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合一,南朝文人的“山居”生活】经先秦两汉的漫长发展,到了魏晋六朝,自然山水逐渐进入到文人墨客的笔下,成为兼具物质性和人文性的审美对象,并深刻影响了文士的生活方式。在南朝时期,“山居”成为当时颇为引人注目的文化现象,这不仅与南方不断得到开发有关,也反映了南朝文人亲近自然山水、追求个性独立的审美观念的新变。#每天读国学#
据史料记载,南朝百余年间,文人“山居”生活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较为纯粹的遁世隐逸。如南齐的褚伯玉“少有隐操,寡嗜欲。……居瀑布山。性耐寒暑,时人比之王仲都。在山三十余年,隔绝人物。”(《南齐书·褚伯玉传》)其“山居”生活以离群索居为特点;二是年老之后退隐“山居”。如萧梁时期的王规,晚年“辞疾不拜,于钟山宋煕寺筑室居焉”,是一种看透宦海浮沉后的超然选择;三是以“山居”而兼讲学和游山玩水,最具普遍性。如沈麟士曾“隐居余干吴差山,讲经教授,从学士数十百人,各营屋宇,依止其侧”(《南史·沈麟士传》);顾欢“隐遁不仕,于剡天台山开馆聚徒,受业者常近百人……晚节服食,不与人通。每旦出户,山鸟集其掌取食”(《南齐书·顾欢传》)。这两人的“山居”生活,实际兼有避世和授徒讲学的双重性质。
《梁书·何胤传》中记载,何胤先后在东山、若邪山及秦望山隐居,也是以讲授儒学为主。沈德威在梁太清末年“遁于天目山,筑室以居,虽处乱离,而笃学无倦,遂治经业”(《陈书·沈德威传》)。张讥“性恬静,不求荣利,常慕闲逸,所居宅营山池,植花果,讲《周易》《老》《庄》而教授焉”(《陈书·张讥传》)。
南朝文人的“山居”生活,在文学中也有生动的表现。谢灵运即是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继承祖业的基础上,“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与隐士王弘之、孔淳之等纵放为娱,有终焉之志。”(《宋书·谢灵运传》)在谢灵运看来,“山居”是一种具有悠久传统的生活方式,他的《山居赋》以始宁墅为蓝本,从上古穴居一路说到当时的文人山居,旁征博引,纵横捭阖,不仅细致描绘了自己始宁墅的内外设置,写到了山中的亭台楼榭,山川形胜,飞禽走兽,花草树木,重点表现了山居“有异乎市廛”的生活情趣,而且结合抒发了自己的思古幽情和“心放俗外”的隐逸情怀。
南朝时期另一位深入描绘“山居”生活的著名文人,是齐梁时代的刘峻,其代表作品有《东阳金华山栖志》《始居山营室诗》等。与谢灵运对“始宁墅”穷形尽相的描摹相比,刘峻则重在表现“山居”生活的人文特性。他本来是安成康王萧秀的幕僚,后来“复以疾去,因游东阳紫岩山,筑室居焉,为《山栖志》,其文甚美。”《东阳金华山栖志》以自己隐居金华山十余年的生活为基础,特别是以所居山舍为中心,采取移步换景式的全景描述,把从山麓抵达自己山居之所的过程完全呈现出来,辅之以介绍金华山的诸多文化景观,可谓是一幅精彩细致的金华山名胜导游图。
另外,此文也可与其《始居山营室诗》一诗对读,更能看出刘峻对山居生活的精心安排,其山居之所“凿户窥嶕峣,开轩望崭崱”,选择了开阔平整之处,既适合建造面积可观的房宇,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又方便广招生徒讲学。可见其生活属于前文所述的第三种“山居”类型。
《梁书》刘峻本传曾记载“峻居东阳,吴、会人士多从其学”。追随其问学者有官员、士人、道士和僧侣等,不一而足。这说明刘峻的“山居”之所已演化成儒释道学术文化交流之地。而其居所周围则是“激水檐前溜,修竹堂阴植。香风鸣紫莺,高梧巢绿翼。泉脉洞杳杳,流波下不极。”(《始居山营室诗》)。茂林修竹,潺潺流水,飞禽翔集,幽雅的环境显示出田园诗意般的生活情趣,也体现了刘峻作为主人对居所安排的良苦用心。《山栖志》中的描述与此大致相似:“寺观前皆植修竹,檀栾萧飋,被陵缘阜。竹外则有良田,区畛通接。山泉膏液,郁润肥腴。”这种诗情画意的美丽图景与上述之多元文化融汇的特征可算是相得益彰,南朝文人“山居”生活的丰富多彩,于此可见一斑。
这种融自然性、人文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山居”生活,在南朝文士中不仅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而且深刻影响了当时文人的生活理念,即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审美化艺术化。据《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载,萧子良“移居鸡笼山邸,集学士抄五经、百家,依《皇览》例为《四部要略》千卷。招致名僧,讲语佛法,造经呗新声,道俗之盛,江左未有也。”他在鸡笼山的居所集合如此众多且思想各异的文士,从事图书修撰。