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网暴能立案尽量立案#想询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黑公关利用僵尸号带节奏,打官司的时候辨称:“那都是僵尸号干的”,自诉案件,无法调查证明僵尸号与黑公关的关系,逃避责任成功。
(二)黑公关造谣生事后将账号静默,根据专业律师说从起诉到开庭,快的话要9个月,黑公关辨称:“发布的账号已经停更”证明他们不是主观故意造谣,有意牺牲自己降低舆论。又逃避责任成功。
(三)黑公关的大量账号爆料时不会使用受害人的真名,而是使用代称,例如造谣鹿晗的时候用“壮壮”,造谣易烊千玺时用四字,同时造谣几个男明星时用归国四子,但是法庭上黑公关辨称,用壮壮在多个搜索引擎上搜索,出来的结果都没有特指谁,其他说辞也一样,以此证明他们没有主观故意造谣,又逃避责任成功。
近期就有一批账号集体静默,他们发的内容都挺一致,试金石仍是张哲瀚,网友的发现:https://t.cn/A6irgpgE
随机挑了3个账号实测+查看最后的发布日期,与网友发现的一致(下条上录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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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公关造谣生事后将账号静默,根据专业律师说从起诉到开庭,快的话要9个月,黑公关辨称:“发布的账号已经停更”证明他们不是主观故意造谣,有意牺牲自己降低舆论。又逃避责任成功。
(三)黑公关的大量账号爆料时不会使用受害人的真名,而是使用代称,例如造谣鹿晗的时候用“壮壮”,造谣易烊千玺时用四字,同时造谣几个男明星时用归国四子,但是法庭上黑公关辨称,用壮壮在多个搜索引擎上搜索,出来的结果都没有特指谁,其他说辞也一样,以此证明他们没有主观故意造谣,又逃避责任成功。
近期就有一批账号集体静默,他们发的内容都挺一致,试金石仍是张哲瀚,网友的发现:https://t.cn/A6irgp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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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杀手不太冷[电影]#
我在颤抖,其实没有勇气全神贯注的放在影片上。会莫名的干这干那逃避一些我目前无法直面的情节。
有些刻意骗流量挑对立的恶意伤人新闻报道,我并不想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过往。因为在举刀向更弱者的客观事实下,任何分析都是苍白和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但这部电影会如此高分,部分原因我给了里昂的工作准则—不杀女人和孩子。他给了那个虚张声势的孩子保留未来的最大帮助。
我在颤抖,其实没有勇气全神贯注的放在影片上。会莫名的干这干那逃避一些我目前无法直面的情节。
有些刻意骗流量挑对立的恶意伤人新闻报道,我并不想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过往。因为在举刀向更弱者的客观事实下,任何分析都是苍白和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但这部电影会如此高分,部分原因我给了里昂的工作准则—不杀女人和孩子。他给了那个虚张声势的孩子保留未来的最大帮助。
“你起诉我也没用,我已经“净身出户”了,没钱赔你!”江西吉安,罗某与杨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结果导致杨某二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罗某需赔偿杨某113万余元。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罗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就在事故发生后不久,罗某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净身出户”了。如此一来,杨某的赔偿还能要回来吗?(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罗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罗某并无大碍,但杨某却伤得很重。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即便是同等责任,那罗某也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杨某伤得如此之重,必然涉及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而这些都是需要罗某赔偿的。
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但既然事已经出了,那就该勇敢面对,该赔偿的赔偿,这既是一种诚信品质的体现,也是法定的义务。
但罗某与妻子余某却并不这样想。两口子一合计,这杨某伤得这么重,得花多少钱啊,这要是赔偿了杨某,咱们的日子还过不过了?
