕故居遗址西堂码头、丹竹街码头、武林码头、上渡码头、下渡码头、车排码头、大古码头;
(三)港北区的武乐渡口码头、大东码头、贵糖旧址码头;
(四)港南区的南江古码头、瓦塘香江码头、东津渡口码头、粮仓码头;
(五)覃塘区的刘公圩码头、江兴码头;
(六)其他经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古码头。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古码头档案数据库,编制古码头名录和包含古码头基本信息、保护范围的保护图则,并予以公布。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整理的古码头名录及有关档案资料交送公共图书馆保存。
第九条【保护范围与标志】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码头,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在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条【环境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古码头周边环境整治,推进古码头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码头的安全。
第十二条【古码头修缮】古码头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古码头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留原有构件,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保持历史风貌。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抢救性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古码头进行巡查,发现古码头有损毁或者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应当编制古码头抢救修缮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古码头拆除】古码头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对确需拆除的古码头,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码头青石构件等的保管措施。拆除的古码头构件应当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出售。
第十五条【林木保护】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不得移植或者砍伐。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严禁偷盗古码头青石等构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码头构件或者构筑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安全隔离设施;
(三)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破坏古码头环境风貌;
(四)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五)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建设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七)占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八)其他危害或者影响古码头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旅游开发】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古码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合古码头资源,开展古码头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码头文化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古码头构件未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或者非法侵占、擅自出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破坏古码头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古码头损坏、损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联系电话: 0775-4560787 邮政编码:537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wwk@126.com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5月6日
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和利用,传承古码头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打造贵港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古码头,是指目前尚存的始建于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青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建造的以及1949年以后建造,对贵港交通、工农业发展等具有重大见证意义或者具有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的码头。