不同思想相互激荡,造就颇具声律之美的“经呗新声”,形成了一道引人注目的文化景观。这对“永明体”诗歌的新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萧子良在《行宅诗》中也写了自己“山居”生活的感受:“幼赏悦禽鱼,早性羡蓬艾”,诗序中说明了他之所以有如此选择,主要是受自然山水的感召:“余禀性端疏,属爱闲外。往岁羁役浙东,备历江山之美。名都胜境,极尽登临。山原石道,步步新情,回池绝涧,往往旧识。以吟以咏,聊用述心。”表现“山居”生活的审美体验,也多见于其他南朝文人的作品。如梁代吴均《山中杂诗》三首:“山际见来烟,竹中窥落日。鸟向檐上飞,云中窗里出。”(其一)“绿竹可充食,女萝可代裙。山中自有宅,桂树笼青云。”(其二)“具区穷地险,嵇山万里余。奈何梁隐士,一去无还书。”(其三)何逊《答高博士诗》:“北窗凉夏首,幽居多卉木。飞蜨弄晚花,清池映疏竹。为宴得快性,安闲聊鼓腹。将子厌嚣尘,就予开耳目。”吴均诗中的“山居”生活透露出那些厌倦尘俗之士归隐山林的恬静之趣,何逊之诗则表现了“山居”生活所形成的思想理念对文人的日常生活的深刻影响。即使没有自然山林的物质条件,自己的生活依然可以通过花草竹木、清流绕径的设计获得脱俗快性之感。这显示出南朝文人以山水花竹娱情、怡然自得的生活情趣。
唐长孺先生曾指出,在南迁之后,经历北方战乱的世家大族占据了山川林泽的广大土地,这是南朝文人体验“山居”生活的现在基础。而玄学物我两忘、逍遥自由的文化追求,则推动了文人走向山林草野,借此寻求人生和自然的真谛。加之东汉后期以来隐逸风尚的流行,都促使众多南朝文人自觉选择“山居”生活。不仅体现了重视生活质量、全身养性的生活态度,也表现出追求天人合一、自得其乐的审美趣味。因此,南朝文人的“山居”生活,与西方“诗意地栖居”的理想具有深层的相通之处,也是我国古代文人群体精神旨趣和审美理想的重要表征。
据史料记载,南朝百余年间,文人“山居”生活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较为纯粹的遁世隐逸。如南齐的褚伯玉“少有隐操,寡嗜欲。……居瀑布山。性耐寒暑,时人比之王仲都。在山三十余年,隔绝人物。”(《南齐书·褚伯玉传》)其“山居”生活以离群索居为特点;二是年老之后退隐“山居”。如萧梁时期的王规,晚年“辞疾不拜,于钟山宋煕寺筑室居焉”,是一种看透宦海浮沉后的超然选择;三是以“山居”而兼讲学和游山玩水,最具普遍性。如沈麟士曾“隐居余干吴差山,讲经教授,从学士数十百人,各营屋宇,依止其侧”(《南史·沈麟士传》);顾欢“隐遁不仕,于剡天台山开馆聚徒,受业者常近百人……晚节服食,不与人通。每旦出户,山鸟集其掌取食”(《南齐书·顾欢传》)。这两人的“山居”生活,实际兼有避世和授徒讲学的双重性质。
《梁书·何胤传》中记载,何胤先后在东山、若邪山及秦望山隐居,也是以讲授儒学为主。沈德威在梁太清末年“遁于天目山,筑室以居,虽处乱离,而笃学无倦,遂治经业”(《陈书·沈德威传》)。张讥“性恬静,不求荣利,常慕闲逸,所居宅营山池,植花果,讲《周易》《老》《庄》而教授焉”(《陈书·张讥传》)。
南朝文人的“山居”生活,在文学中也有生动的表现。谢灵运即是代表人物之一,他在继承祖业的基础上,“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与隐士王弘之、孔淳之等纵放为娱,有终焉之志。”(《宋书·谢灵运传》)在谢灵运看来,“山居”是一种具有悠久传统的生活方式,他的《山居赋》以始宁墅为蓝本,从上古穴居一路说到当时的文人山居,旁征博引,纵横捭阖,不仅细致描绘了自己始宁墅的内外设置,写到了山中的亭台楼榭,山川形胜,飞禽走兽,花草树木,重点表现了山居“有异乎市廛”的生活情趣,而且结合抒发了自己的思古幽情和“心放俗外”的隐逸情怀。
南朝时期另一位深入描绘“山居”生活的著名文人,是齐梁时代的刘峻,其代表作品有《东阳金华山栖志》《始居山营室诗》等。与谢灵运对“始宁墅”穷形尽相的描摹相比,刘峻则重在表现“山居”生活的人文特性。他本来是安成康王萧秀的幕僚,后来“复以疾去,因游东阳紫岩山,筑室居焉,为《山栖志》,其文甚美。”《东阳金华山栖志》以自己隐居金华山十余年的生活为基础,特别是以所居山舍为中心,采取移步换景式的全景描述,把从山麓抵达自己山居之所的过程完全呈现出来,辅之以介绍金华山的诸多文化景观,可谓是一幅精彩细致的金华山名胜导游图。
另外,此文也可与其《始居山营室诗》一诗对读,更能看出刘峻对山居生活的精心安排,其山居之所“凿户窥嶕峣,开轩望崭崱”,选择了开阔平整之处,既适合建造面积可观的房宇,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又方便广招生徒讲学。可见其生活属于前文所述的第三种“山居”类型。
