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似玉##钟汉良锦心似玉#
从头到尾追剧的人都知道
徐令宜在感情里最在乎的就是信任
他说
“但元娘 她不信我”
“因为我深知十一娘为人,相信其中必有蹊跷”
“纵然所有的人怀疑你,我都会相信你”
“爱是相互欣赏,是尊重,是信任,是成全,而不是强求,更不是委曲求全。”
“你竟然如此轻信,相信别人”
“你若是能多相信我一些,与我坦诚布公,这何来的误会呢”
他和元娘少年夫妻 就是因为失去信任渐行渐远
他深知信任对于夫妻的重要性,他不止一次谈到信任的问题。
所以就算他一开始误解元娘和十一娘合伙算计他 他也是直接和十一娘坦明 给她机会解释 而不是暗中猜疑
他情愫渐深更是把心都掏出来给十一娘
因为他想十一娘也和他坦诚相待 于是听了临波的建议打开心门 对她毫不设防
而十一是怎么对他的 我不想再复述了……
徐令宜啊[泪][泪][泪]怎么会有那么让我心疼的男主 家逢巨变 以一己之力撑起整个徐家 每个人都依靠他 但从没有人让他完全舒心 他给出的信任也没有人珍惜 28集的他是真正的身心俱疲。
从头到尾追剧的人都知道
徐令宜在感情里最在乎的就是信任
他说
“但元娘 她不信我”
“因为我深知十一娘为人,相信其中必有蹊跷”
“纵然所有的人怀疑你,我都会相信你”
“爱是相互欣赏,是尊重,是信任,是成全,而不是强求,更不是委曲求全。”
“你竟然如此轻信,相信别人”
“你若是能多相信我一些,与我坦诚布公,这何来的误会呢”
他和元娘少年夫妻 就是因为失去信任渐行渐远
他深知信任对于夫妻的重要性,他不止一次谈到信任的问题。
所以就算他一开始误解元娘和十一娘合伙算计他 他也是直接和十一娘坦明 给她机会解释 而不是暗中猜疑
他情愫渐深更是把心都掏出来给十一娘
因为他想十一娘也和他坦诚相待 于是听了临波的建议打开心门 对她毫不设防
而十一是怎么对他的 我不想再复述了……
徐令宜啊[泪][泪][泪]怎么会有那么让我心疼的男主 家逢巨变 以一己之力撑起整个徐家 每个人都依靠他 但从没有人让他完全舒心 他给出的信任也没有人珍惜 28集的他是真正的身心俱疲。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漫画影视化,你会玩儿吗?
小时候,有一部漫画,十分吓人。
主角是一个“小学生”,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死人,场面堪比死神。
有网友统计,截止到74卷的时候,漫画里已经死了453人了;还有网友统计TV版到第633话,已经死了334人了,后面还有四百多集了,死亡人数肯定更多,这些也只是大概,那些无辜伤亡的人无法统计。
而且凭借主角光环,他在死了这么多人之后依然幸存,还能用各种奇特的方法破案。
没错,就是《名侦探柯南》。
作为日本的国民级作品,《名侦探柯南》声名远扬,改编成动画以后更是不知道吸了多少金,在世界动画史上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而一说到柯南,我们就会想到那“柯南到哪,哪就有案件发生”的梗,更不要说一千零一种作案手法了。
许多看过这部漫画的人现在已经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了,再次提起这部陪伴他们成长的漫画,现在的他们会一脸不屑地说着:
“这几年剧情越来越扯了。”
“这个都是老梗了!”
“我一看就知道凶手是谁!”
然而,虽然口头吐槽无数遍,它还是你会一直看下去的漫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动画更是成为很多人的必追剧。
快乐的童年时光里,这部剧也一直默默地守在我们身旁,陪着我们长大。成为了回忆里,不可替代的经典。
只是,偶尔也会好奇,这样一部漫画,影视化过程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在说漫画版权的时候我们又在说什么?
