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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求二中院行政庭纠正(2019)京02行终第1756号问题判决
二中院行政庭与高院行政庭行政审判工作一塌糊涂!
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官办案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罗英铭(110103194506260933)在(2019)京02行终第1756号问题判决案件审理中,法官金丽渎职枉法、滥用公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法案例释法明确认定其违法
最高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释法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裁判要旨: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二)法官金丽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在法院认为部分,法官金丽认定“罗英铭认为(2010)东民初字第02522号和(2010)二中民终字第1185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有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目前情况下,东城社保中心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作出本案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
法官金丽不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先在法律层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把纠正错误法律依据的法律责任甩锅给当事人,明显渎职枉法。
(三)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 法院认为部分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被证伪得除外。该法院认为“环球公司与罗英铭之间的劳动关系自1998年12月1日起事实上已经解除”根本就不成立:(1)被两审终审判决结果否定;(2)被现有证据罗英铭社保缴纳凭证否定。
(四)公然违反《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1998年12月给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以东城社保缴费清单为证),1998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就是存在的。该法官认定“环球公司与罗英铭之间的劳动关系自1998年12月1日起事实上已经解除”根本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
(五)法官金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滥用公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当事人罗英铭属于第二条情况,且二审判决生效时当事人已过退休年龄,除名决定无效应当延续劳动关系至退休。法官金丽无视明文发条规定,属于渎职枉法。
(六)法官金丽以法院认为部分内容公然否定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搅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属于恣意妄为滥用公权;
众所周知,两审终审判决结果法律效力明显优于法院认为部分。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才有法律约束力与即判力,而法院认为部分记录的是法官审理思路,得出判决结果的分析与法理推证。
除名决定无效,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自动恢复并延续至退休。两审终审判决结果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法院认为部分法律效力。
法官金丽无视两审终审判决结果,做出错误判定,有违正常司法审判逻辑,属于恣意妄为滥用公权。
综上所述,法官金丽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本不成立,由此该东城社保中心发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成立,属于枉法乱政。
再次要求二中院行政庭纠正(2019)京02行终第1756号问题判决
二中院行政庭与高院行政庭行政审判工作一塌糊涂!
根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官办案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罗英铭(110103194506260933)在(2019)京02行终第1756号问题判决案件审理中,法官金丽渎职枉法、滥用公权。理由如下:
(一)最高法案例释法明确认定其违法
最高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释法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裁判要旨: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二)法官金丽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之规定。
在法院认为部分,法官金丽认定“罗英铭认为(2010)东民初字第02522号和(2010)二中民终字第1185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有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目前情况下,东城社保中心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作出本案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
法官金丽不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先在法律层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把纠正错误法律依据的法律责任甩锅给当事人,明显渎职枉法。
(三)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 法院认为部分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被证伪得除外。该法院认为“环球公司与罗英铭之间的劳动关系自1998年12月1日起事实上已经解除”根本就不成立:(1)被两审终审判决结果否定;(2)被现有证据罗英铭社保缴纳凭证否定。
(四)公然违反《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1998年12月给当事人缴纳养老保险(以东城社保缴费清单为证),1998年12月双方劳动关系就是存在的。该法官认定“环球公司与罗英铭之间的劳动关系自1998年12月1日起事实上已经解除”根本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