《梁书》刘峻本传曾记载“峻居东阳,吴、会人士多从其学”。追随其问学者有官员、士人、道士和僧侣等,不一而足。这说明刘峻的“山居”之所已演化成儒释道学术文化交流之地。而其居所周围则是“激水檐前溜,修竹堂阴植。香风鸣紫莺,高梧巢绿翼。泉脉洞杳杳,流波下不极。”(《始居山营室诗》)。茂林修竹,潺潺流水,飞禽翔集,幽雅的环境显示出田园诗意般的生活情趣,也体现了刘峻作为主人对居所安排的良苦用心。《山栖志》中的描述与此大致相似:“寺观前皆植修竹,檀栾萧飋,被陵缘阜。竹外则有良田,区畛通接。山泉膏液,郁润肥腴。”这种诗情画意的美丽图景与上述之多元文化融汇的特征可算是相得益彰,南朝文人“山居”生活的丰富多彩,于此可见一斑。
这种融自然性、人文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山居”生活,在南朝文士中不仅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而且深刻影响了当时文人的生活理念,即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审美化艺术化。据《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记载,萧子良“移居鸡笼山邸,集学士抄五经、百家,依《皇览》例为《四部要略》千卷。招致名僧,讲语佛法,造经呗新声,道俗之盛,江左未有也。”他在鸡笼山的居所集合如此众多且思想各异的文士,从事图书修撰。不同思想相互激荡,造就颇具声律之美的“经呗新声”,形成了一道引人注目的文化景观。这对“永明体”诗歌的新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萧子良在《行宅诗》中也写了自己“山居”生活的感受:“幼赏悦禽鱼,早性羡蓬艾”,诗序中说明了他之所以有如此选择,主要是受自然山水的感召:“余禀性端疏,属爱闲外。往岁羁役浙东,备历江山之美。名都胜境,极尽登临。山原石道,步步新情,回池绝涧,往往旧识。以吟以咏,聊用述心。”表现“山居”生活的审美体验,也多见于其他南朝文人的作品。如梁代吴均《山中杂诗》三首:“山际见来烟,竹中窥落日。鸟向檐上飞,云中窗里出。”(其一)“绿竹可充食,女萝可代裙。山中自有宅,桂树笼青云。”(其二)“具区穷地险,嵇山万里余。奈何梁隐士,一去无还书。”(其三)何逊《答高博士诗》:“北窗凉夏首,幽居多卉木。飞蜨弄晚花,清池映疏竹。为宴得快性,安闲聊鼓腹。将子厌嚣尘,就予开耳目。”吴均诗中的“山居”生活透露出那些厌倦尘俗之士归隐山林的恬静之趣,何逊之诗则表现了“山居”生活所形成的思想理念对文人的日常生活的深刻影响。即使没有自然山林的物质条件,自己的生活依然可以通过花草竹木、清流绕径的设计获得脱俗快性之感。这显示出南朝文人以山水花竹娱情、怡然自得的生活情趣。
唐长孺先生曾指出,在南迁之后,经历北方战乱的世家大族占据了山川林泽的广大土地,这是南朝文人体验“山居”生活的现在基础。而玄学物我两忘、逍遥自由的文化追求,则推动了文人走向山林草野,借此寻求人生和自然的真谛。加之东汉后期以来隐逸风尚的流行,都促使众多南朝文人自觉选择“山居”生活。不仅体现了重视生活质量、全身养性的生活态度,也表现出追求天人合一、自得其乐的审美趣味。因此,南朝文人的“山居”生活,与西方“诗意地栖居”的理想具有深层的相通之处,也是我国古代文人群体精神旨趣和审美理想的重要表征。
复叶玉甫居士书
【原文】……今之人多带一分夸大气派。如未弘法,先要求外国未译之经,而本国已有之经,曾一一研究已极否。况佛经中义,得其一二,即可以上弘下化。况数千卷之多,尚不足用,而欲访之于印度各国乎。凡此种提倡,光皆不以为然。其意皆出于好高务胜,见异思迁,以为我当出人头地。若人云亦云,则不足为奇,有负我本领矣。以阁下之才论,当依光所说,其为利益大矣。否则择一寂静隐晦之处,力修净业。将从前所得之学问文章,抛向东洋大海外,作自己原是一个无知无识之人。于不生分别心中,昼夜六时,专持一句洪名圣号。果能死尽偷心,当必亲见本来面目。从兹高竖法幢,俾一切人同归净土法海。生为圣贤之徒,没预莲池之会。方可不负所学,为大丈夫真佛子矣。
至于远游印度,不过开眼界扩知见而已。于生死分上,欲得自度,则在此而不在彼也。况道路遥远,所费不赀(zī)。而阁下色力,亦不过健,受此奔驰劳碌,则所损甚多,所益甚少,光绝不赞成。今引一例,孔子谓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光之两说,乃为赵魏老也。印度之游,乃为滕薛大夫也。阁下试详察之,当不以光言为谬妄也。
大士颂,约于年内先印二千部,以送任印者先睹。然至今尚未排成一半,恐年内断难开印矣。今附寄说明办法一张,阅之自知。阁下四百圆,当得一千二百部书,祈示此书寄归何处,或代为施送,以便遵循。
二十四史感应录,发起于南京魏梅荪欲挽杀劫。光令将二十四史中因果事,大为搜辑,广布于世,当有希望。因以彭希涑之录寄去,令增广之。彼遂以光言为然,大加搜辑,分门别类,复于每段之下,注明出某书几帙几卷几页,明年或可出书,当为大加提倡,令其广布,以为将来人心世道之一助。想阁下当表同情为提倡焉(此事魏未实行,但为许止净编辑历史感应统纪之缘起。请查印公统纪序自知所以)。