前款所称码头,是指江河边专供轮船或者渡船停泊,让乘客上下、货物装卸的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及纳入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旧房、社工、寺庙、碑刻、牌坊等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古码头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码头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资源普查和申报、日常巡查、保护宣传等保护管理工作。
古码头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码头保护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码头。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古码头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码头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仍在发挥码头功能的古码头的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码头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护】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保护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等方式参与古码头的保护和文化传承,有条件的可以与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负责一处或者多处古码头的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码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七条【表扬奖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古码头保护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码头构件、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码头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溯源古码头的历史文化渊源及演进;
(五)有效制止破坏古码头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保护古码头的行为。
第八条【名录管理】古码头保护实行名录管理。下列古码头应当纳入名录管理范围:
(一)桂平市的:北港码头、南江码头、南木码头、清风楼码头、车渡码头、太平街口码头、大关码头、四清码头、江口码头、石咀码头;
(二)平南县的袁崇焕故居遗址西堂码头、丹竹街码头、武林码头、上渡码头、下渡码头、车排码头、大古码头;
(三)港北区的武乐渡口码头、大东码头、贵糖旧址码头;
(四)港南区的南江古码头、瓦塘香江码头、东津渡口码头、粮仓码头;
(五)覃塘区的刘公圩码头、江兴码头;
(六)其他经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古码头。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码头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古码头档案数据库,编制古码头名录和包含古码头基本信息、保护范围的保护图则,并予以公布。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整理的古码头名录及有关档案资料交送公共图书馆保存。
第九条【保护范围与标志】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码头,其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在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条【环境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古码头周边环境整治,推进古码头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码头的安全。
第十二条【古码头修缮】古码头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古码头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留原有构件,最大限度使用原工艺、原材料,保持历史风貌。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古码头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十三条【抢救性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古码头进行巡查,发现古码头有损毁或者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应当编制古码头抢救修缮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古码头拆除】古码头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
对确需拆除的古码头,实施单位应当确定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码头青石构件等的保管措施。拆除的古码头构件应当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出售。
第十五条【林木保护】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古码头保护范围内的大榕树等古树名木不得移植或者砍伐。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或者砍伐的,应当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严禁偷盗古码头青石等构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古码头构件或者构筑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碑、界桩等保护标识、安全隔离设施;
