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搭起支柱大产业——乐亭做大做强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集群探访】车间里,焊花飞舞,切割机轰鸣作响;堆场上,一根根脚手架钢管打包成垛,锃光瓦亮……近日,走进位于乐亭经济开发区的华北易安德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现场一片火热。
“近年来,乐亭县通过集群化引入、园区化培育、品牌化发展,实现了建筑支护装备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目前全县共聚集相关企业52家,年产值突破30亿元,这一产业也成为全省重点发展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之一。”乐亭县委书记李轶说,乐亭将围绕打造面向中高端市场的中国北方建筑支护装备产业生产、租赁和出口基地这一目标,提升科技研发能力,打造生态链条,实现产业“专而精、精而强”。预计到2025年,乐亭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年产值将突破100亿元。
从当“红娘”到当“保姆”
“企业来了,就能享受最优的营商环境、最好的要素配置、最大的政策支持、最快的办事通道……”近日,乐亭县副县长王云祥接待了来自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的客商,介绍起该县对建筑支护装备产业的支持力度如数家珍。
“2016年,4家企业签约落地,开启了这一县域特色产业的‘元年’。”王云祥说,如今蓬勃发展的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就像自己看着长大的孩子。
而作为农业年产值占GDP近五分之一的农业大县,乐亭为何要攀上“脚手架”?王云祥则比喻说:“这就像一场相亲,是城市和产业在相互选择后的双向奔赴。”
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乐亭一直积极改变农业的主导地位,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依托北京产业转移,引进一批拥有核心技术、产品应用广泛、资本实力较强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成了全县上下的共识。
彼时,“嗅到”搬迁气息的华北易安德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建林,正寻找落足之地:“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环境优质,3个因素必不可少。”
而乐亭则恰恰三要素兼备——毗邻京津,境内港口航线丰富,物流成本低;县域内钢铁、金属表面处理、精密铸件等产业配套企业集中;让企业少跑腿、少折腾、少等候,让项目快推进、快达产、快见效,营商环境优质。
2016年,时任乐亭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的王云祥,带领相关配套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一次“组团拜访”,现场拿出了原材料供应、产品表面处理、物流运输等主要产销数据。
“乐亭的海运代替北京的陆运,就拿运到广州来说,一吨成本就能省下300多元。”算过账,刘建林也“铁了心”。
2017年初,刘建林的公司开工建设。同期入驻的,还有华北康港钢构有限公司等“圈内”企业。
招商时是“红娘”,企业落地后当好“保姆”。乐亭县成立了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承诺企业发展遇到问题可随时到县委、县政府“推门进、当面谈”。同时,各部门围绕项目建设“全周期”,着力做到登记注册零差错、全程服务零障碍,打造审批最快、执法最公、政策最优、服务最好、配套最全的发展环境。
在全方位“保姆式”呵护下,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在乐亭快速茁壮成长——“易安德”项目从开工到投产用时239天;天津鑫烁钢构唐山亿宁项目实现了两个月产品下线的“超速度”……
从低端应用到高端产品
从“易安德”出发,驾车仅需几分钟,便到达了河钢集团唐钢公司。
“随着唐山钢铁产业向沿海布局,特别是河钢集团唐钢公司落地乐亭经济开发区,成了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链的最重要一环。”乐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阚乐营说,当高产能遇上高耗钢,便换来了产业高质量发展。
依托钢铁产业优势,乐亭不断延伸产业链条,积极发挥江苏速捷、天津源美等行业龙头企业的行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新型脚手架、爬升体系、钢模板、木模板、铝模板等建筑支护装备产业,不断完善配套产业。
走进乐亭源美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展厅,记者发现这里的产品各式各样,琳琅满目。
“我们主要生产和出口建筑用系统脚手架产品,包括圆盘系统、碗扣系统、星星系统、门架系统等,主要面向欧美、澳大利亚、东南亚、中东和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公司总经理贺岗说,去年8月项目建成,截至目前,实现产出约1万吨,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
看似粗放的脚手架,竟会有如此高价值?“国外订单价值大,要求也颇为苛刻,因此我们努力取得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以及欧洲焊接认证,达到了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标准等,拥有专利10多项。”贺岗说。
除了高端化,产品高价值还在于生产流程低成本。“管材生产、零部件加工、表面镀锌刷漆处理,每个订单的生产流程,都能在园区内完成,无疑减少了很大成本。”贺岗说,这也是将生产基地从天津搬到这里的原因。
“焊接是建筑支护装备生产中的重要工序,而焊接所必需的氩气,则来自唐钢生产所产生的废气。”贺岗边说边用笔算起来,跟之前专门采购相比,每吨脚手架能降低约200元成本。
针对基建物资租赁经营利润高、税收贡献大、无污染排放等特点,乐亭通过实行零成本注册、无偿提供经营场所等方式,成功吸引北京德盛九合、北京盛明建达等14家租赁企业落户运营。
今后,乐亭还将加快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向金融保险、研发检测、信息平台、承包劳务等服务领域拓展,进一步强化全产业链生态圈,让链中企业各有“绝活”,服务于不同建筑领域。“我们引进的建筑支护企业均有自主研发和设计能力,生产中高端产品。”阚乐营介绍,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带动全县产业结构向上游突破,向高端突破。
从单打独斗到抱团聚力
产品强度合格,管材成分配比合格……日前,在乐亭源美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利用仪器对脚手架产品从物理和化学方面进行检验。