于是罗某与妻子打起了歪主意。如果咱俩离了婚,罗某净身出户,那就没财产可执行了。但离婚不离家,小日子还是两人一起过。随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操作:
首先是房子的问题。2019年10月9日至11日,罗某与余某向多人以及通过网络借贷的形式共计借款40余万元,然后罗某拿着这40多万来到银行,提前归还了房屋的按揭贷款,解除了房屋的抵押登记。
10月23日,罗某与余某又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约定夫妻名下的房屋归余某单独所有,申请将该房屋登记至余某个人名下。这样一来,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就成了余某的个人财产了。
10月24日,罗某与余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10月28日,该房屋被正式登记在余某名下。
但即便是这样,罗某还是不放心,与余某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婚内二人负有45万元的债务(也就是为了提前还完房贷而借的钱,以及其他的债务),该债务全部由余某负责归还,但罗某应当承担一半。
罗某应担负的债务,以罗某所享有的房产份额予以冲抵,剩余的房产份额价值,用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杨某对罗某提起的赔偿诉讼也如期进行着。经过鉴定,杨某构成二级伤残,法院判令罗某需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13万余元。
看到判决后,罗某与妻子甚至有些庆幸,幸好及时离了婚。判决生效后,因罗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正如罗某之前计划的那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罗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虽然赢得了判决,但面对“一无所有”的罗某,一时也无计可施。
随后,法院对罗某的财产线索及婚姻状况展开了详尽的调查,并发现了罗某与妻子之前的一系列操作。
面对罗某有意逃避执行,提前通过净身出户转移财产的行为,有没有办法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罗某在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其即将面临对杨某的赔偿时,在短时间内举债40余万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余某单独所有,并将房屋登记在余某名下。
该行为明显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罗某与余某借离婚之名,让罗某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且约定罗某的房产份额用于冲抵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剩余的价值用于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其实质上也是短时间内有意加重自身的债务负担。
债务人罗某明知其对杨某负有债务,主观上有意地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加重自身债务负担,客观上导致了杨某对罗某所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
据此,杨某作为债权人,有权撤销罗某的上述行为。随后杨某向法院另行了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罗某上述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罗某的行为,属于隐蔽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对杨某赔偿款的清偿,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判决撤销罗某与余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已转移的房产,恢复登记至双方名下。
但罗某与余某的离婚行为,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能调整的范围,属于罗某与余某对人身关系的处分行为,法院对此不予干预。
此时的罗某,与妻子余某已是离婚状态,但罗某仍然享有对房屋的财产份额,随后杨某申请执行法院对罗某享有财产份额的房屋予以处置。
罗某的行为可以说“赔了夫人又折兵”吧,妄图通过假离婚、净身出户来逃避债务,结果房子没转移成,与妻子余某却是真的离了婚。
不知面对这样的结果,妻子余某还会不会再和罗某复婚呢?
2019年9月,罗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罗某并无大碍,但杨某却伤得很重。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即便是同等责任,那罗某也要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杨某伤得如此之重,必然涉及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而这些都是需要罗某赔偿的。
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但既然事已经出了,那就该勇敢面对,该赔偿的赔偿,这既是一种诚信品质的体现,也是法定的义务。
但罗某与妻子余某却并不这样想。两口子一合计,这杨某伤得这么重,得花多少钱啊,这要是赔偿了杨某,咱们的日子还过不过了?
于是罗某与妻子打起了歪主意。如果咱俩离了婚,罗某净身出户,那就没财产可执行了。但离婚不离家,小日子还是两人一起过。随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操作:
首先是房子的问题。2019年10月9日至11日,罗某与余某向多人以及通过网络借贷的形式共计借款40余万元,然后罗某拿着这40多万来到银行,提前归还了房屋的按揭贷款,解除了房屋的抵押登记。
10月23日,罗某与余某又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约定夫妻名下的房屋归余某单独所有,申请将该房屋登记至余某个人名下。这样一来,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就成了余某的个人财产了。
10月24日,罗某与余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10月28日,该房屋被正式登记在余某名下。
但即便是这样,罗某还是不放心,与余某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婚内二人负有45万元的债务(也就是为了提前还完房贷而借的钱,以及其他的债务),该债务全部由余某负责归还,但罗某应当承担一半。
罗某应担负的债务,以罗某所享有的房产份额予以冲抵,剩余的房产份额价值,用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杨某对罗某提起的赔偿诉讼也如期进行着。经过鉴定,杨某构成二级伤残,法院判令罗某需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13万余元。
看到判决后,罗某与妻子甚至有些庆幸,幸好及时离了婚。判决生效后,因罗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正如罗某之前计划的那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罗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虽然赢得了判决,但面对“一无所有”的罗某,一时也无计可施。
随后,法院对罗某的财产线索及婚姻状况展开了详尽的调查,并发现了罗某与妻子之前的一系列操作。
面对罗某有意逃避执行,提前通过净身出户转移财产的行为,有没有办法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罗某在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其即将面临对杨某的赔偿时,在短时间内举债40余万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余某单独所有,并将房屋登记在余某名下。
该行为明显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罗某与余某借离婚之名,让罗某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且约定罗某的房产份额用于冲抵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剩余的价值用于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其实质上也是短时间内有意加重自身的债务负担。
债务人罗某明知其对杨某负有债务,主观上有意地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加重自身债务负担,客观上导致了杨某对罗某所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
据此,杨某作为债权人,有权撤销罗某的上述行为。随后杨某向法院另行了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罗某上述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罗某的行为,属于隐蔽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对杨某赔偿款的清偿,损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判决撤销罗某与余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已转移的房产,恢复登记至双方名下。
但罗某与余某的离婚行为,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所能调整的范围,属于罗某与余某对人身关系的处分行为,法院对此不予干预。
此时的罗某,与妻子余某已是离婚状态,但罗某仍然享有对房屋的财产份额,随后杨某申请执行法院对罗某享有财产份额的房屋予以处置。
罗某的行为可以说“赔了夫人又折兵”吧,妄图通过假离婚、净身出户来逃避债务,结果房子没转移成,与妻子余某却是真的离了婚。
不知面对这样的结果,妻子余某还会不会再和罗某复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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