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跟大家嗦一嗦托福家考的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在考试房间内,一定要保证是静谧的,只有你一个人的房间(宠物也不许进),且不许有监控摄像头。

第二,一张桌子,一把标准椅子(应该不会有人躺着趴着葛优瘫)。一个干净整洁的桌面环境(桌上没有纸屑手机等相关违禁品)。一台电脑放在你的桌面上,键盘也要放在桌面上。

第三,切记考试的过程禁止吃东西和喝水,同时眼睛也不能来回瞟。

还有最重要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在一个网络好的地方,否则就是老是掉网,非常影响考试和心理素质的,最后祝大家都考试顺利

大家都知道研究院不能了,却是知道为啥不能了吗?研究院,在学术界,称其为科学试验的研究机构。是大学之后的进阶教育研究机构,一般设于大学中,以“某大学某研究生院”的形式存在,也有立设立者。那么在能的时候,有一些人啊就找亲朋去个五六七八家的中医研究院,从而成立一个协会,也不经营,然后各处的招摇撞,那么也是意识到这点了,从而停止了研究院的,对这些企业也做了相应的整顿,然后市场上就涌现了一批税务异常的研究院,那么这样的研究院还可以用吗,用是当然可以用的,但是一定要把异常都解了的,毕竟都是无户无经营的
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转让
时间:2018年
:集体所有制
北京研究院-转让
时间:2017年
:集体所有制
转让价格:4.2万
北京中医研究院=转让
北京国际研究院=转让
北京教育科技研究院=转让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研究院的几种类型
个人资(只有一个自然人)
有限合伙(两个以上的股东,包含一个执行合伙人)
普通合伙(两个以上股东而且全部承担无限责任)
集体所有制(两个以上的股东,且全部承担有限责任)
我公司现在有以下研究院资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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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
:昌平
公司情况:带计算机培训,公司干净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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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究院
:顺义
公司情况:个人资,无税控,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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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研究院
:海淀
公司情况:无银行税控,可用,小规模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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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究发展中心
:延庆
公司情况:全新,没,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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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中医研究院
:怀柔
公司情况:税务正常,公司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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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研究院(有限合伙)
:石景山
公司情况:可用,小规模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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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
:朝阳
公司情况:绘画培训,摄影培训,可用公司干净
我公司还有以下资源转让(全新,没,没报道)
北京研究中心
北京慧通教育科技院
北京**四季书画院
北京**年华书画院
北京**教育科技院
北京**文化艺术院
北京**国际书画院
北京**科技院
北京**教育科技院
如果您想收购以上任何一家公司 可以加我微XIN或者联系我 io88 3538 张经理 +V
我公司优势:停办科技院,文化院,书画院,文化艺术院等资企业转让/直落
集体所有制研究院/个人资研究院/转让
北京各区域培训;部分区域可以迁区保范围
需要的老板联系,可看原件
据我所知,从2016年开始,研究院及研究院类型的公司都已经停止审批了。所以有需要从事研究院业务的可以联系我,我们是中创九洲(北京)企业有限公司,从事业务5年了,本着一心为客户服务的,为客户服务的心理,服务着2千多家企业,
目前手里有一些研究院的资源,行业比较全面
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中医研究院
:500万
:北京朝阳区
公司优势:法人资,账务清晰,没有异常,没有法律诉讼 法人随时配合变更
行业:
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
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
北京区块链技术研究院
北京国际研究院
北京中医研究院(有限合伙)
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
以上资源均是一手资源,随时打预付款,随时可以去收
众所周知,研究院主要是做研发的企业,比如研究院???,可以做研究与试验发展,,,健康等。教育研究院,可以做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教育,书法培训;绘画培训;古琴培训等各种培训项目。不过,工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特点,在18年初停止研究院企业的新设立申请,这就意味着您如果想拥有一家研究院必须要通过收购的方式。适逢其会,我公司长年代理北京地区各类研究院的业务,在停办前刚好下来几家,现对外转让,公司全都没有经营过,没没报道的,您大可放心收购并且价格美丽。
本人转让的类别有:
1.类
2.类
3.信息技术类
4.工程技术类
5.教育科技类
6.科学技术类
7.农业科学类
8.企业类
9.社会人文类
10.集体所有制
11.个人资企业
11.有限合伙制
13.普通合伙制
14.有限公司性质
给大家介绍2家转让的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剩余的公司情况都一样就不一一列举了)
,1,北京某某国际中医研究院转让 时间:2018年 :朝阳区五里桥 企业性质:个人资制 经营范围:研究,
2,北京某某研究院转让 时间:20187年 :朝阳区五里桥 企业性质:个人资制 经营范围:研究与试验发展;健康
3,北京某某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合伙)转让 时间:2018年 : 朝阳区五里桥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北京某某教育科技研究院 时间:2016年 : 石景山区 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范围:;教育技术研究;艺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教育一:名称核准
二:确定法人股东人选以及股东出资比例
三:法人股东在某APP做个人身份确认
四:网登等审核
五:审核通过做业务确认
六:等邮寄
七:后期经营准备
我们转让北京中医研究院和北京中研究院
北京某某中医研究院

北京某某中研究院
个人资

个人资
2018年昌平区

2018年朝阳区
无户无报道

干净无异常

#征拆维权# 【最高法判例: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

通过一些案例,特别是最高法,知道更多办案突破口。

【裁判要点】
1.起诉期限适用于与传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一样体现单方性、高权性特点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因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时某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马寨镇刘胡垌村**。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因时明强诉其不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七区政府申请再审称:

1.时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虽查明了该事实,却予以回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时某某要求继续履行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户一宅”、“子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的强制性规定。

3.涉案协议为行政协议,双方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再审申请人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行使行政优益权。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驳回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时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七区政府称时某某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该条文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于与传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一样体现单方性、高权性特点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因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案再审申请人时某某母亲(已去世)于2013年10月30日与二七区政府设立的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履行该行政协议。故本案系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二七区政府于2016年4月29日给时明强下达了纠错通知单,此时时某某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时某某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另时某某曾于2017年8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该案终审裁定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相关诉讼期间应予扣除。因此,时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二七区政府认为行政协议不应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本案中,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二七区政府在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时某某母亲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时某某的母亲(已去世)生前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本案时明强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要求二七区政府履行协议。虽然时某某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某某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其母亲与时某某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二七区政府提出其母亲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二七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二七区政府仅通知时明强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现二七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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