“被检验的不光是我们自己的产品,还有园区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全部是免费的。”贺岗说。
一家企业为何为同园区同行业企业提供免费服务?贺岗指着实验室门口的牌子说,这是由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乐亭县建筑支护装备协会共同打造的“一站式”服务检验检测中心,为协会会员所共享。
随着产业集群壮大,如何实现行业健康竞争、科学决策、共同发展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今年初,乐亭成立建筑支护装备协会,目前会员单位总数达55家,几乎实现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链条全覆盖。
该协会成立的意义何在?变“单打独斗”为“抱团闯市场”。
该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以商招商、以企招企,同时本着互帮互助、资源对接、引领行业、回报社会的宗旨,搭建企业间交流合作平台,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提升行业优势和竞争力,拓展产品销售国内外市场,主推区域品牌。
“作为在乐亭县新兴的产业,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底子薄、影响力弱,尤其在原材料采购上,体现得极为明显。”作为该协会秘书长,贺岗一语道出协会带来的实在效益。“通过会员单位需求对接,我们变单独采购为集体团购,不仅能进一步压缩成本,更能提升话语权。”
对于乐亭建筑支护装备产业来说,提升话语权关键在于产品质量和品牌效应。
“虽然我们有这样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但目前还不具备专业资质,无法出具广泛认可的检验检测报告,这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贺岗说,目前,唐山市和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加紧对接,积极开展绿色认证、有机认证、强制性认证、国际认证等认证工作,加快制定地方团体标准,推动与科研院所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区域行业秩序,提升行业知名度与美誉度。(乐亭发布)
“近年来,乐亭县通过集群化引入、园区化培育、品牌化发展,实现了建筑支护装备产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目前全县共聚集相关企业52家,年产值突破30亿元,这一产业也成为全省重点发展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之一。”乐亭县委书记李轶说,乐亭将围绕打造面向中高端市场的中国北方建筑支护装备产业生产、租赁和出口基地这一目标,提升科技研发能力,打造生态链条,实现产业“专而精、精而强”。预计到2025年,乐亭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年产值将突破100亿元。
从当“红娘”到当“保姆”
“企业来了,就能享受最优的营商环境、最好的要素配置、最大的政策支持、最快的办事通道……”近日,乐亭县副县长王云祥接待了来自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的客商,介绍起该县对建筑支护装备产业的支持力度如数家珍。
“2016年,4家企业签约落地,开启了这一县域特色产业的‘元年’。”王云祥说,如今蓬勃发展的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就像自己看着长大的孩子。
而作为农业年产值占GDP近五分之一的农业大县,乐亭为何要攀上“脚手架”?王云祥则比喻说:“这就像一场相亲,是城市和产业在相互选择后的双向奔赴。”
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乐亭一直积极改变农业的主导地位,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依托北京产业转移,引进一批拥有核心技术、产品应用广泛、资本实力较强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成了全县上下的共识。
彼时,“嗅到”搬迁气息的华北易安德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建林,正寻找落足之地:“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环境优质,3个因素必不可少。”
而乐亭则恰恰三要素兼备——毗邻京津,境内港口航线丰富,物流成本低;县域内钢铁、金属表面处理、精密铸件等产业配套企业集中;让企业少跑腿、少折腾、少等候,让项目快推进、快达产、快见效,营商环境优质。
2016年,时任乐亭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的王云祥,带领相关配套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一次“组团拜访”,现场拿出了原材料供应、产品表面处理、物流运输等主要产销数据。
“乐亭的海运代替北京的陆运,就拿运到广州来说,一吨成本就能省下300多元。”算过账,刘建林也“铁了心”。
2017年初,刘建林的公司开工建设。同期入驻的,还有华北康港钢构有限公司等“圈内”企业。
招商时是“红娘”,企业落地后当好“保姆”。乐亭县成立了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并承诺企业发展遇到问题可随时到县委、县政府“推门进、当面谈”。同时,各部门围绕项目建设“全周期”,着力做到登记注册零差错、全程服务零障碍,打造审批最快、执法最公、政策最优、服务最好、配套最全的发展环境。
在全方位“保姆式”呵护下,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在乐亭快速茁壮成长——“易安德”项目从开工到投产用时239天;天津鑫烁钢构唐山亿宁项目实现了两个月产品下线的“超速度”……
从低端应用到高端产品
从“易安德”出发,驾车仅需几分钟,便到达了河钢集团唐钢公司。
“随着唐山钢铁产业向沿海布局,特别是河钢集团唐钢公司落地乐亭经济开发区,成了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链的最重要一环。”乐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阚乐营说,当高产能遇上高耗钢,便换来了产业高质量发展。
依托钢铁产业优势,乐亭不断延伸产业链条,积极发挥江苏速捷、天津源美等行业龙头企业的行业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新型脚手架、爬升体系、钢模板、木模板、铝模板等建筑支护装备产业,不断完善配套产业。
走进乐亭源美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展厅,记者发现这里的产品各式各样,琳琅满目。
“我们主要生产和出口建筑用系统脚手架产品,包括圆盘系统、碗扣系统、星星系统、门架系统等,主要面向欧美、澳大利亚、东南亚、中东和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公司总经理贺岗说,去年8月项目建成,截至目前,实现产出约1万吨,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
