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来了

裁判观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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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6号张某伟、金某危险驾驶案指出:对“追逐竞驶”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就主观方面而言,虽然刑法未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但“追逐竞驶”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实践中行为人多出于竞技、寻求刺激、挑衅泄愤等动机,或者基于赌博牟利等目的,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故对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考察有助于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就客观行为而言,通常表现为以一辆或者多辆机动车为追逐目标,伴有超速行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曲折变道超车等违章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虽然追逐竞驶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交通事故的发生说明该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从刑法拟制的抽象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自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伴有多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果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会进一步提升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常见的情形包括:驾驶改装、拼装的机动车,违规超车,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实施其他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的行为。
  (3)追逐竞驶主观恶性较大的。如曾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多人多次追逐竞驶的,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在特殊时段、路段追逐竞驶,或者驾驶特殊车型追逐竞驶的,如交通高峰期在城市繁华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起公共恐慌的。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等。

裁判观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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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7号彭某伟危险驾驶案指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二)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本案被告人彭某伟虽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观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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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09号杜某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杜某中午饮酒后并没有立即开车,而是休息到当天17时左右才开车,开车撞人后没有继续驾车冲撞,而是立即采取制动措施,表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被告人杜某在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1)杜某为避免危害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杜某饮酒后并未立即开车,而是休息数小时后才开车,表明其已经认识到酒后开车对公共安全有较大的危险,并为避免发生这种危险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虽然这项措施客观上没有完全消除醉酒状态,但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态。(2)当杜某意识到其驾驶的汽车撞人后立即采取了制动措施,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确实撞到人后立即报警,表明其并非不顾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的态度。(3)杜某的行车速度比较正常。
  (二)被告人杜某在客观上仅实施了一次撞击的行为,行为人对其造成的后果持反对、否定的可能性大,故倾向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裁判观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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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
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1号任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出:被告人任某青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但侵害了特定对象张某宇等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还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裁判观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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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明知未死亡被害人
可能会被后续车辆碾压
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观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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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
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
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裁判观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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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
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10号陆某故意杀人案指出:被告人陆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一审法院以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裁判观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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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应当定位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实践中,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当即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就得不到相应追责,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裁判观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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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
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而死亡的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169号赵某江故意杀人、赵某齐交通肇事案指出: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被告人赵某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虽然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逸,但其载搭交通肇事直接行为人赵某齐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被害人徐某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由于交通肇事所致,徐某齐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基本没有被救活的可能性,因此,赵某江藏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江只是实施了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行为,但依法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死亡主要是交通事故所致,可在对赵某江量刑上酌予

来源:网信日喀则

【陕西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张明接受审查调查】
   陕西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张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明简历

张明,男,汉族,1961年11月生,陕西石泉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康市紫阳县公安局局长,安康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汉滨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陕西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2021年12月退休。 (秦风网)

#甘肃身边事# 【唤醒500万亩“休眠地”——甘肃撂荒地整治调查】

受农业比较效益偏低、耕种条件差、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影响,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各地都在因地制宜想办法破解难题。在甘肃,这也不是件小事。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甘肃具备整治条件的撂荒地面积约550万亩。这些“休眠”的土地该如何被唤醒?怎样挖掘耕地保供潜力?经济日报记者深入甘肃多地田间地头,走访了解整治复耕情况。

  近年来,耕地撂荒现象在我国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出现,引发关注。2021年1月,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推动将统筹利用撂荒地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层层压实责任,有效遏制耕地撂荒。

  该指导意见实施一年多来,成效如何?经济日报记者日前深入甘肃采访了解到,根据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甘肃共有耕地7814.21万亩,其中具备整治条件的撂荒地面积约550万亩。2020年到2021年,全省已整治撂荒地350万亩,目前还有约200万亩需要整治。“我们把统筹利用好撂荒地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计划用两年时间将剩余200万亩撂荒地全部整治到位。”甘肃省委农办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李旺泽说。

  综合改造建高标准农田

  沿着一条平整的机耕道,开车盘旋而上到山顶,甘肃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百页村党支部书记陈明放眼望着周边层层梯田,感慨地说:“以前要是有这么好的地,咱也不会把地撂荒了。”

  陈明站的这块地方,以前只有“几处坨坨地”。即便是村里一些整修好的梯田,也因面积狭窄,被当地群众称为“皮条田”。在百页村7800多亩耕地中,由于基础条件不好,一度产生了2100亩撂荒地。陈明告诉记者,“以前田间道路不好走,大机器上不来,全靠人种人收,还要看天吃饭,没多少收益,很多人就出门打工了”。