【白话】现今的人,大多带着一分夸大的气派。例如还没有弘法,先要寻求外国没有翻译过来的佛经,而本国已经有的佛经,已经一一研究透彻了吗?何况佛经中的义理,得到其中的一二分,就可以上弘佛法,下化众生。何况数千卷之多,还不够用,而想要到印度各国去寻访吗?凡是这些提倡,我都不以为然,其本意都是出于好高务胜,见异思迁,认为我应当出人头地。如果人云亦云,就不足为奇,有负我的本领了。以阁下的才学而论,应当依我所说,这个利益就很大了。否则,选择一个寂静隐密的地方,努力专修净业,将从前所得的学问文章,抛向东洋大海之外,当自己原本是一个无知无识的人,在不生分别心中,昼夜六时,专持一句洪名圣号。果真能够死尽偷心,当必定亲见本来面目,从此高竖法幢,使得一切人同归净土法海,在生成为圣贤之徒,死后参加莲池之会。才可以不辜负所学,为大丈夫、真佛子啊!
至于远游印度,不过只是开扩眼界,增加知见而已。在了生死分上,想要自度,是在信愿持名而不在远游印度。何况道路遥远,花费不薄。而阁下的色身体力,也不是很健壮,受此奔驰劳碌,那么损失的很多,得到的利益很少,我完全不赞成。现今引一个例子,孔子认为孟公绰做赵氏、魏氏的家臣,是优秀的;但是不可以做滕国、薛国的大夫。我的两种讲说(弘法、专修),是做赵氏、魏氏的家臣。印度之游,是做滕国、薛国的大夫。阁下试着详细思察,应当不会认为我的话,是错谬愚妄。
《大士颂》大约在年内,先印二千部,送给出资指定印书的人先看。然而至今还没有排成一半,恐怕年内很难开始印刷了。今附寄说明办法一张,读了自然知道。阁下的四百圆,应当可以印一千二百部书,请说明这些书寄到什么地方,或者代为施送,以便遵循。
《二十四史感应录》,发起于南京魏梅荪想要挽救杀劫。我让他将二十四史中的因果事迹,仔细搜辑起来,广泛流布于世,应当有些希望。因此将彭希涑所录的寄去,让他增加扩大。他于是认为我的话很对,大加搜辑,分门别类,又在每段之下,注明出自某书几册、几卷、几页,明年或许可以出书,应当为之大加提倡,使这本书广泛流布,作为将来人心世道的一个帮助。想来阁下应当表示同心,为之提倡了。(搜辑《二十四史感应录》这件事,魏梅荪没有实行,但成为许止净编辑《历史感应统纪》的缘起。请查看印公《历史感应统纪序》,自然知道所以然。)(《印光法师文钞·三编·卷一》如诚法师 译)
【原文】……今之人多带一分夸大气派。如未弘法,先要求外国未译之经,而本国已有之经,曾一一研究已极否。况佛经中义,得其一二,即可以上弘下化。况数千卷之多,尚不足用,而欲访之于印度各国乎。凡此种提倡,光皆不以为然。其意皆出于好高务胜,见异思迁,以为我当出人头地。若人云亦云,则不足为奇,有负我本领矣。以阁下之才论,当依光所说,其为利益大矣。否则择一寂静隐晦之处,力修净业。将从前所得之学问文章,抛向东洋大海外,作自己原是一个无知无识之人。于不生分别心中,昼夜六时,专持一句洪名圣号。果能死尽偷心,当必亲见本来面目。从兹高竖法幢,俾一切人同归净土法海。生为圣贤之徒,没预莲池之会。方可不负所学,为大丈夫真佛子矣。
至于远游印度,不过开眼界扩知见而已。于生死分上,欲得自度,则在此而不在彼也。况道路遥远,所费不赀(zī)。而阁下色力,亦不过健,受此奔驰劳碌,则所损甚多,所益甚少,光绝不赞成。今引一例,孔子谓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光之两说,乃为赵魏老也。印度之游,乃为滕薛大夫也。阁下试详察之,当不以光言为谬妄也。
大士颂,约于年内先印二千部,以送任印者先睹。然至今尚未排成一半,恐年内断难开印矣。今附寄说明办法一张,阅之自知。阁下四百圆,当得一千二百部书,祈示此书寄归何处,或代为施送,以便遵循。
二十四史感应录,发起于南京魏梅荪欲挽杀劫。光令将二十四史中因果事,大为搜辑,广布于世,当有希望。因以彭希涑之录寄去,令增广之。彼遂以光言为然,大加搜辑,分门别类,复于每段之下,注明出某书几帙几卷几页,明年或可出书,当为大加提倡,令其广布,以为将来人心世道之一助。想阁下当表同情为提倡焉(此事魏未实行,但为许止净编辑历史感应统纪之缘起。请查印公统纪序自知所以)。
【白话】现今的人,大多带着一分夸大的气派。例如还没有弘法,先要寻求外国没有翻译过来的佛经,而本国已经有的佛经,已经一一研究透彻了吗?何况佛经中的义理,得到其中的一二分,就可以上弘佛法,下化众生。何况数千卷之多,还不够用,而想要到印度各国去寻访吗?凡是这些提倡,我都不以为然,其本意都是出于好高务胜,见异思迁,认为我应当出人头地。如果人云亦云,就不足为奇,有负我的本领了。以阁下的才学而论,应当依我所说,这个利益就很大了。否则,选择一个寂静隐密的地方,努力专修净业,将从前所得的学问文章,抛向东洋大海之外,当自己原本是一个无知无识的人,在不生分别心中,昼夜六时,专持一句洪名圣号。果真能够死尽偷心,当必定亲见本来面目,从此高竖法幢,使得一切人同归净土法海,在生成为圣贤之徒,死后参加莲池之会。才可以不辜负所学,为大丈夫、真佛子啊!
