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谦君子,温润如玉。古人以玉石譬喻君子的美好品质,不光是“正衣冠”,更要由内而外约束自身。今天为您带来《道德教育对生活世界的疏离与回归》中提到,“人皆有理想,但不等于人人都自发地树立崇高理想,更不等于能自觉地按一定的道德理想人格来塑造自己的灵魂。”
“可能”的世界充满了人对“如何做人和如何生活”的追问,是人可以达到的“可能”场域。它应该是人和其生活“可能”发展的实体性存在,即“可能生活世界”。“可能生活世界”为人独有,人在其中通过实践可以追求“可能”的实现,这种“可能”可以把人对理想人格的完善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变成现实。“可能生活世界”赋予了人实现“可能自我和可能生活”的实践场域,是拥有无限可能的场域。道德教育回归可能生活世界是道德教育与生活世界的人本同构使然,是合目的的回归。
“君子”最初是专指社会上居高位的人,后来才逐渐转化为道德中的名称。最早见于《白虎通·号篇》“或称君子者何?道德之称也”。在我国古代传统道德理想社会中,以儒家论证的君子人格最为完备,其深远的影响力至今犹存。儒家学人提出的君子人格,为世人所追求,给人们树立了做人的榜样和目标,是化民成俗的主要任务。
君子人格在孔子看来,是拥有道德自觉和道德修养的人所具备的一种道德品质。“君子”与“小人”是相对的,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们所关注的内容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相对。同时“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可见,君子与小人之间关注的生活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君子懂得道义,小人只关注利害。君子怀揣仁义,小人只在乎财利。君子恪守“仁”的精神,以道德理想捍卫道德的独立性,追求道德的崇高性,堂堂正正地做人。“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君子人格在孔子看来是人理想人格的基本形式,是人格的榜样。“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君子人格思想,提出“性善论”,丰富了孔子“仁”的理念,并将“礼”共同作为君子的特质。在孟子看来,接受道德教育是“求放心”,是人性之善使然。“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有人于此,其待我以横逆,则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无礼也,此物奚宜至哉?”
“仁”和“礼”共同存在于君子人格之中,细微到待人接物。孟子主张“仁民爱物”,要宽以待人,因为“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荀子相对于孟子,更偏重于以“礼”来评价君子人格。他从性恶论出发,提出“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师法和礼义成为了荀子人格的两个重要路径,缺一不可。“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
“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
“师法”简单来说就是接受学问,接受道德教育。“君子之学也,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体,形乎动静。端而言,蠕而动,一可以为法则,小人之学也,入乎耳,出乎口。口耳之间,则四寸耳,何足以美七尺之躯哉?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
接受道德教育是“君子”与“小人”的分野,是君子人格“师法”实现的有效形式。“故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同时,礼义在荀子的君子人格思想中也至关重要,认为“故君子者,治礼义者也”。他将礼义的人格作用大大发展,将人的一切处世之道和生活细节都由其涵摄。提出:“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知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
而后君子人格在《中庸》中得以进一步发展并获得总结,文中以其中庸之道,倡导了我国传统道德教育中的“五达道”(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兄弟也,朋友之交也)和“三达德”(即仁、智、勇)等。针对君子人格,提出“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是故居上不骄,为下不倍,国有道其言足以兴,国无道其默足以容”。该提法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教育中君子人格目标观的基本完成,它以更加贴近生活世界现实性对君子人格提出了较高的、更加全面的要求。
……
人性是自然而生的,是客观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性情也。”
人的存在有着诸多的共性,也决定着人的欲望。“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可免也”。欲望成为了人性的实际内容,促使人自主地认知事物。“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人的能力逐渐提升,也渐渐区别于禽兽。“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人成为了社会的人,建构起了人的生活世界。人欲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被荀子正视,强调“君子贵其全也”。但他也看到了欲物之间的矛盾,认为“欲虽不可去,可以求节也”。“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故诵数以贯之,思索以通之,为其人以处之,除其害者以持养之;使目非是无欲见也,使耳非是无欲闻也,使口非是无欲言也,使心非是无欲虑也。及至其致好之也,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应。能定、能应,夫是之谓成人。”
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成人人格需要内修与外学相结合,明确了道德理想,并能坚定不移,融会贯通在生活实践之中,才是成人人格的体现。
摘自《道德教育对生活世界的疏离与回归》
定价:75元
书号:978-7-5117-3524-9
“可能”的世界充满了人对“如何做人和如何生活”的追问,是人可以达到的“可能”场域。它应该是人和其生活“可能”发展的实体性存在,即“可能生活世界”。“可能生活世界”为人独有,人在其中通过实践可以追求“可能”的实现,这种“可能”可以把人对理想人格的完善和幸福生活的追求变成现实。“可能生活世界”赋予了人实现“可能自我和可能生活”的实践场域,是拥有无限可能的场域。道德教育回归可能生活世界是道德教育与生活世界的人本同构使然,是合目的的回归。
“君子”最初是专指社会上居高位的人,后来才逐渐转化为道德中的名称。最早见于《白虎通·号篇》“或称君子者何?道德之称也”。在我国古代传统道德理想社会中,以儒家论证的君子人格最为完备,其深远的影响力至今犹存。儒家学人提出的君子人格,为世人所追求,给人们树立了做人的榜样和目标,是化民成俗的主要任务。
君子人格在孔子看来,是拥有道德自觉和道德修养的人所具备的一种道德品质。“君子”与“小人”是相对的,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们所关注的内容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相对。同时“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可见,君子与小人之间关注的生活内容是完全不一样的,君子懂得道义,小人只关注利害。君子怀揣仁义,小人只在乎财利。君子恪守“仁”的精神,以道德理想捍卫道德的独立性,追求道德的崇高性,堂堂正正地做人。“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君子人格在孔子看来是人理想人格的基本形式,是人格的榜样。“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君子人格思想,提出“性善论”,丰富了孔子“仁”的理念,并将“礼”共同作为君子的特质。在孟子看来,接受道德教育是“求放心”,是人性之善使然。“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有人于此,其待我以横逆,则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无礼也,此物奚宜至哉?”
“仁”和“礼”共同存在于君子人格之中,细微到待人接物。孟子主张“仁民爱物”,要宽以待人,因为“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荀子相对于孟子,更偏重于以“礼”来评价君子人格。他从性恶论出发,提出“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师法和礼义成为了荀子人格的两个重要路径,缺一不可。“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
“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
“师法”简单来说就是接受学问,接受道德教育。“君子之学也,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体,形乎动静。端而言,蠕而动,一可以为法则,小人之学也,入乎耳,出乎口。口耳之间,则四寸耳,何足以美七尺之躯哉?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小人之学也,以为禽犊。”
