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港交所SPAC新政下股权激励的安排探讨
【时间】2022年3月28日 (周一)14:00-15:45
【主讲】张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
【主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观看方式】本次研讨会将以线上直播的形式进行(可用Webex软件接入,稍后会以确认函发送会议的接入编码)。我们诚挚邀请您的参加。敬请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报名(敬请于2022年3月28日前报名)。
【时间】2022年3月28日 (周一)14:00-15:45
【主讲】张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
【主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观看方式】本次研讨会将以线上直播的形式进行(可用Webex软件接入,稍后会以确认函发送会议的接入编码)。我们诚挚邀请您的参加。敬请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报名(敬请于2022年3月28日前报名)。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如果网友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或将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等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规定,可追究网友的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费等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规定,可追究网友的刑事责任。
阳春三月,炜衡向荣 | 炜衡分享会暨三月生日会圆满举办
绿暗汀洲三月暮,落花风静帆收。2022年3月22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举行分享会暨三月生日会,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李君律师、罗记永律师、王可可律师、杨航远律师、郝萍律师,合伙人周明律师、孙佳佳律师以及部分青年律师参加活动,本次活动由青年律师白宇思主持。
点开链接看全文https://t.cn/A66K8zaG
绿暗汀洲三月暮,落花风静帆收。2022年3月22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举行分享会暨三月生日会,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李君律师、罗记永律师、王可可律师、杨航远律师、郝萍律师,合伙人周明律师、孙佳佳律师以及部分青年律师参加活动,本次活动由青年律师白宇思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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