(三)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破坏古码头环境风貌;
(四)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
(五)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建设与古码头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七)占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八)其他危害或者影响古码头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旅游开发】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古码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合古码头资源,开展古码头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码头文化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古码头构件未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处理,或者非法侵占、擅自出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破坏古码头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古码头损坏、损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方志动态# 【南京记忆】《金陵大报恩寺塔志》图、照解读
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 章庆根 李唐海
《金陵大报恩寺塔志》是一部记载寺庙的小志,全书11.4万字,1937年出版,作者张惠衣。志书主体记载了明代初期建造、毁于清咸丰六年(1865)的皇家寺院——金陵大报恩寺及寺中之塔。《金陵大报恩寺塔志》正文前有10幅图、照,前3幅是图,后7幅是照片。图和照片形成鲜明对比。
第一幅为选自《金陵梵刹志》的《大报恩寺全图》(图1),书中《说明 大报恩寺全图》载:“明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准宫阙规制。监工官、内官太监汪福、郑和等,永康侯徐忠、工部侍郎张信,征集军匠夫役十万人,奉敕按月赡给粮赏。至宣德三年始告完成。宫殿樛郁,万栋栉历,周围九里十三步。东至俞通海公神道,南至大米行郭府园,西至来宝桥,北至大河下。全寺基地,悉用木炭作底,其法先插木桩,然后纵火焚烧,化为烬炭,用重器压之使实。因是地质不复迁变,方受重量建筑。上铺朱砂,取其避湿杀虫。今是处凿井浚河,往往发现木炭与朱砂,即其遗物。全部建筑以四天王殿及大殿,最为壮丽,下墙石坛栏楯,均用白石,雕镂工致。” 大报恩寺施工极其考究,完全按照皇宫的标准营建,金碧辉煌,昼夜通明。整个寺院规模极其宏大,有殿阁30多座、僧院148间、廊房118间、经房38间,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寺院,为百寺之首。
第二幅为选自《金陵图咏》天启三年(1623)所绘的《报恩灯塔》(图2),第三幅为选自海关报告的《江南报恩寺琉璃宝塔全图》(图3)。
书中《说明 大报恩寺塔》载:“明永乐十年六月敕建,至宣德六年八月讫工,历十九年告成,其规制悉依大内图式,八面九级,外壁以白磁砖合甃而成,上下万亿金身,砖具一佛相。自一级至九级所用砖数相等,砖之体积则按级缩小,佛像亦如之,面目毕肖。……九级内外,篝灯一百四十有六。宣德间诏选行童百名,常川点灯,昼夜长明,名长明灯。一日夜费油六十四斤四两零,月大一千九百三十一斤四两,月小一千八百六十六斤一十四两,归内府拨送。灯盏蜊壳制成,内置油盘,灯芯直径盈寸,附有机栝,燃时引入檐内,既则旋机使出,不劳攀援也。……又按造砖时,具三塔材,成其一,埋其二,编号识之。塔损一砖,以字号报工部,发一砖补之,如生成焉。规模雄丽,得未曾有,通共用过钱粮银二百四十八万五千四百八十四两。又三保太监郑和西洋回余金钱百万亦斥于是。额曰第一塔。为中古时期世界七大奇观之一,与罗马大剧场、亚历山大茔窟、批莎斜塔等,并称于世。”此说明概括了琉璃塔的大致情况。建造时间为19年,比大报恩寺建成晚3年。突出了砖和灯。塔共九级,每级所用砖数相等,按级缩小,白磁砖上均有佛像,每块砖都有编号,烧制3份砖,用1份备2份,如有损坏,按字号报给工部,用同一字号的砖替换。全塔有篝灯146盏,每天耗油六十四斤四两,由内府拨送。灯有机关,点燃时引入檐内,亮后使出。
琉璃塔规模雄丽,得未曾有,堪称第一塔,为世界七大奇观之一。据祁海宁、龚巨平著《南京大报恩寺史话》“南京瓷塔”篇记载,1613年来到南京的葡萄牙耶稣会士曾德昭在其所著《大中国志》中赞美琉璃塔:“这是一座足以和最著名的罗马建筑媲美的豪华建筑。”1655年,荷兰素描家、画家约翰·纽霍夫来到中国,在2年的中国之行,画了150余幅素描,其中有《南京瓷塔》,后在其游记中写道:“琉璃塔是精品中的精品,展现了中国能工巧匠独特的才华与智慧。”1875年,《大英百科全书》收录“南京瓷塔”词条,详细介绍了琉璃塔。2011年11月《南京古都学会通讯》合订本转载了李天纲编著,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大清帝国城印象——19世纪铜版画》中由英国人托马斯·阿罗姆所绘《南京的桥》一画及配图说明:“据英国历史学家乔治·赖特说‘画中的九层高塔,就是当年被西方商人和传教士称为堪与罗马剧场、亚历山大陵墓、比萨斜塔相媲美的世界第七奇迹——琉璃宝塔’”。这是对《金陵大报恩寺塔志》的补充。
后7幅为琉璃塔遗址、遗物照片。
第一幅,塔基(图4)。廖廖数语,点出了塔的具体方位、当时状况。书中《说明 塔基》载:“今距聚宝门一里许,即古长干里。东折曰扫帚巷,其南曰北山门,土著杂居,道隘多败屋。稍东有土阜,高丈余,从横数百步,曰宝塔山,即塔之故址,断瓦残片,皆呈彩色,今为金陵兵工厂职员寄宿舍。”
第二幅为塔顶盘(图5)。按说明,一是材质,铁质,外包黄金,一寸多厚,塔毁被太平军扒下;二是大小,直径十二营造尺,周长 营造尺三十七尺八寸,高营造尺三尺六寸六分;三是重量,二个重四千五百斤;四是现状,一个不知去向,一个在金陵制造局前空地上。要注意的是这里用的是营造尺,这是唐代以来历代营造工程中所用的尺子,也称“部尺”。2个塔顶盘 “俯仰置塔顶”,一俯一仰合在一起放在塔顶。