接受道德教育是“君子”与“小人”的分野,是君子人格“师法”实现的有效形式。“故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同时,礼义在荀子的君子人格思想中也至关重要,认为“故君子者,治礼义者也”。他将礼义的人格作用大大发展,将人的一切处世之道和生活细节都由其涵摄。提出:“凡用血气、志意、知虑,由礼,则治通;不由礼,则勃乱、提僈。食饮、衣服、居处、动静,由礼,则知节;不由礼,则触陷生疾。容貌、态度、进退、趋行,由礼,则雅;不由礼,则夷、固、僻违、庸众而野”。
而后君子人格在《中庸》中得以进一步发展并获得总结,文中以其中庸之道,倡导了我国传统道德教育中的“五达道”(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兄弟也,朋友之交也)和“三达德”(即仁、智、勇)等。针对君子人格,提出“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温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礼。是故居上不骄,为下不倍,国有道其言足以兴,国无道其默足以容”。该提法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教育中君子人格目标观的基本完成,它以更加贴近生活世界现实性对君子人格提出了较高的、更加全面的要求。
……
人性是自然而生的,是客观的。“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性情也。”
人的存在有着诸多的共性,也决定着人的欲望。“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可免也”。欲望成为了人性的实际内容,促使人自主地认知事物。“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人的能力逐渐提升,也渐渐区别于禽兽。“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人成为了社会的人,建构起了人的生活世界。人欲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被荀子正视,强调“君子贵其全也”。但他也看到了欲物之间的矛盾,认为“欲虽不可去,可以求节也”。“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故诵数以贯之,思索以通之,为其人以处之,除其害者以持养之;使目非是无欲见也,使耳非是无欲闻也,使口非是无欲言也,使心非是无欲虑也。及至其致好之也,目好之五色,耳好之五声,口好之五味,心利之有天下。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应。能定、能应,夫是之谓成人。”
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成人人格需要内修与外学相结合,明确了道德理想,并能坚定不移,融会贯通在生活实践之中,才是成人人格的体现。
摘自《道德教育对生活世界的疏离与回归》
定价:75元
书号:978-7-5117-3524-9
【打造矛盾化解“金钥匙”——吉林市探索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
写在前面
近年来,中央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2020年底,省委政法委召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暨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益性的特殊作用,推动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下大气力整治信访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成效体现政法情怀、政法态度。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创新提出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六步工作法”。
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率先创办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这是一项创新之举,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开创了我省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先河,勇于大胆探索、坚持先行先试,是促进法治建设提质增效的新尝试。
这是一项务实之举,通过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是实现诉访分离的有力保障。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促进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这是一项惠民之举,将涉法涉诉案件交由律师服务和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可以从源头上为百姓解决涉法诉求;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提高法治化水平
做依法维权的“推动者”
“实践证明,让群众信得过的人来参与化解工作,效果是最好的。”作为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修保对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进行了积极阐述。
修保说,公职律师作为懂法律、讲政策、党性强、政治站位高的专业人士,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具有诸多优势。我省鼓励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公务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
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权。公职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易取得群众信任,能更好地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运用法律为自己发声。吉林市现有公职律师近300名,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比重近半。作为法律“明白人”,公职律师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有利于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作为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具备为民解忧的主观能动性,愿意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也是切实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的直接体现。
有利于开辟信访案件化解新途径。公职律师的参与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渠道,对于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做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不久前,通过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的义务代理服务,一起900多户业主为房产证信访案件走上了依法解决之路,这是我省首例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吉林市在275名公职律师中选派了熟悉掌握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公职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参与化解,开创了吉林省先例。公职律师在出庭代理中利用专业特长,同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共同代理,为业主代表们打赢了一场场诉讼案件,得到近千名业主的广泛称赞。
“真心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派来为民解忧的律师……”阳光小镇业主代表感慨地说。
修保说,此类案件大多具有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性大、积案时间长等特点,如处理不当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行由公益律师和公职律师引导并参与化解涉法信访的做法和方式,能从源头上将百分之九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在基层。”修保说。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做群众利益的“捍卫者”