  去年9月份,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百页村将撂荒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建成了4750亩高标准农田,2100亩撂荒地也全部得以整治。5月份,正是陇中旱作农业区种植荞麦、马铃薯的季节,在百页村新修的高标准农田里,农户操作农业机械正在抢抓农时种植。

  陈明告诉记者,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他们打破原有村社界线、地埂界线,将原先的“皮条田”采取“二合一”“三合一”的办法进行合并,建成了田面宽度在11米以上的“大块田”。部分“大块田”最宽田面达到30米,最大面积达到30亩,并且鼓励实施高标准农田后群众就近兑换,基本实现了“一户一台地”的目标,让产业集约发展有了基础支撑。

  同时,百页村还通过开展耕地“宜机化”改造,配套5.5米宽的生产路9.4公里,在每块田间地头新修3.5米宽的机耕路18.6公里,将“畜力田”变成了“机耕田”,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

  从甘肃各地区撂荒地摸排情况及调研情况看,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是撂荒重要原因之一,全省中低产田比例超过70%,受自然因素、资金等约束,设施不完善、资源利用率不高、机械化作业水平较低。此外,甘肃省耕地亩均水资源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干旱缺水也造成一些耕地被动撂荒。

  为此,甘肃把具备条件的撂荒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推动撂荒地开发利用。定西市安定区、白银市会宁县将撂荒地整治与高标准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粮食基地建设结合,建成玉米、小麦、马铃薯三大粮食作物标准化基地。

  西巩驿镇干部马利民告诉记者,他们按照“田路渠统筹规划、梁沟坡综合治理”的原则,整流域、整山系、整乡镇推进,配套建设了砂化生产路、田间机耕路和排水边沟、涵管等设施,并在高标准农田流域栽植行道树10公里,通过挖反坡和鱼鳞坑等办法防治水土流失,既增强了农田生态防护能力,也提升了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会宁县河畔镇任半岔村属于典型的干旱山区,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21年当地引进了一家企业,对全村3.2万亩耕地一次性流转,并承揽建设上水工程,打造“旱变水”水肥一体化高标准梯田项目。

  “通过对现有山坡地进行平整改造,平均宽度达到30米以上,符合机械化耕作需要,并全部配套高效节水田间管网,采用滴灌方式。”河畔镇党委书记王卓见说,坡改梯、旱变水,玉米、马铃薯两类粮食作物亩均产量由原来的800斤、2000斤增长至2000斤、8000斤,原来的单户种植变为规模化、机械化种植,发展模式也由传统农业变为集约化的现代农业。

  真金白银鼓励复垦种粮

  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农民种地积极性,是造成土地撂荒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甘肃省中东部旱作区农民每种1亩小麦,用于种子、化肥、耕地、收割等方面的成本约需265元,人工投入约需300元,一般仅能产出小麦500斤,亩均纯收益不到200元;种植1亩玉米,除去农资、人工成本,亩均收益也只有500多元。

  为此,甘肃省将撂荒地整治与建设粮食基地相结合,通过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奖补、农机具购置补贴、耕地轮作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粮食生产,使撂荒地整治逐步成为拓展粮食生产空间的有效途径。

  5月中旬,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肖川村,正在进行高标准农田马铃薯生产全程机械化操作,从土地平整、深松到覆膜、播种、施肥一气呵成。

  “如今,大多数撂荒地都分布在丘陵山地。这些机械都是适宜丘陵山区作业的机型,可以更好地解放劳动力,用机械种植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在耕种现场,甘肃省农机推广总站技术人员白利杰指着一台机器告诉记者,这是旋耕施肥起垄喷药铺管铺膜联合作业机,1个小时就能完成人工近两个月的工作。

  “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确保粮食安全加快撂荒地整治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明确整治原则、整治措施和激励政策,对复耕后种植马铃薯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对新型经营主体和村集体兜底复耕的,每亩补助80元。目前,在安定区摸排出的4.71万亩撂荒地中,已完成整治3.6万亩。”安定区区长贾文举说。

  针对种粮比较效益低,以及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大幅涨价等不利因素,甘肃各级部门加大了补贴力度。春播前,甘肃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奖补、农机购置补贴等到户扶持粮食生产资金34.2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4%。近期又安排下达地膜回收利用、耕地轮作和小麦“一喷三防”等扶持粮食生产发展资金4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

  记者还了解到,甘肃各市县也结合实际制定了鼓励粮食生产的激励办法,调动了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其中,酒泉市财政拿出1500万元扶持小麦种植,白银市财政拿出750万元支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会宁县、凉州区、环县、秦安县、成县等县区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安排资金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进行累加补贴,确保每亩补贴资金达到300元以上……

