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云梦泽预演场repo#舞蹈剧场云梦泽[超话]#
预演场卡司:
陈柯 - 屈子
骆海鸿 - 云神
李帅 - 食梦兽

省流版:如果我死了,我也要用我嘶哑的声音发出吼声:山眠nb!!耿导nb!!!

剧情:
以屈子的梦为主题,由云神和食梦兽带领跨越楚辞不同篇章以及不同时空,从古至今至未来,短短一个多小时竟觉如踏过数千年时光。

舞蹈&演出:
三位卡司虽需要表现不同时间线中的剧情/角色,但是都演绎出了鲜明的个人特征,尤其印象深刻是一开始食梦兽精灵古怪的姿态,以及舞蹈编排上对于不同种类的“梦”的极致舞台表现:人在梦中的辗转,飘浮,回旋,疾驰,等等各种都藉由三位演员对身体细节精湛的控制得以完美体现。
在梦的表现这里就不得不说到舞台道具和设计,从贴合云梦泽主题的丛林角落,可以反射陆离光彩的金属斜坡,到草地下的蹦床,空中吊索,以及在橘颂区看不太到的玻璃幕墙。每个道具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并放大了舞台上内容的呈现。个人特别喜欢食梦兽和云神用吊索的一段舞蹈,高难度的同时也有着极致的张力美,特别适合离骚区观众就近观看。

舞美/服化道:
服装是一开场就抓住我的一个点:云神光华流转的外袍,屈子朴素的灰色长衫,以及食梦兽野性(有腹肌)的装扮。配合贯穿全剧的核心道具五色幡彩大伞和灯光的设计,真的是视觉的享受。另外橘颂篇演员真的在台上分了一个橘子【。有图为证

选座:
由于云梦泽的舞台构成部分很多,从橘颂的最左边一直到离骚的最后一排都是舞台,可以说没有绝对的死角。这次坐在橘颂2-9,算事比较接近橘颂区中轴的位置,观赏效果上佳,但由于玻璃幕墙和我平行,会丢失这部分演出。另外在演员同时位于左右侧的时候真的两难,只恨不能有丝分裂。离骚区应该可以获得最全面的视角,九歌区在正对主舞台的同时也能看清玻璃幕墙,但丛林区可能有遮挡,供大家参考。

总之真的很惊喜山眠带来了一份这样与众不同的作品,充满实验性、挑战性和难度,是看完绝对会让人意犹未尽的一个小剧场。强烈推荐!!!

“我这是正当防卫!”辽宁大连,男子为制止做核酸插队的一家4口,被对方父子2人按倒在地殴打,男子胡乱挥拳将其中一人鼻子打骨折。事后,检方以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男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事发当天,大连刚下了一场暴雪,天气非常冷。

下午4时左右,李某下楼排队做核酸,在严寒中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终于马上就要轮到他了。这时忽然过来3个大人带着1个小孩,就这么大摇大摆地插到了队伍最前面。

李某觉得大家都规规矩矩地排队,凭什么这一家4口一来就插队,于是便出言制止,要求对方排队。让人意外的是,对方一位年轻男子既不做解释,也不去后面排队,而是走到李某面前说:把嘴闭上,悄悄的!

李某认为自己制止插队没有错,便和男子发生了争执。男子上来就用手掐住了李某的脖子,李某则奋起反击,双方纠缠在一起。过了一会儿,现场维持秩序的辅警过来将二人分开,要求都好好的。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过了会儿,又过来一位50多岁的男子和李某发生了争执,原来这位50多岁的男子是先前那位男青年的父亲。李某和男青年父亲互有推搡,男青年见状也加入了争执,并和父亲一起将李某按倒在地。

对方将李某按在地上后,儿子打李某的脸,父亲则踢李某腿部。为了自保,李某挥起一拳狠狠地打在了男青年的鼻子上,男青年吃痛捂住了鼻子,这场争执才算结束。

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男子鼻骨二处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李某和男子父亲均属于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警方认为,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李某打架互殴致对方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将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行为本质上来说,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故意伤害,只是这种故意伤害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法律对这种故意伤害不做处罚,这在法律上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换言之,该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必负法律责任。

既然正当防卫是一种特殊的故意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严格规定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避免被滥用。具体而言,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防卫意识、防卫紧迫性、防卫对等性。

1、法律人事评析,就本案而言,判断李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该从以下3点来分析:

首先,李某是否具有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能是为了报复打击对方。简单举个例子,你打了我一拳,然后你跑了,这时候我追上你也打你一拳,此时我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打击报复。

其次,李某是否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法条规定很清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只有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求助公安机关已经来不及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三,李某的防卫手段是否对等?必须要强调的是,防卫的目的是制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而非伤害对方,因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过当。比如,对方打我一拳,其侵害行为不足以给我造成致命伤,我却拿出一把刀捅到对方的胸腹部,最终导致对方死亡,这就构成防卫过当。