PART 01 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多多
漫画作品,或者从广义上说动漫作品,在法律上争议最多的地方可能就是动漫角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了。
在实际的诉讼中,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体现在这一方面:
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华创公司认为,圆谷制作于1996年4月7日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圆谷制作作为著作权人在《迪迦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中塑造的一些虚构的宇宙战士形象,是影片的支柱,该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百佳超市认为,华创公司主张的“迪迦奥特曼”形象不受法律保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且没有证据显示华创公司享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迪迦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复合作品,其中“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这一美术作品并非由制片人创造,而通常是制片人事先根据剧情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后将美术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ART 02 漫画影视化风险与角色形象保护
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创作顺序应该要包括人物设定、剧本形成、漫画的形成、影视作品形成等多个阶段,而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可能要简单很多,可以省略前面人物设定、剧本形成以及漫画形成的过程,只剩下影视作品形成的阶段,但法律风险却没有减少。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已经以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为角色提供保护。但这一问题其实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如今,《民法典》中同样在第四编中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即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PART 03 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确认权利方。动漫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在确认权利时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网、国家产权局等网站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通过已公开的判决书、新闻报道进行确认。
第二,明确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除属于作者的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其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针对某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全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对于授权地域、期限、行业范围进行限定,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应该要对具体上述权项的实际内容进行了解,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业务需要。
另外,涉及国外卡通动漫授权给国内企业的情况时,由于双方法律用语、体系有所不同,在权利的范围方面最好进行详细的描述,例如“商品化权”,该项权利并非中国的法律用语,权利的外延并不清晰,需要进行文字描述而定义。
明确权利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作品转让、授权活动甚至是维权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在动漫产业高度分化的国家中,确认权利的主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建议国内企业在获得转让或者授权,特别对方是国外权利人时,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为将来的权利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小时候,有一部漫画,十分吓人。
主角是一个“小学生”,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死人,场面堪比死神。
有网友统计,截止到74卷的时候,漫画里已经死了453人了;还有网友统计TV版到第633话,已经死了334人了,后面还有四百多集了,死亡人数肯定更多,这些也只是大概,那些无辜伤亡的人无法统计。
而且凭借主角光环,他在死了这么多人之后依然幸存,还能用各种奇特的方法破案。
没错,就是《名侦探柯南》。
作为日本的国民级作品,《名侦探柯南》声名远扬,改编成动画以后更是不知道吸了多少金,在世界动画史上也是凤毛麟角的存在。而一说到柯南,我们就会想到那“柯南到哪,哪就有案件发生”的梗,更不要说一千零一种作案手法了。
许多看过这部漫画的人现在已经成家立业、娶妻生子了,再次提起这部陪伴他们成长的漫画,现在的他们会一脸不屑地说着:
“这几年剧情越来越扯了。”
“这个都是老梗了!”
“我一看就知道凶手是谁!”
然而,虽然口头吐槽无数遍,它还是你会一直看下去的漫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由漫画改编而来的动画更是成为很多人的必追剧。
快乐的童年时光里,这部剧也一直默默地守在我们身旁,陪着我们长大。成为了回忆里,不可替代的经典。
只是,偶尔也会好奇,这样一部漫画,影视化过程在法律上是怎样的呢?当我们在说漫画版权的时候我们又在说什么?
PART 01 漫画作品著作权,纠纷多多
漫画作品,或者从广义上说动漫作品,在法律上争议最多的地方可能就是动漫角色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了。
在实际的诉讼中,诉争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大多体现在这一方面:
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华创公司认为,圆谷制作于1996年4月7日摄制完成《迪迦奥特曼》(1-52集)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圆谷制作作为著作权人在《迪迦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中塑造的一些虚构的宇宙战士形象,是影片的支柱,该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百佳超市认为,华创公司主张的“迪迦奥特曼”形象不受法律保护。华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且没有证据显示华创公司享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迪迦奥特曼》作为影视作品,包含了音乐、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复合作品,其中“迪迦奥特曼”人物形象这一美术作品并非由制片人创造,而通常是制片人事先根据剧情需要,与在先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后将美术作品拍摄为影视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与影视作品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可以分离,即“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作者可以依法单独行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PART 02 漫画影视化风险与角色形象保护