看似粗放的脚手架,竟会有如此高价值?“国外订单价值大,要求也颇为苛刻,因此我们努力取得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以及欧洲焊接认证,达到了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标准等,拥有专利10多项。”贺岗说。
除了高端化,产品高价值还在于生产流程低成本。“管材生产、零部件加工、表面镀锌刷漆处理,每个订单的生产流程,都能在园区内完成,无疑减少了很大成本。”贺岗说,这也是将生产基地从天津搬到这里的原因。
“焊接是建筑支护装备生产中的重要工序,而焊接所必需的氩气,则来自唐钢生产所产生的废气。”贺岗边说边用笔算起来,跟之前专门采购相比,每吨脚手架能降低约200元成本。
针对基建物资租赁经营利润高、税收贡献大、无污染排放等特点,乐亭通过实行零成本注册、无偿提供经营场所等方式,成功吸引北京德盛九合、北京盛明建达等14家租赁企业落户运营。
今后,乐亭还将加快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向金融保险、研发检测、信息平台、承包劳务等服务领域拓展,进一步强化全产业链生态圈,让链中企业各有“绝活”,服务于不同建筑领域。“我们引进的建筑支护企业均有自主研发和设计能力,生产中高端产品。”阚乐营介绍,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带动全县产业结构向上游突破,向高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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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产业集群壮大,如何实现行业健康竞争、科学决策、共同发展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今年初,乐亭成立建筑支护装备协会,目前会员单位总数达55家,几乎实现建筑支护装备产业链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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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以商招商、以企招企,同时本着互帮互助、资源对接、引领行业、回报社会的宗旨,搭建企业间交流合作平台,整合资源做大做强,提升行业优势和竞争力,拓展产品销售国内外市场,主推区域品牌。
“作为在乐亭县新兴的产业,建筑支护装备产业底子薄、影响力弱,尤其在原材料采购上,体现得极为明显。”作为该协会秘书长,贺岗一语道出协会带来的实在效益。“通过会员单位需求对接,我们变单独采购为集体团购,不仅能进一步压缩成本,更能提升话语权。”
对于乐亭建筑支护装备产业来说,提升话语权关键在于产品质量和品牌效应。
“虽然我们有这样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但目前还不具备专业资质,无法出具广泛认可的检验检测报告,这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贺岗说,目前,唐山市和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加紧对接,积极开展绿色认证、有机认证、强制性认证、国际认证等认证工作,加快制定地方团体标准,推动与科研院所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区域行业秩序,提升行业知名度与美誉度。(乐亭发布)
汉文化思想与现代医学科技的
“生命之环”
没有哪种科技,如医疗这般探寻生命本源
医疗CT作为高精度诊断仪器
我们试图以此为出发点寻找关于“生命”的符号
它周而复始、生生不息
难以定义完美的形态,却始终处于完美的状态
在已知与未知的辩证关系之中
它从不张扬,却被永远向往
⚠️(原创设计,转载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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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定位:中国.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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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周而复始、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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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 从事涉外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 应当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做好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设立的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同级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和拟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若同一申请中涉及多个涉外气象探测站(点)且跨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审查;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并通报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需要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需要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三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气象探测站(点),是指涉外气象活动中收集或者测量气象要素的临时或固定的设备及其场所。
第二十六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气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气象探测以及汇交、获取、提供和使用气象资料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 国家保密局第13号令《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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