2012年3月,黑龙江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姜某来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艾屯村,向农民推销化肥,并与29户农民签订购货协议。次日,姜某将化肥送至农民家中,并在同年11月前收取了化肥款。2015年11月,29户农民却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们需向公司再支付一次化肥款及月息2%的欠款利息。
为帮助和引导农民按法定程序申诉再审,吉林市指派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为受害农民申诉,并将此案交由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这也是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办纯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在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下,此案重审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作为农民我们不懂得运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现在有律师为我们法律援助,我们心里热乎乎的!”农民付满学激动地告诉记者。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式上是老百姓的法律诉求,核心是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公职律师充分运用丰富的工作经验、突出的专业优势和群众认可的方式说理调事、化解矛盾,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老百姓的诉求回归法治轨道,让老百姓能维权、好维权、维好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直接体现,也是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举措。”吉林市公职律师王春城如是说。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职律师正以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做人民利益的坚定维护者,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声音
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顾阳:
吉林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探索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新模式。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省委政法委将这项工作列为强基为民实践活动之一,推动吉林市委政法委及信访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依法依规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这项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提高公职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吉林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为发挥律师队伍的职业优势,引导全市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吉林市司法局先后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和吉林市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服务中心,积极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今年以来,吉林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中择优选派20余名业务能力强、社会责任感高的律师到“两个中心”工作,并组建信访律师专家团,作为办理疑难案件的重要支撑。在开展咨询息访、代理息访、听证会息访、协调息访、公证息访的基础上,创新“1+1”接访、信访约访、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方式方法,依法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在今年为民实践活动中,共办理信访案件302件,接待咨询2000余人次。
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
我国逐步建立对司法不服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有三大好处和优势:一是公职律师是公务员中取得司法资格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者,且多数是党员,政治素质高;二是国家和政府不需要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吉林市的实践证明,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但不影响其正常工作,而且还能锻炼执业能力;三是深受信访百姓欢迎,彻底解决了这项公益事业长期号召、动员执业律师参与少的问题。(李婷丁美佳 冯荟羽)
写在前面
近年来,中央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2020年底,省委政法委召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暨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益性的特殊作用,推动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下大气力整治信访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成效体现政法情怀、政法态度。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创新提出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六步工作法”。
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率先创办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这是一项创新之举,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开创了我省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先河,勇于大胆探索、坚持先行先试,是促进法治建设提质增效的新尝试。
这是一项务实之举,通过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是实现诉访分离的有力保障。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促进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这是一项惠民之举,将涉法涉诉案件交由律师服务和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可以从源头上为百姓解决涉法诉求;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提高法治化水平
做依法维权的“推动者”
“实践证明,让群众信得过的人来参与化解工作,效果是最好的。”作为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修保对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进行了积极阐述。
修保说,公职律师作为懂法律、讲政策、党性强、政治站位高的专业人士,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具有诸多优势。我省鼓励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公务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
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权。公职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易取得群众信任,能更好地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运用法律为自己发声。吉林市现有公职律师近300名,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比重近半。作为法律“明白人”,公职律师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有利于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作为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具备为民解忧的主观能动性,愿意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也是切实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的直接体现。