(五)法官金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滥用公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当事人罗英铭属于第二条情况,且二审判决生效时当事人已过退休年龄,除名决定无效应当延续劳动关系至退休。法官金丽无视明文发条规定,属于渎职枉法。
(六)法官金丽以法院认为部分内容公然否定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搅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属于恣意妄为滥用公权;
众所周知,两审终审判决结果法律效力明显优于法院认为部分。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才有法律约束力与即判力,而法院认为部分记录的是法官审理思路,得出判决结果的分析与法理推证。
除名决定无效,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自动恢复并延续至退休。两审终审判决结果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法院认为部分法律效力。
法官金丽无视两审终审判决结果,做出错误判定,有违正常司法审判逻辑,属于恣意妄为滥用公权。
综上所述,法官金丽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本不成立,由此该东城社保中心发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成立,属于枉法乱政。
收盘卦象
20240520恒
据统计,2023年242个交易日,2022年242个交易日,2021年243个交易日,2020年243个交易日,2019年244个交易日,可见一年的交易日大约在243左右,为便于操作,取240日为年交易日。由此,选取5、10、20、60、120、240、480日均线分别近似代表一周、半月(双周)、一月、一季、半年(双季)、一年、双年的均线。
根据收盘的上证指数5、10、20、60、120、240、480日均线,画卦。5日均线下交去10日均线成死叉,第一爻为阴;120日均线下交去240日均线成死叉,第五爻为阴;240日均线下交去480日均线成死叉,第六爻为阴;其他相邻两两之间均为金叉,即其他三爻均为阳,是恒卦。
震上,巽下,“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象传: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东坡易传》中解释为: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物未有穷而不变者。故“恒”非能执一而不变,能及其未穷而变尔。穷而后变,则有变之形;及其未穷而变,则无变之名,此其所以为“恒”也。故居“恒”之世,而“利有攸往”者,欲及其未穷也。夫能及其未穷而往,则终始相受,如环之无端。日月得天而能久照。“照”者,日月也。运之者,天也。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将明恒久不已之道,而以日月之运、四时之变明之,明其未穷而变也。阳至于午,未穷也;而阴已生。阴至于子,未穷也;而阳已萌。故寒暑之际人安之,如待其穷而后变,则生物无类矣。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非其至情者,久则厌矣。“雷”、“风”,非天地之常用也;而天地之化所以无常者,以有“雷”、“风”也。故君子法之,以能变为“恒”;“立不易方”,而其道运矣。
20240520恒
据统计,2023年242个交易日,2022年242个交易日,2021年243个交易日,2020年243个交易日,2019年244个交易日,可见一年的交易日大约在243左右,为便于操作,取240日为年交易日。由此,选取5、10、20、60、120、240、480日均线分别近似代表一周、半月(双周)、一月、一季、半年(双季)、一年、双年的均线。
根据收盘的上证指数5、10、20、60、120、240、480日均线,画卦。5日均线下交去10日均线成死叉,第一爻为阴;120日均线下交去240日均线成死叉,第五爻为阴;240日均线下交去480日均线成死叉,第六爻为阴;其他相邻两两之间均为金叉,即其他三爻均为阳,是恒卦。
震上,巽下,“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象传: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东坡易传》中解释为: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物未有穷而不变者。故“恒”非能执一而不变,能及其未穷而变尔。穷而后变,则有变之形;及其未穷而变,则无变之名,此其所以为“恒”也。故居“恒”之世,而“利有攸往”者,欲及其未穷也。夫能及其未穷而往,则终始相受,如环之无端。日月得天而能久照。“照”者,日月也。运之者,天也。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将明恒久不已之道,而以日月之运、四时之变明之,明其未穷而变也。阳至于午,未穷也;而阴已生。阴至于子,未穷也;而阳已萌。故寒暑之际人安之,如待其穷而后变,则生物无类矣。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非其至情者,久则厌矣。“雷”、“风”,非天地之常用也;而天地之化所以无常者,以有“雷”、“风”也。故君子法之,以能变为“恒”;“立不易方”,而其道运矣。
#书法[超话]#《故小而不寡,大而不多,知量无穷》
河伯曰:“然则吾大天地而小毫末, 可乎?”
北海若曰:“否。夫物,量无穷,时无止,分无常,终始无故。是故大知观于远近,故小而不寡,大而不多,知量无穷,证今故,故遥而不闷,掇而不跂,知时无止;察乎盈虚,故得而不喜,失而不忧,知分之无常也;明乎坦涂,故生而不说,死而不祸,知终始之不可故也。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未生之时;以其至小求穷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乱而不能自得也。由此观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细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穷至大之域?”
庄子•外篇•秋水 https://t.cn/z82mwQZ
河伯曰:“然则吾大天地而小毫末, 可乎?”
北海若曰:“否。夫物,量无穷,时无止,分无常,终始无故。是故大知观于远近,故小而不寡,大而不多,知量无穷,证今故,故遥而不闷,掇而不跂,知时无止;察乎盈虚,故得而不喜,失而不忧,知分之无常也;明乎坦涂,故生而不说,死而不祸,知终始之不可故也。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未生之时;以其至小求穷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乱而不能自得也。由此观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细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穷至大之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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