至于远游印度,不过只是开扩眼界,增加知见而已。在了生死分上,想要自度,是在信愿持名而不在远游印度。何况道路遥远,花费不薄。而阁下的色身体力,也不是很健壮,受此奔驰劳碌,那么损失的很多,得到的利益很少,我完全不赞成。现今引一个例子,孔子认为孟公绰做赵氏、魏氏的家臣,是优秀的;但是不可以做滕国、薛国的大夫。我的两种讲说(弘法、专修),是做赵氏、魏氏的家臣。印度之游,是做滕国、薛国的大夫。阁下试着详细思察,应当不会认为我的话,是错谬愚妄。
《大士颂》大约在年内,先印二千部,送给出资指定印书的人先看。然而至今还没有排成一半,恐怕年内很难开始印刷了。今附寄说明办法一张,读了自然知道。阁下的四百圆,应当可以印一千二百部书,请说明这些书寄到什么地方,或者代为施送,以便遵循。
《二十四史感应录》,发起于南京魏梅荪想要挽救杀劫。我让他将二十四史中的因果事迹,仔细搜辑起来,广泛流布于世,应当有些希望。因此将彭希涑所录的寄去,让他增加扩大。他于是认为我的话很对,大加搜辑,分门别类,又在每段之下,注明出自某书几册、几卷、几页,明年或许可以出书,应当为之大加提倡,使这本书广泛流布,作为将来人心世道的一个帮助。想来阁下应当表示同心,为之提倡了。(搜辑《二十四史感应录》这件事,魏梅荪没有实行,但成为许止净编辑《历史感应统纪》的缘起。请查看印公《历史感应统纪序》,自然知道所以然。)(《印光法师文钞·三编·卷一》如诚法师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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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名下无其他住房: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
——如原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居住要求,再购房系为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改善,仍属满足生存权合理消费范畴。
标签:|执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房屋买卖|买受人优先权
案情简介:2015年,建筑公司因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而申请仲裁,并对开发公司名下包括王某2014年全款预购商品房进行查封。2016年,建筑公司依生效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王某提执行异议。经查,王某购买了4套房,并述称其中2套用于居住、2套用于出租。
法院认为:①在我国现有民事法律程序设计中,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二者相互衔接。前者属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救济程序,后者属民事诉讼实体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基于执行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考量,该规定确立了以形式审查为主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实质审查为辅的部分条款。虽然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程序性质上差异决定了审查标准本应有不同,但鉴于二者均具有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功能,故前述司法解释中属于实质审查的条款,如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提出异议时如何进行审查的规则,可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参照。该司法解释该两条即属实质审查条款,可以作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参照。②依前述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品房提出执行异议时,获得法院支持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第28条亦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获得法院支持所要满足的四个要件,但该条规定仅能对抗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从法律逻辑上看,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执行,既可选择适用第28条,亦也可选择第29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须符合第29条规定。