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2年4月28号,签订电梯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并答应一个月之内货到工地。直到2021年2月27号,电梯才到工地。安装了八个月才把电梯安装好,新安装好的电梯显示屏就是坏的。从2021年10月29号开始试用,没用几天,11月2号在使用的时候听到了噪声很重,电梯抖动。打电话叫维保人员洪赵超过来查看维修。11月6号,维保人员洪赵超过来查看维修,看了情况,说是轨道磨损,刹车片松动坏了,过了一会儿,找了一个维修人员,一起来维修。
2022年1月21号再次出现故障电梯停留在三楼时,门口出现高低不平,高度相差20公分左右,门关不上,本人女儿打电话给维保人员洪赵超说明了情况,维保人员叫本人女儿把电源给关了明天过来查看,1月22号维保人员赵洪超过来维修。用了三天,1月25号电梯又坏了,停留在五楼,高低不平,高度相差30公分。门打不开,灯一直亮着。隔天26号,维保人员洪赵超过来维修。然后27号台州瑞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锋趁本人不在,偷偷把电梯关了。
直到2022年2月10号,维保人员赵洪超来维修电梯,并把电梯打开,打开之后过了14天,2月24号电梯又出现故障,电梯停留在一楼,门关不上高度相差10公分至15公分。隔天25号维保人员过来维修,并把电梯又关了。
2022年3月1号,本人与台州市陈检验员商量好在3月2号下午三点左右查看电梯损坏原因。维保人员洪赵超知道后,在3月2号早上偷偷进行维修,本人查了监控才知道,维保人员洪赵超和另外一位维修人员在早上9点18分就进行了维修,大概维修了40分左右,下午三点左右,陈检验员过来查看,试用了电梯。
2022年3月4号晚上六点左右,维保人员洪赵超和一名维修人员在六楼控制箱检查零件,并说换零件,本人没有听懂说的什么零件。
2022年3月7号,电梯又出现了故障,从监控查看,电梯自动往下到一楼并打开,门合不上门口高度相差十公分到十五公分左右。本人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台州吕质检员,质检员打电话叫维修人员洪赵超过来维修。
3月8号早上十点左右,维修人员洪赵超过来维修,本人问,电梯多次故障的原因维修人员洪赵超说,电梯没有故障,没有坏,不承认电梯是出现了故障。
本人购买新电梯试用没多久就三番五次的出现故障,23天连续坏了四次。他还把本人告上法院,第一次碰到这样的商家,大家以后在买电梯的时候,注意一下。商家的名字是台州瑞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永峰,电梯品牌是浙江埃克森电梯,顺便请广大网友评评理。
2022年1月21号再次出现故障电梯停留在三楼时,门口出现高低不平,高度相差20公分左右,门关不上,本人女儿打电话给维保人员洪赵超说明了情况,维保人员叫本人女儿把电源给关了明天过来查看,1月22号维保人员赵洪超过来维修。用了三天,1月25号电梯又坏了,停留在五楼,高低不平,高度相差30公分。门打不开,灯一直亮着。隔天26号,维保人员洪赵超过来维修。然后27号台州瑞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锋趁本人不在,偷偷把电梯关了。
直到2022年2月10号,维保人员赵洪超来维修电梯,并把电梯打开,打开之后过了14天,2月24号电梯又出现故障,电梯停留在一楼,门关不上高度相差10公分至15公分。隔天25号维保人员过来维修,并把电梯又关了。
2022年3月1号,本人与台州市陈检验员商量好在3月2号下午三点左右查看电梯损坏原因。维保人员洪赵超知道后,在3月2号早上偷偷进行维修,本人查了监控才知道,维保人员洪赵超和另外一位维修人员在早上9点18分就进行了维修,大概维修了40分左右,下午三点左右,陈检验员过来查看,试用了电梯。
2022年3月4号晚上六点左右,维保人员洪赵超和一名维修人员在六楼控制箱检查零件,并说换零件,本人没有听懂说的什么零件。
2022年3月7号,电梯又出现了故障,从监控查看,电梯自动往下到一楼并打开,门合不上门口高度相差十公分到十五公分左右。本人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台州吕质检员,质检员打电话叫维修人员洪赵超过来维修。
3月8号早上十点左右,维修人员洪赵超过来维修,本人问,电梯多次故障的原因维修人员洪赵超说,电梯没有故障,没有坏,不承认电梯是出现了故障。
本人购买新电梯试用没多久就三番五次的出现故障,23天连续坏了四次。他还把本人告上法院,第一次碰到这样的商家,大家以后在买电梯的时候,注意一下。商家的名字是台州瑞盛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汤永峰,电梯品牌是浙江埃克森电梯,顺便请广大网友评评理。
【以消费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正当利益,不具有诉的合法利益】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进,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尘。
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王仁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佳,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招远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陆佳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行初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案件或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以及《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原告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平台举报其购买的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盟菲珑威士忌存在如下问题,望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予以回复:“标签上产品类型为麦芽威士忌,产品执行GB/T11857,根据标准里3.1.1对麦芽威士忌定义是全部以大麦麦芽为原料,经过糖化……,在橡木桶陈酿至少两年的威士忌。而此产品厂家并不是从麦芽开始制作,而是用威士忌加水调配,所以不符合标准。而且威士忌原酒也不是用纯麦芽制作,还有大麦原料。其次,此产品即使分类到调配型,需要两种威士忌调配。所以不管哪个角度,此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13项和124条第二款。”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进,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尘。
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王仁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佳,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招远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陆佳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行初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受理案件或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以及《二审行政案件诉讼要素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原告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平台举报其购买的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盟菲珑威士忌存在如下问题,望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并予以回复:“标签上产品类型为麦芽威士忌,产品执行GB/T11857,根据标准里3.1.1对麦芽威士忌定义是全部以大麦麦芽为原料,经过糖化……,在橡木桶陈酿至少两年的威士忌。而此产品厂家并不是从麦芽开始制作,而是用威士忌加水调配,所以不符合标准。而且威士忌原酒也不是用纯麦芽制作,还有大麦原料。其次,此产品即使分类到调配型,需要两种威士忌调配。所以不管哪个角度,此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13项和124条第二款。”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济南# 济南康仁大药店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中国(山东)公示系统显示,7月12日,济南康仁大药店有限公司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失信信息显示,济南康仁大药店有限公司连续多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
信息显示,济南康仁大药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03日,注册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祥坤。许可经营项目: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百货,化妆品。
信用中国(山东)公示系统显示,7月12日,济南康仁大药店有限公司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失信信息显示,济南康仁大药店有限公司连续多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
信息显示,济南康仁大药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03日,注册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祥坤。许可经营项目: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百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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