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都会看到很多临时搭建的简易工棚,用于施工工人的休息、办公以及吃饭。也有一些是用来放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这些临时搭建的用房,不论是两年,还是三年,只要施工结束,便会拆除。
对于用于这些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必须强调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其次,能否作为进项抵扣,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甲供材与清包工的条件下,适用了简易计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临时搭建的设施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的是一般计税,那么临时搭建的设施,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抵扣。(魏春田)
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都会看到很多临时搭建的简易工棚,用于施工工人的休息、办公以及吃饭。也有一些是用来放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这些临时搭建的用房,不论是两年,还是三年,只要施工结束,便会拆除。
对于用于这些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购进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那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必须强调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纳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其次,能否作为进项抵扣,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甲供材与清包工的条件下,适用了简易计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临时搭建的设施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是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的是一般计税,那么临时搭建的设施,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抵扣。(魏春田)
#买房指导#【好住丨美的国宾府100㎡3房户型,南北通透,180°采光】
美的·国宾府位于花溪区甲秀南路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约120万㎡,建筑面积约152.9万㎡,绿化面积约42万㎡,容积率2.13,绿化率35%,封闭小区,人车分流,车位配比为1:1.2,主推产品为高层和洋房。项目目前在售四期产品,为高层79㎡-130㎡的3-4房,楼栋最高32层,2梯4户,毛坯交付...
https://t.cn/A6aPP7Jd
美的·国宾府位于花溪区甲秀南路与明珠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约120万㎡,建筑面积约152.9万㎡,绿化面积约42万㎡,容积率2.13,绿化率35%,封闭小区,人车分流,车位配比为1:1.2,主推产品为高层和洋房。项目目前在售四期产品,为高层79㎡-130㎡的3-4房,楼栋最高32层,2梯4户,毛坯交付...
https://t.cn/A6aPP7Jd
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个案件,针对这个案件我目前也没有特别明确和笃定的办案思路,需要集思广益。案情简介如下:
1.甲公司为某项目的业主单位、开发商,乙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方,A和B均为该项目向乙公司供应建筑材料的供应商。
2.由于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造成乙公司无法向A和B支付材料款,因此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与A/B以来往函件的方式确定以房屋抵扣工程款和材料款。
3.通过三方来往函件确定,甲公司将1003号房屋作价180万抵给A,同时抵扣欠付乙公司的180万工程款,乙公司相应同步清偿欠付A的180万元材料款;甲公司将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抵给B,同时抵扣欠付乙公司的200万工程款,乙公司相应同步清偿欠付B的200万元材料款。
4.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A和B产生置换的合意,故将1003号房屋以180万元价格从A重新签订在B名下,将2005号房屋以200万元价格从B重新签订在A名下;置换后B获得作价180万元的1003号房屋,但中间产生的材料款差价20万元由A直接补偿给B。
5.房屋置换并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置换给B的1003号房屋【作价180万元】成功办理过户登记并由B出售给第三人,但置换给A的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元】因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仍未排除执行,故以物抵债未成功。
6.乙公司以1003号房屋【作价180万元】和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元】分别清偿欠付A和B的材料款,在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元】以物抵债不成功的情况下,回归到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中,乙公司应当再次支付200万元的材料款,问题在于置换后以谁的名义向乙公司起诉。
PS:关于以谁的名义起诉、怎么起诉,我是不是考虑和顾虑太多;虽然我有办案思路,但并不是特别确定【不是每一步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或者在对方抗辩的时候,我有充足的反对理由】,我还需要再仔细斟酌两天。
1.甲公司为某项目的业主单位、开发商,乙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方,A和B均为该项目向乙公司供应建筑材料的供应商。
2.由于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造成乙公司无法向A和B支付材料款,因此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与A/B以来往函件的方式确定以房屋抵扣工程款和材料款。
3.通过三方来往函件确定,甲公司将1003号房屋作价180万抵给A,同时抵扣欠付乙公司的180万工程款,乙公司相应同步清偿欠付A的180万元材料款;甲公司将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抵给B,同时抵扣欠付乙公司的200万工程款,乙公司相应同步清偿欠付B的200万元材料款。
4.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A和B产生置换的合意,故将1003号房屋以180万元价格从A重新签订在B名下,将2005号房屋以200万元价格从B重新签订在A名下;置换后B获得作价180万元的1003号房屋,但中间产生的材料款差价20万元由A直接补偿给B。
5.房屋置换并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置换给B的1003号房屋【作价180万元】成功办理过户登记并由B出售给第三人,但置换给A的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元】因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仍未排除执行,故以物抵债未成功。
6.乙公司以1003号房屋【作价180万元】和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元】分别清偿欠付A和B的材料款,在2005号房屋【作价200万元】以物抵债不成功的情况下,回归到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中,乙公司应当再次支付200万元的材料款,问题在于置换后以谁的名义向乙公司起诉。
PS:关于以谁的名义起诉、怎么起诉,我是不是考虑和顾虑太多;虽然我有办案思路,但并不是特别确定【不是每一步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或者在对方抗辩的时候,我有充足的反对理由】,我还需要再仔细斟酌两天。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