  在政策补贴引导下,甘肃各地以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集成推广应用为突破口,推动形成一批整村整乡整流域推进的集中连片粮食产业带,让“荒地变良田、良田变粮田”。

  走进会宁县韩家集镇云台山村复耕后的撂荒地,在采用“两膜4行玉米+两膜6行大豆”种植模式的带状复合种植基地里,玉米和大豆已经冒出嫩芽。

  “我们按照村庄附近、土地上等的原则,对片区内规模养殖户和有种地需求农户未流转形成的插花地,通过置换调整集中连片,既保证了农户有地种、种好地,又使企业能连片、好发展。”韩家集镇党委书记南小强说,目前,已在云台山村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5000亩,玉米一穴双株,每亩约3500株;大豆一穴2粒至4粒,每亩约1万株,通过发挥边行效应,可以实现“玉米不减产、多收一茬豆”的目标。

  利益联结实现规模经营

  会宁县柴家门镇樊郭村有户籍人口1700多人,但常住在村里的只有500多人,由于缺少劳动力,多年来形成了8200亩撂荒地。

  “我们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了8200亩撂荒地的整治,新修建高标准农田1万亩。耕作条件显著改善,农业机械化率可以达到100%。”樊郭村党支部书记田旭东此前曾有顾虑,“如果不想办法找到种植主体,这些高标准农田虽然条件好,但是也会面临‘谁来种’的问题。”

  为彻底解决耕地撂荒问题,樊郭村成立了合作社流转复耕土地。今年春耕,1万亩高标准农田里种上了小麦、全膜玉米、大豆、马铃薯和荞麦各2000亩,全部由合作社负责种植。

  调查显示,当前甘肃省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水平仍然较低,流转土地占农户承包地的20.6%,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也折射出,小而散的经营模式已经远远不适应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要求。为此,甘肃一些县区通过撂荒地整治,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的路径。

  在甘肃崇信县,通过“农户自主复耕、实施项目整治、公司大户流转、远程托管种植、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种”等多种形式,当地唤醒了沉睡的耕地资源,推动了农业高效化、产业化发展。

  “我们村两委通过对全村土地撂荒情况全面摸排发现,全村共有398亩撂荒地。”崇信县新窑镇宰相村党支部书记赵孝魁说,“今年我们动员大家复垦撂荒地86亩,同时村合作社又以‘基本租金+收益分红’的方式租赁群众撂荒地312亩,种植了玉米、高丹草、万寿菊等经济作物,仅撂荒地治理一项,预计村集体经济收入可达15万元以上。”

  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毛卜拉村则将撂荒地整治与发展村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将农户无力耕种的撂荒地,流转后由村集体统耕统种。“3000亩撂荒地,村集体就流转了2600亩,全程机械化作业,并创建了1500亩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高标准示范基地。”毛卜拉村党支部书记许顺强说,村集体流转撂荒地每亩给农民100元,还有几十名村民到村集体务工,每人每天100多元。这样农民的收入增加了,村集体也壮大了。

  今年以来,甘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未耕种耕地边排查边整治,继续通过农户自种和亲友代种、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代耕代种等多种途径推进撂荒地整治。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撂荒地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引导农户将撂荒地流转给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养殖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集中整治,盘活弃耕土地、实现荒地变良田,同时有效满足了经营主体生产用地需求。”会宁县委书记刘正祥认为,由村党支部牵头成立合作社对辖区内的撂荒地实施统一整治,规模化开发利用,不仅解决了撂荒地整治质量不高、效益不好等问题,还实现了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目标。

  会宁县会师镇金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利用千头养猪场堆沤的粪肥,集中流转撂荒地种植马铃薯、小麦和小杂粮,在7个村完成撂荒地整治8326亩,探索形成了合作社与村集体、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我们对全镇所有撂荒地集中翻耕整治,整治后农户自愿种植的每亩收取机耕费30元,不愿种植的全部由合作社流转种植。”金芋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德明说,合作社流转后,第一年免费种植;第二年每亩付土地流转费40元,其中农户30元、村集体10元;第三年每亩付土地流转费50元,其中农户40元、村集体仍为10元,既完成了撂荒地的整治,又增加了农民、村集体和合作社收入,实现了多赢。

  “在工作实践中,甘肃探索出了以村级集体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以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集成推广应用为突破口,将撂荒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高标准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紧密结合,形成了一批整村整乡整流域推进的集中连片粮食产业带的做法,真正起到了壮大村集体经济、整治撂荒地、保粮食生产‘一石三鸟’的作用。”李旺泽说。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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