第三幅为大报恩寺右碑(图6)。寺毁碑存,但字难辨。
第四幅为梁长干寺如来舍利塔砖(图7),大同三年(537)陈庆之造。
第五、六幅为明永乐大报恩寺塔内砖。一为正面(图8),为佛像,并标明砖的大小尺寸;二为侧面(图9)“四层墙砖,宋荣泉造”。
第七幅为外墙砖(图10)。“砖磁质,色纯白精莹。按塔之外墙,皆用白磁砖甃成,此砖作卷折形同花顺用于门之沿角处。”并标明砖的大小尺寸。时藏于国立中央大学建筑科。
《金陵大报恩寺塔志》采用纂辑体,10幅图、照中除3图有出处外,7幅照片和说明均未注明出处,说明为张惠衣编写可以理解,7幅照片也未标明摄影者或出处于情不符,如引用或请人拍摄理应标明。张惠衣在南京时间不短,曾多次前往大报恩寺遗址考察,因此,可以大胆猜测,7幅照片为张惠衣亲自拍摄。10幅图、照,前3幅图展现大报恩寺的华丽、辉煌,后7幅照片尽现劫后沧桑、凄凉,前后对比,实为悲情南京的一个缩影。
(地情资料处)
南京市地方志办公室 章庆根 李唐海
《金陵大报恩寺塔志》是一部记载寺庙的小志,全书11.4万字,1937年出版,作者张惠衣。志书主体记载了明代初期建造、毁于清咸丰六年(1865)的皇家寺院——金陵大报恩寺及寺中之塔。《金陵大报恩寺塔志》正文前有10幅图、照,前3幅是图,后7幅是照片。图和照片形成鲜明对比。
第一幅为选自《金陵梵刹志》的《大报恩寺全图》(图1),书中《说明 大报恩寺全图》载:“明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准宫阙规制。监工官、内官太监汪福、郑和等,永康侯徐忠、工部侍郎张信,征集军匠夫役十万人,奉敕按月赡给粮赏。至宣德三年始告完成。宫殿樛郁,万栋栉历,周围九里十三步。东至俞通海公神道,南至大米行郭府园,西至来宝桥,北至大河下。全寺基地,悉用木炭作底,其法先插木桩,然后纵火焚烧,化为烬炭,用重器压之使实。因是地质不复迁变,方受重量建筑。上铺朱砂,取其避湿杀虫。今是处凿井浚河,往往发现木炭与朱砂,即其遗物。全部建筑以四天王殿及大殿,最为壮丽,下墙石坛栏楯,均用白石,雕镂工致。” 大报恩寺施工极其考究,完全按照皇宫的标准营建,金碧辉煌,昼夜通明。整个寺院规模极其宏大,有殿阁30多座、僧院148间、廊房118间、经房38间,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寺院,为百寺之首。
第二幅为选自《金陵图咏》天启三年(1623)所绘的《报恩灯塔》(图2),第三幅为选自海关报告的《江南报恩寺琉璃宝塔全图》(图3)。
书中《说明 大报恩寺塔》载:“明永乐十年六月敕建,至宣德六年八月讫工,历十九年告成,其规制悉依大内图式,八面九级,外壁以白磁砖合甃而成,上下万亿金身,砖具一佛相。自一级至九级所用砖数相等,砖之体积则按级缩小,佛像亦如之,面目毕肖。……九级内外,篝灯一百四十有六。宣德间诏选行童百名,常川点灯,昼夜长明,名长明灯。一日夜费油六十四斤四两零,月大一千九百三十一斤四两,月小一千八百六十六斤一十四两,归内府拨送。灯盏蜊壳制成,内置油盘,灯芯直径盈寸,附有机栝,燃时引入檐内,既则旋机使出,不劳攀援也。……又按造砖时,具三塔材,成其一,埋其二,编号识之。塔损一砖,以字号报工部,发一砖补之,如生成焉。规模雄丽,得未曾有,通共用过钱粮银二百四十八万五千四百八十四两。又三保太监郑和西洋回余金钱百万亦斥于是。额曰第一塔。为中古时期世界七大奇观之一,与罗马大剧场、亚历山大茔窟、批莎斜塔等,并称于世。”此说明概括了琉璃塔的大致情况。建造时间为19年,比大报恩寺建成晚3年。突出了砖和灯。塔共九级,每级所用砖数相等,按级缩小,白磁砖上均有佛像,每块砖都有编号,烧制3份砖,用1份备2份,如有损坏,按字号报给工部,用同一字号的砖替换。全塔有篝灯146盏,每天耗油六十四斤四两,由内府拨送。灯有机关,点燃时引入檐内,亮后使出。
琉璃塔规模雄丽,得未曾有,堪称第一塔,为世界七大奇观之一。据祁海宁、龚巨平著《南京大报恩寺史话》“南京瓷塔”篇记载,1613年来到南京的葡萄牙耶稣会士曾德昭在其所著《大中国志》中赞美琉璃塔:“这是一座足以和最著名的罗马建筑媲美的豪华建筑。”1655年,荷兰素描家、画家约翰·纽霍夫来到中国,在2年的中国之行,画了150余幅素描,其中有《南京瓷塔》,后在其游记中写道:“琉璃塔是精品中的精品,展现了中国能工巧匠独特的才华与智慧。”1875年,《大英百科全书》收录“南京瓷塔”词条,详细介绍了琉璃塔。2011年11月《南京古都学会通讯》合订本转载了李天纲编著,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大清帝国城印象——19世纪铜版画》中由英国人托马斯·阿罗姆所绘《南京的桥》一画及配图说明:“据英国历史学家乔治·赖特说‘画中的九层高塔,就是当年被西方商人和传教士称为堪与罗马剧场、亚历山大陵墓、比萨斜塔相媲美的世界第七奇迹——琉璃宝塔’”。这是对《金陵大报恩寺塔志》的补充。
后7幅为琉璃塔遗址、遗物照片。
第一幅,塔基(图4)。廖廖数语,点出了塔的具体方位、当时状况。书中《说明 塔基》载:“今距聚宝门一里许,即古长干里。东折曰扫帚巷,其南曰北山门,土著杂居,道隘多败屋。稍东有土阜,高丈余,从横数百步,曰宝塔山,即塔之故址,断瓦残片,皆呈彩色,今为金陵兵工厂职员寄宿舍。”
第二幅为塔顶盘(图5)。按说明,一是材质,铁质,外包黄金,一寸多厚,塔毁被太平军扒下;二是大小,直径十二营造尺,周长 营造尺三十七尺八寸,高营造尺三尺六寸六分;三是重量,二个重四千五百斤;四是现状,一个不知去向,一个在金陵制造局前空地上。要注意的是这里用的是营造尺,这是唐代以来历代营造工程中所用的尺子,也称“部尺”。2个塔顶盘 “俯仰置塔顶”,一俯一仰合在一起放在塔顶。
第三幅为大报恩寺右碑(图6)。寺毁碑存,但字难辨。
第四幅为梁长干寺如来舍利塔砖(图7),大同三年(537)陈庆之造。
第五、六幅为明永乐大报恩寺塔内砖。一为正面(图8),为佛像,并标明砖的大小尺寸;二为侧面(图9)“四层墙砖,宋荣泉造”。
第七幅为外墙砖(图10)。“砖磁质,色纯白精莹。按塔之外墙,皆用白磁砖甃成,此砖作卷折形同花顺用于门之沿角处。”并标明砖的大小尺寸。时藏于国立中央大学建筑科。
《金陵大报恩寺塔志》采用纂辑体,10幅图、照中除3图有出处外,7幅照片和说明均未注明出处,说明为张惠衣编写可以理解,7幅照片也未标明摄影者或出处于情不符,如引用或请人拍摄理应标明。张惠衣在南京时间不短,曾多次前往大报恩寺遗址考察,因此,可以大胆猜测,7幅照片为张惠衣亲自拍摄。10幅图、照,前3幅图展现大报恩寺的华丽、辉煌,后7幅照片尽现劫后沧桑、凄凉,前后对比,实为悲情南京的一个缩影。
(地情资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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