有利于开辟信访案件化解新途径。公职律师的参与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渠道,对于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做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不久前,通过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的义务代理服务,一起900多户业主为房产证信访案件走上了依法解决之路,这是我省首例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吉林市在275名公职律师中选派了熟悉掌握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公职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参与化解,开创了吉林省先例。公职律师在出庭代理中利用专业特长,同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共同代理,为业主代表们打赢了一场场诉讼案件,得到近千名业主的广泛称赞。
“真心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派来为民解忧的律师……”阳光小镇业主代表感慨地说。
修保说,此类案件大多具有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性大、积案时间长等特点,如处理不当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行由公益律师和公职律师引导并参与化解涉法信访的做法和方式,能从源头上将百分之九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在基层。”修保说。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做群众利益的“捍卫者”
2012年3月,黑龙江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姜某来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艾屯村,向农民推销化肥,并与29户农民签订购货协议。次日,姜某将化肥送至农民家中,并在同年11月前收取了化肥款。2015年11月,29户农民却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们需向公司再支付一次化肥款及月息2%的欠款利息。
为帮助和引导农民按法定程序申诉再审,吉林市指派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为受害农民申诉,并将此案交由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这也是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办纯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在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下,此案重审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作为农民我们不懂得运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现在有律师为我们法律援助,我们心里热乎乎的!”农民付满学激动地告诉记者。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式上是老百姓的法律诉求,核心是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公职律师充分运用丰富的工作经验、突出的专业优势和群众认可的方式说理调事、化解矛盾,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老百姓的诉求回归法治轨道,让老百姓能维权、好维权、维好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直接体现,也是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举措。”吉林市公职律师王春城如是说。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职律师正以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做人民利益的坚定维护者,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声音
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顾阳:
吉林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探索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新模式。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省委政法委将这项工作列为强基为民实践活动之一,推动吉林市委政法委及信访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依法依规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这项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提高公职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吉林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为发挥律师队伍的职业优势,引导全市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吉林市司法局先后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和吉林市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服务中心,积极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今年以来,吉林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中择优选派20余名业务能力强、社会责任感高的律师到“两个中心”工作,并组建信访律师专家团,作为办理疑难案件的重要支撑。在开展咨询息访、代理息访、听证会息访、协调息访、公证息访的基础上,创新“1+1”接访、信访约访、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方式方法,依法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在今年为民实践活动中,共办理信访案件302件,接待咨询2000余人次。
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
我国逐步建立对司法不服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有三大好处和优势:一是公职律师是公务员中取得司法资格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者,且多数是党员,政治素质高;二是国家和政府不需要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吉林市的实践证明,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但不影响其正常工作,而且还能锻炼执业能力;三是深受信访百姓欢迎,彻底解决了这项公益事业长期号召、动员执业律师参与少的问题。(李婷丁美佳 冯荟羽)
yú tú guǎng chāo qián dài
舆图广 超前代
jiǔ shí nián guó zuò fèi
九十年 国祚废
"【解释】元趄的疆域很广大,所统治的领土,超过了以前的每一个朝代。然而它只维持了短短九十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
〖启示〗元朝统一的历史意义,在于巩固和发展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它使历来由少数民族地方政权统治的地区统一归于中央政府管辖之下,更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中原与边疆的联系及各民族间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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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 国祚废
"【解释】元趄的疆域很广大,所统治的领土,超过了以前的每一个朝代。然而它只维持了短短九十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
〖启示〗元朝统一的历史意义,在于巩固和发展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它使历来由少数民族地方政权统治的地区统一归于中央政府管辖之下,更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中原与边疆的联系及各民族间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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