2、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我个人可以理解检察院的这个认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案中,对方父子故意殴打他人,违法在先,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制的范畴,应该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必须承认李某的一些行为也使案件有了打架斗殴的嫌疑。

其一,李某的防卫意识不足。面对争执,李某并未努力避免冲突。李某面对对方父子挑衅,在现场有辅警的情况下,其并未求助辅警,而是选择和对方直接发生打斗,该行为具有斗殴的特点。

其二,李某的防卫手段不对等。现场打斗过程中,尽管对方父子将李某按倒在地上,但事后证明该行为并未给李某造成严重伤害,此时李某却一拳将对方鼻子打得两处骨折。从结果上来看,其采取了明显不相当的暴力。

从以上两点来看,检方认定李某属于故意伤害是有依据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本案的起因是对方一家人插队有错在先,在李某正当劝阻时,是对方先挑起了第1次冲突,而且在第1次冲突结束后,又是对方再次挑起了第2次冲突。此情节应该认为,李某已经在努力避免冲突,可对方仍继续实施侵害,此时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李某挥拳将男子打成轻伤的问题,我们也不应该强求正当防卫人必须采取恰到好处的防卫手段,对于自身存在过错且主动挑起事端的侵害者,其有义务容忍一定程度的反击。

因此,法律人事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期待法院做出合理判决。对此你怎么看呢?

太猖狂了,必须严惩!11月29日,湖南浏阳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事件,女子在业主群建议调整小区封控措施后,街道办一位领导竟然带着公安民警上门,并当着对方年幼孩子的面对女子丈夫实施殴打。

事发浏阳市水岸山城小区。

事发前一天晚上,物业在群里发信息称要封掉小区几个出入口。女子觉得这样会给大家生活带来不便,于是建议将封控措施改为安排人员检查核酸码和行程码,只要符合要求的就应该放行。

本来这个建议很合理,即便不合理,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就行了。考虑到当时物业也并未回复,女子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毕竟也没有说提意见就一定要采纳。

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上午,小区所在的荷花街道综治办主任廖某,竟然带着3名民警来到了女子家。当时女子丈夫和2个孩子在家,看到对方4个人还穿着制服,为避免吓到孩子就建议他们有啥事在门外说。

廖某不同意,强行拉拽着女子丈夫闯了进来。一进门,对方就给女子及其丈夫扣帽子,说他们这是故意唱反调,让他们以后不要再讲了,要是再讲的话会死得很惨。女子丈夫认为对方是在威胁自己,就争辩了两句。

没想到,随后廖某拉着女子丈夫的头发来回摇晃,期间还扇了他两耳光,女子丈夫全程无任何反抗行为。年幼的孩子看到爸爸被打后痛苦的样子,哭着过来拉爸爸,但这并未停止廖某的恶行,其继续对女子丈夫实施殴打。

直到女子丈夫痛苦地倒在沙发上,廖某等人方才离开。后来,在得知女子家有监控后,廖某等人又威胁要求删除视频。

事后,女子将视频和事件经过发到了网络上,引起网友极大愤慨。目前当地通报,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涉事人员已经停止接受调查。

随意殴打他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廖某身为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现在却公然闯入居民家中当着公安民警的面行凶,必须严惩。

1、在法律层面,廖某轻则要行政拘留,重则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廖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该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许不少人认为打两巴掌不会构成轻伤,实则不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属于轻伤。

以往曾见过类似案例,因为停车矛盾纠纷,一位公职人员打了男子一巴掌,刚好那男的鼓膜有外伤性穿孔,鉴定后认定构成轻伤,此后该公职人员苦苦哀求还要和解,可对方不同意,最终打人的公职人员被判故意伤害罪成立,判了缓刑,被开除公职。

本案中,女子丈夫痛苦的样子,如果事后经鉴定其存在鼓膜穿孔的情形,则廖某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在行政层面,廖某已经违反组织纪律,将会受到严厉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或存在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案中,廖某强行闯入居民家中当着孩子的面打人,损害了干部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预计将被降级或被撤职,其作为街道办综治办主任,是副科级干部,降级后将作为科员使用。

另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如果廖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判刑,其将被开除公职。

3、民事层面,廖某要承担由此给这个家庭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本起打人事件中,女子张某已经受伤,廖某需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同时,廖某当着对方年幼孩子的面殴打一位父亲,毫不顾忌对方身为父亲的尊严,给其本人和孩子都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前,上级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防疫要以人为本,不得不层层加码,廖某不仅不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反而将提意见的群众视为唱反调,必须予以严惩!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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