就本案而言,王某作为购房者,其对抗的是建筑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故需适用第29条来判断王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③虽然对于前述司法解释第29条第2项规定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系为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改善,其仍属满足生存权合理消费范畴。但王某名下已有多套房屋,且其庭审中自诉,其中2套用于居住,另外2套用于出租,故难以认定王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关联案件房屋系基于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而非进行商业性投资。王某庭审中还称其已将原登记在名下两套房屋出售,即使该陈述属实,亦系新发生事实,并不符合“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情形。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中“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地仅限于套数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居住要求,再购房系为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改善,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合理消费范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3号“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秋祥、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消费者购房人主张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恒冠公司与王某、尚源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宏宇,审判员张颖新、钱小红;编写人陈宏宇、谢素恒;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365)。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住房: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
——如原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居住要求,再购房系为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改善,仍属满足生存权合理消费范畴。
标签:|执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房屋买卖|买受人优先权
案情简介:2015年,建筑公司因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而申请仲裁,并对开发公司名下包括王某2014年全款预购商品房进行查封。2016年,建筑公司依生效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王某提执行异议。经查,王某购买了4套房,并述称其中2套用于居住、2套用于出租。
法院认为:①在我国现有民事法律程序设计中,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二者相互衔接。前者属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救济程序,后者属民事诉讼实体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基于执行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考量,该规定确立了以形式审查为主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实质审查为辅的部分条款。虽然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程序性质上差异决定了审查标准本应有不同,但鉴于二者均具有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功能,故前述司法解释中属于实质审查的条款,如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提出异议时如何进行审查的规则,可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参照。该司法解释该两条即属实质审查条款,可以作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的参照。②依前述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品房提出执行异议时,获得法院支持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以及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第28条亦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提出异议,获得法院支持所要满足的四个要件,但该条规定仅能对抗对被执行人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从法律逻辑上看,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执行,既可选择适用第28条,亦也可选择第29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须符合第29条规定。就本案而言,王某作为购房者,其对抗的是建筑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故需适用第29条来判断王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③虽然对于前述司法解释第29条第2项规定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系为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改善,其仍属满足生存权合理消费范畴。但王某名下已有多套房屋,且其庭审中自诉,其中2套用于居住,另外2套用于出租,故难以认定王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以及关联案件房屋系基于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而非进行商业性投资。王某庭审中还称其已将原登记在名下两套房屋出售,即使该陈述属实,亦系新发生事实,并不符合“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情形。判决驳回王某诉请。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中“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地仅限于套数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居住要求,再购房系为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改善,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合理消费范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3号“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秋祥、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消费者购房人主张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恒冠公司与王某、尚源居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宏宇,审判员张颖新、钱小红;编写人陈宏宇、谢素恒;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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