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创作顺序应该要包括人物设定、剧本形成、漫画的形成、影视作品形成等多个阶段,而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可能要简单很多,可以省略前面人物设定、剧本形成以及漫画形成的过程,只剩下影视作品形成的阶段,但法律风险却没有减少。
影视作品角色形象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早在20世纪初期,美国法院就已经以联邦成文法的版权保护为角色提供保护。但这一问题其实是美国法的边缘性问题,并非所有的角色都能获得版权保护。
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的,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保护,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也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如今,《民法典》中同样在第四编中对肖像权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条文解读进一步指出: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可分为卡通角色形象和人物角色形象。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果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可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如符合美术品独创性标准,即可按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PART 03 漫画影视化的过程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第一,确认权利方。动漫作品不仅涉及著作权,还可能涉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在确认权利时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商标局网、国家产权局等网站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通过已公开的判决书、新闻报道进行确认。
第二,明确权利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除属于作者的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其他的权利著作权人既可以针对某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者许可,可以全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对于授权地域、期限、行业范围进行限定,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应该要对具体上述权项的实际内容进行了解,是否符合本企业的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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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权利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内容,是作品转让、授权活动甚至是维权活动的前提,特别是在动漫产业高度分化的国家中,确认权利的主体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建议国内企业在获得转让或者授权,特别对方是国外权利人时,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为将来的权利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什么喝可乐能给人带来幸福感
人如其名,可乐也如其名。对于当代人来说,可乐也许就是生活中最容易获得的快乐吧。于是,可乐也因此有了一个别名——“快乐水”[太开心]。在我们心情低落的时候,它仿佛是我们宣泄情绪的出口,成为我们的快乐源泉 。
可是,为什么喝可乐会感觉到爽?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其中“玄学”,今天小金团带大家来揭秘——为什么喝可乐能给人带来幸福感。
✨ 气泡是可乐带来幸福感的主要原因
本质上这是因为可乐中含有二氧化碳形成的气泡冲击我们的口腔而让人感到快乐。二氧化碳激发了人的味觉和痛觉,神经就产生了一定的兴奋感[哈哈]。二氧化碳的浓度越高,对舌头的刺激感也就更强烈,这也就是为什么刚开的可乐,喝起来格外爽。
✨ 一定程度上的心理作用
可乐从名字上,就天然地让人觉得快乐,自带对生活的美好祝福[鲜花]。所以喝可乐的快乐或许也是一种心理作用,当所有人都在说喝可乐快乐时,你的大脑也默认了此事。
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乐与类似火锅烧烤汉堡炸鸡类的高热量食品的完美契合,而人在进食高热量食物的同时大脑会分泌多巴胺,让人感到愉悦[馋嘴]。可乐的加入,更是让快乐翻倍,就这样食物和心情被锁定,我们也对可乐+X的组合产生认同感。
在快乐中,可乐只是一个助力的作用,主要还是看我们的心态❤️ 。我们不能过度的去贪恋可乐带来的短暂的美好,而应享受这份美好的同时以更乐观的姿态迎接明天。
人如其名,可乐也如其名。对于当代人来说,可乐也许就是生活中最容易获得的快乐吧。于是,可乐也因此有了一个别名——“快乐水”[太开心]。在我们心情低落的时候,它仿佛是我们宣泄情绪的出口,成为我们的快乐源泉 。
可是,为什么喝可乐会感觉到爽?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其中“玄学”,今天小金团带大家来揭秘——为什么喝可乐能给人带来幸福感。
✨ 气泡是可乐带来幸福感的主要原因
本质上这是因为可乐中含有二氧化碳形成的气泡冲击我们的口腔而让人感到快乐。二氧化碳激发了人的味觉和痛觉,神经就产生了一定的兴奋感[哈哈]。二氧化碳的浓度越高,对舌头的刺激感也就更强烈,这也就是为什么刚开的可乐,喝起来格外爽。
✨ 一定程度上的心理作用
可乐从名字上,就天然地让人觉得快乐,自带对生活的美好祝福[鲜花]。所以喝可乐的快乐或许也是一种心理作用,当所有人都在说喝可乐快乐时,你的大脑也默认了此事。
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乐与类似火锅烧烤汉堡炸鸡类的高热量食品的完美契合,而人在进食高热量食物的同时大脑会分泌多巴胺,让人感到愉悦[馋嘴]。可乐的加入,更是让快乐翻倍,就这样食物和心情被锁定,我们也对可乐+X的组合产生认同感。
在快乐中,可乐只是一个助力的作用,主要还是看我们的心态❤️ 。我们不能过度的去贪恋可乐带来的短暂的美好,而应享受这份美好的同时以更乐观的姿态迎接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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